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证券、期货审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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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0-11 09:30
对于财政部、证监会联合行政许可颁发的证券、期货审计资格,近年来受到了不少的非议,笔者曾经在 2014 年就该资格是否应该取消发表拙作。但时至今日,取消该项行政许可仍然未列入议事日程。
证券、期货审计资格,顾名思义,是对发行证券和经营期货业务的相关主体及其服务机构进行审计需要具备的资格条件,在我国实行的是行政许可制度。
目前拥有证券、期货审计牌照的会计师事务所共 40 家,这些拥有牌照的事务所往往因为业务量大而居于排名的前列。 而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均将事务所的排名作为入围或项目招标的重要参照。 因而承担公众公司审计的事务所业务极为压身,我们可以从 2016 年新三板企业推迟公布年报窥见一斑。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执行标准都是一致的,即叶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曳。由此带来一个悖论,既然执行标准都一样, 为什么会设置证券、期货资格门槛? 设置门槛,即等同于利用行政措施而为跨过这些门槛的某些机构带来了相对垄断的市场。
现有上市公司体量差别巨大,特别是新三板急剧扩容后, 进一步拉大了公众公司体量的差距。而目前具有证劵资格的事务所自身的体量相对而言都比较庞大,让一个体量巨大的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体量相差巨大的服务对象时,会存在不匹配的现象。
取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业务的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 让监管部门专司事中事后监管, 是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的保证, 也是保障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实行备案制后, 资本市场可供选择的会计服务机构增多了,可以通过市场化使得服务与被服务的单位规模、 业务特征更为细分对应。
从执行证券、 期货业务审计事务所的信息披露方面来看,只要服务于公众公司, 其自身的相关信息必须公开, 公开的方式等同于公众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院年度报告,主要经营指标,相关重要信息等。服务于公众公司的机构,只有自身做到公众化, 才有资格审计公众公司。
从监管层面来看, 现有的监管是单个监管部门独立进行,没有形成联动机制。如根据叶中国注册会计师法曳第十三条第三款野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院渊三冤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 撤职以上的处分的曰冶但现在部分从事证券审计的从业人员受到证监机构严厉的行政处罚并禁入后, 财政部门并没有跟进撤销违法人员的注册。 建议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形成联动机制, 可有效地净化会计市场,让野失信者冶寸步难行。
综上所述,取消证券、期货审计资格行政许可,不再设置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不仅仅是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更好地为资本市场保驾护航, 更是构架我国资本市场让监管者归位的实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