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民法与行政法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法规,虽然两者分别具有各自的特征,但是却也有共通之处,而且处于法律精神公正、平等的需要,当行政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漏洞的时候,需要应用民法规范来进行补充。但是民法规范也并不是一律可以直接适用的,而是根据有无行政特殊需要来作出判断。对于民法规范中的一般法律原则、制度以及技术性规定都可以直接适用于行政法领域中,但是其他民法规范却不一定完全适用,但是根据法律平等公正的原则,进行类推适用,这种适用范围可以在行政法规出现漏洞的前提下,遵守合理的规则和界限进行民法规范。

  在法治国家,制定各种法律规定条文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但是法律条文中分门别类,不同的法律规范适用不同的领域范围,虽然法律规范各有各的特点和独特的功能性,但是民法规范却可以在行政法规范出现漏洞的前提下,按照法律公正平等的要求进行填补。而在现实实际生活操作中,将民法规范适用于行政法规范领域的现象并不少见。

  行政法中使用民法规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行政法中使用民法规范的必要性。之所以说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使用中有必要施行,是因为民法规范可以弥补行政法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漏洞或者供给不足的问题。在形式行政法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或者因为行政法的法律漏洞而导致一些纠纷无法正常解决,就需要其他的法规来施行,而此时民法规范正好可以弥补这些缺陷。对于行政法中存在的弊端也情有可原,行政法本身具有十分复杂的特性,加之制定行政法的立法者在考虑问题的时候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因此出现一些漏洞和缺陷也是在所难免。而之所以说民法规范有义务使用于行政法中,主要是响应了法律规范的公正公义性要求。我国宪法33条第2款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中所要求的平等是针对所有群体,立法者以及国家、法律适用者。因此在解决问题时立法者或者是行使法律的人如果不想违反宪法规定,就需要在行政纠纷无特别之处而又恰好存在相应的民法规范时,采用民法规范,如果没有则被视为违反平等原则。因此适用类似的民法规范填补行政法漏洞也是法律适用者的义务之一。

  行政法中适用民法规范的可能性。在行政法中适用民法规范需要知道是否违背了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民法规范适用在行政法中无非是两种形式:一是直接适用,二是间接适用或类推适用。在行政法中适用民法规范的可能性以及正当性分析与这两种适用方式是相关联的。首先是行政法与民法规范具有一定的共通性,曾经就有德国行政法之父表示过自己的观念,认为民法规范不能类推适用于行政法,因为法律类推只有在解释法律本意时才可适用,而民事法规本意与公法关系之间并没有相似之处。但是,他同样认为民法可以应用到国家和臣民之间的关系。但其实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共通之处并不仅仅局限于国家以国库的身份行事,公法与私法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共通点和联系,因此行政法与民法之间仍然具有一定属性的共通点和功能,这也就决定了行政争议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得接受民法规范调整。

  行政法中适用民法规范的标准及规则

  直接适用法。直接适用法就是将某些民法规范直接用来解决行政争议。但是在利用这种直接适用法需要了解到哪些民法规范可以直接适用于行政法中,直接适用的类型具体有一般法律原则的直接适用。一般法律也称之为一般原则,是指能在多个或者整个法律领域范围内通用的法律原则。其中诚实信用原则就是法律原则之一。其次还有一般法律制度的直接适用,一般法律制度使指能够通用于不同领域的法律制度,其背后含有共同的法理。最后就是法律技术规定的直接适用。这三种属于可以直接适用的类型,而如何判断可直接适用的标准,很多法律专家研究过,认为民法规范不能一概直接适用于行政法中,而关于如何判断是否能够直接适用则分为四种说法,其一是法律关系内容说,认为公法关系以财产价值为内容时,性质上与私法关系最为类似,因此两者之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要求。其二是法律关系性质说,认为公法具有独立性,但是在这一学说中还是认为有一些特殊的情况除外,例如以上提到的三种适用类型。其三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属性双重考虑说。其四就是行政特殊需要说。在行政法中固然可以适用一些民法规范,但是在适用过程中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不然会造成法律的滥用。

  类推适用法。在行政法中适用民法规范大多时候运用到的是类推间接适用形式,因为行政法毕竟有自身独特的属性和功能,与民法规范虽然有共通之处但是还是存在性质上的区别,而符合直接适用法范围的民法规范是被视为本身就具有行政法本身所应有的规范。而类推适用法中的民法规范是行政法本身所并不具有的,只是准用民法规范而已,因此在适用过程中需要根据行政法的特别需要进行修正适用。类推适用法一度被认为不适用于行政法中,但是这种观点很快就被推翻了,在行政法中禁止类推这种情况同样是不可能的,行政法虽然与刑法有类似的地方,但与民法规范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联系,其特殊性是介于刑法与民法之间的,处于两者之间的行政法也有一定空间适用于民法规范。而由于类推适用法有别于直接适用法,因此在类推适用中需要掌握一定的规则,把握步骤:首先是确认法律漏洞;其次是寻找相似点;最后就是比照适用。总而言之,在行政法中适用民法规范的界限取决于民主和法治的原则,因此在适用过程中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界限进行,才能在保障法律公正平等的基础上弥补行政法在行使过程中的漏洞。

  立法者不是万能的,因此在制定法律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一定的疏漏,但是有一些法律的漏洞可以通过法律适用者进行技术上的填补,这种做法也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原则。而民法中制定的一些原则和规定是很多法律都需要遵循的,因此行政法中也能相对适用一些,这并不与两者独特属性相冲突。对于适用的范围和类型可以根据直接适用法与类推适用法进行比较,规范行政权不仅仅是通常被称为的行政法的规范,还包含了民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这就是行政权所面对并需要遵守的整个客观的法律秩序。

  高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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