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春仲裁事件” 足管中心递交答辩状

  • 来源:足球报
  • 关键字:苏小春,足管中心
  • 发布时间:2016-01-27 10:42

  在足协元老苏小春向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诉后,该委员会即将进入仲裁程序,2月2日上午9时30分,将公开仲裁,根据人事争议仲裁处理流程,他们向总局足管中心索要答辩状,目前足管中心已提交。

  11月底,苏小春提出仲裁申诉,他提出的诉求是撤销足管中心《关于苏小春同志工作调动的通知》和停发申请人工资的《足球中心工资通知》及《中国足协关于变更财务审核授权人的函》,另外补发工资和福利。同时提供了《关于苏小春同志工作调动的通知》、足球中心工资通知单存根、《中国足协关于变更财务审核授权人的函》以及聘任合同和聘书。

  根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安排,2月2日公开仲裁,之前将向足管中心索要答辩状,为此足协召集足管中心人员和律师进行研讨并作出答辩。据悉,在答辩状中,主要是驳回苏小春要求继续履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请求,苏小春要求补发工资的的请求也被驳回,并要求由苏小春承担仲裁受理费。

  足管中心方面的理由是,根据中国足球调整改革工作安排,“作为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不久将会被撤销”,因此足管中心与苏小春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会依法终止”。

  足管中心对产生争议过程也进行了介绍:2015年9月1日,足管中心召开全体大会一次性选择工作,布置了关于足球中心的在编事业单位的一次性选择工作,经领导谈话后,苏小春同志仍然坚持表示愿意回到足协工作,但“根据协会整体改革工作的整体部署,在总局支持下安排部分同志到总局系统内其他事业单位工作,苏小春被调往财审中心”,9月至11月之间,足球管理中心多次与苏小春同志谈话、沟通、动员,因其个人原因始终悬而未决,在多次谈话无效后,经报告人事司足球中心于2015年11月23日正式对苏小春正式下发了工作调动,明确说明11月30日到财审中心报到。11月24日分管领导与苏小春谈话后将书面通知交到本人,截至2015年12月1日未到接受单位报到,12月2日足球中心停止发放苏小春同志工资和福利等。

  同时,足管中心还认为,苏小春与足球中心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第八条规定,发生“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解散的情形时本合同终止”,足管中心的法定身份正处于被撤销的状态,在撤销之前会尽量妥善安排足球中心在编人员,“事实上已经为苏小春作出了妥善安排,财审中心对他来说是一个十分对口的事业单位”,另外其中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足管中心提出的另一个理由是2014年4月颁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第十九条规定,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足管中心表示“我们愿意看到所有人人都得到了妥善的安置”,但是“一旦解除了合同,就自然失去了帮助申请人妥善安置的机会了”。如何仲裁,2月2日仲裁委员会将各出结果,按照苏小春此前的说法,如果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将诉诸法律。

  特约记者 梦薇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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