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岁花季少女施暴拍同学裸照是否负刑事责任?

  案例:

  王某、李某和周某都是16岁左右的女孩,2015年5月15日三个女孩在一起玩时,王某说起她班有个张某,在老师同学面前说她坏话。于是三人决定给张某一个“教训”。李某用手机给张某打了个电话,谎称她曾问张某的朋友借了个手机,要张某代她还回去。随后,等张某过来时,三个人打了张某之后又问张某讨要钱财,张某哭着求饶,再三说没有钱,她们又怕张某逃跑,就让张某报个能送钱来的人的电话。张某留了个心眼,报上了自己父母的电话。被王某识破后,三人又轮番打了张某耳光。拉扯中,张某露出了手上带的金饰。王某等人拿走金饰后还是不满足:“万一你这个是假货怎么办?”李某灵机一动。“不如给她拍几张裸照,到时候让她拿钱来赎。”于是三人又逼迫张某脱了衣服,李某用手机拍了照。等她们走后,张某立马到派出所报了案。

  [问题]王某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评析]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李某、王某和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部分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给予从轻处罚。王某、周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李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负担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给予三人不同的判决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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