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商标纠纷:江苏卫视被判停用

  • 来源:消费电子
  • 关键字:非诚勿扰,商标
  • 发布时间:2016-03-01 10:19

  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自开播以来,一直话题不断。而在2013年却被原告金阿欢状告其“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日前,长达三年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法院判决江苏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案件经过】

  温州小伙状告《非诚勿扰》商标侵权

  2009年2月16日,温州小伙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2010年9月7日,他获得了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随后,他以“非诚勿扰”为名开设了一家婚姻介绍所。

  在金阿欢获得“非诚勿扰”商标的这一年,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开播。

  2013年,金阿欢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了法庭,称对方侵犯了他的商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卫视电视节目的名称《非诚勿扰》与金阿欢的文字商标“非诚勿扰”相同,江苏卫视使用《非诚勿扰》为商标性使用。但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驳回了金阿欢的起诉。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江苏卫视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

  深圳中院二审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

  法院称,由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江苏卫视的行为影响了其商标正常使用。由于江苏卫视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得公众造成反向混淆。江苏卫视通过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获利,足以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还称,在判定该案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时,不能只考虑《非诚勿扰》在电视上播出的形式,而更应当考虑该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等,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相似。因此,法院认定,江苏卫视在《非诚勿扰》节目中使用“非诚勿扰”商标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证据充分。

  最终,法院判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其所属江苏卫视频道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判决生效后,江苏卫视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但并未按判决要求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杨河律师点评】

  1、本案一审判决认为不构成侵权,二审改判认为构成侵权,社会各界人士对案件亦发出不同声音,表明本案是否构成侵权确实是一个具有很大争议的问题。江苏卫视已申请再审,广东省高院是否受理再审及是否可能改变原来生效判决结果也非常值得关注。

  2、本案对企业而言,有值得学习的地方。企业在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检查是否已经注册了商标,以及注册的商标是否齐全、是否覆盖了商品类别和服务类别,尤其是在近似商标或服务上,是否也提前进行了注册,以避免被抢注或者与他人的商标产生冲突。一旦发生纠纷,可能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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