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民法典一览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国外,民法典
  • 发布时间:2017-03-15 10:44

  最早的近代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1804 年颁行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它是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开端和起点。《法国民法典》于1804 年3 月21 日通过。法典除总则外,分为3 编,《法国民法典》第一版共2281 条。1800 年,当时还是执政府第一执政官的拿破仑任命了由第二执政官康巴塞雷斯领导以及四位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起草《民法典》。次年,委员会完成了全部《民法典》草案,拿破仑亲自主持审议,草案经过法国枢密院的仔细审查,还送交各法院广泛征求意见。帝国成立后,《法国民法典》于1804 年3 月21 日在议会最后通过,1807 年改称为《拿破仑法典》,1816 年又改称为《民法典》,1852 年再度改称为《拿破仑法典》。从1870 年后,习惯上一直沿用《民法典》的名称。

  据说在草案的讨论过程中,参政院举行了100 多次会议,拿破仑多次亲自主持会议。随着他在欧洲大陆上南征北战,《拿破仑法典》也在被征服地区传播开来。后来,流放到圣赫勒拿岛的拿破仑在评论自己功过时讲出自豪话语:“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40 次战役,因为滑铁卢一役便使得这些胜利黯然失色。但我的民法典却不会被遗忘,它将永世长存。”

  的确,即使是复辟的波旁王朝也没有废除这部体系庞大的法典。而1804 年在原属法国因而自该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属于它的效力范围的一些国家中适用,比利时和卢森堡仍然把它作为自己的法典。该法典在法国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也仍在施行。

  引进版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

  日本明治政府与外国交涉,外国政府均以日本必须整备法制,建立与欧洲各国相同的民刑诉讼审判制度为要挟。日本政府一方面忙于翻译外国法律,另一方面频繁地设置、改设各种机构。早在明治3 年(1870 年),日本政府在大政官之下设制度调查局,以江藤新平为长官。江藤即命令箕作麟祥翻译《法国民法典》,甚至指示说:“尽快地翻译,有误译也无妨”,打算就之修改后即作为日本的民法。以后甚至把制定民法的工作一度交给外务省以求速成。

  1873 年,日本政府在司法省设民法编纂课,于1876 年着手起草民法,1879 年又聘请法国专家来日委以民法起草工作。该民法典拟于1893 年1 月1 日施行。这次公布的民法,被称为日本的“旧民法”,但遭遇了强大的反对阻力。

  旧民法施行延期后,日本政府着手重新起草民法,1893 年又设置法典调查会,以伊藤博文为总裁。这次起草,在维持日本旧有习俗特别是家族制度的原则下,特别参照当时的德国民法第一草案进行,于1895 年完成总则编、物权编和债权编,次年这三编在议会通过,于当年4 月27日公布。亲属编与继承编于1898 年通过公布。全部民法于1898 年7 月16 日施行。这是日本的“新民法”,又被称为“明治民法”。公布新民法的同时,将以前公布的旧民法废除。

  最严谨的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随着德意志帝国的建立,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终于有了可靠的政治基础。1873年,德国对宪法作了修改,明确了统一民法典的立法权归属帝国中央。在经过周密准备后,德国于1881年为编纂民法典而成立了第一个委员会。起草委员会的人员不仅有市民阶级的代表、法官,还有官员和教授。德国人严肃的天性赋予他们对私法规范全部加以研究的使命,以制定出既能符合民族情感又能解决不断增长的社会复杂关系的民法典。于是,直到1887年,《德国民法典》的第一草案才呈现在人们面前,这距离着手准备制定法典已经整整过了13年零4个月。尽管如此,这部草案还是招致了各个方面的批判,因为它比较强调自由主义的观点,与德国的传统和现实有些脱节。1890年,联邦议会不得不重新任命了一个起草委员会重新制定民法典。1896年,该草案经联邦议会审议改动后就成了第三草案,并被提交帝国国会审议通过,经帝国皇帝批准,得以在1896年8月正式公布。

  《德国民法典》共有5编、 35章、2385条,比《法国民法典》还多了103条。法典的编纂有很浓厚的学术色彩。大量出现的严谨而抽象的法律术语,诸如“法律权力”“法律行为”等,以及严密的逻辑性,只有受过专门教育的人才能准确理解其含义,所以《德国民法典》更像是一部法学家的法典,是法律专家的工具书,而不是普通民众的权利圣经。

  极短版民法典

  苏俄民法典

  在1922年苏俄民法典颁布以前俄国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然而却不能忽视。从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所处的环境来看,是相当险恶的。所以从1917年到1921年,苏维埃政权在当时不可能有更多的时间和智力资源来精雕细琢将要颁布的民法典,面对新经济政策实施的需要,对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编纂者来说,最为便捷和效益的办法是借助于1914年沙俄的民法典草案,以之为蓝本,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删节,使之符合新政权的政策和理论。

  这部法典是于1923年1月1日施行的,除适用于苏俄以外,还适用于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卡列里-芬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和爱沙尼亚等加盟共和国。1922年苏俄民法典尽管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影响,然而在结构上其自己的特色仍然十分鲜明,它将土地关系、由雇佣劳动所产生的关系、家庭关系,从民法典的调整范围中剔除出去,使得民法典成为一个极其短小的模式,总共只有436条。

  1922年苏俄民法典在施行了31年之后,被1964年颁布的新民法典所取代。新民法典的最大特色在于贬抑个人所有权,弘扬国家和集体所有权。个人的所有权被极大地抑制,个人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和数量也被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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