北京人事仲裁委受理足协人事案

  • 来源:足球报
  • 关键字:苏小春,争议仲裁
  • 发布时间:2016-01-11 11:25

  1月5日,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答复苏小春,正式受理这名原足管中心财务人员的人事争议仲裁。苏小春被足管中心调离岗位、停发工资后,他向北京市的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诉,请求判令足管中心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支付工资等人事争议。根据仲裁委的通知,庭审将在2月2日上午9时30分进行。

  去年9月,足管中心要调离苏小春的岗位,但后者不同意,过了一个月,足管中心下文解除了他的职务,上月,他的工资卡上没有收到工资,这引起了他的极大不满。与足管中心领导沟通无果后,苏小春在2015年12月24日来到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递交了《关于苏小春同志工作调动的通知》、足球中心工资通知单存根、《中国足协关于变更财务审核授权人的函》以及聘任合同、聘书。

  苏小春在向仲裁委提出的仲裁申诉中介绍,他在2013年通过竞聘成为足管中心财务主管,综合部副主任,副处级,本次聘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为止,2015年被足管中心发出调令调走的时候,尚未满聘期,而且自己也没有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随后在与领导沟通还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足管中心于2015年10月22日解除了自己财务主管的职位,最后书面通知他已被调离并停发工资。

  根据人事争议仲裁的规定,仲裁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在受理书中,仲裁委将根据苏小春诉讼国家体育总局足球管理中心的请求,在仲裁一庭进行审理,时间是2月2日9时30分。

  不过,根据仲裁委的规定,首先可以进行调解,就看双方在2月2日前能否达成和解,这是一个前奏。双方的分歧在于,苏小春向仲裁委提出“有三项既成事实的合同违约”:一是足管中心在未征得苏小春同意的情况下,于2015年11月23日书面通知,要求他于2015年11月30日前,前往其他单位报到;第二条是足管中心于2015年11月30日通知其财务部门,自2015年12月1日起停发苏小春的工资及福利;第三是足管中心于2015年10月22日停止了申请人作为财务部主管的权力。

  苏小春主张撤销足管中心《关于苏小春同志工作调动的通知》、停发他工资的《足球中心工资通知》及《中国足协关于变更财务审核授权人的函》,另外补发工资和福利,这些主张能否得到足管中心的接受是一个大问题,因此庭下和解也不易。

  记者 程善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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