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文规范野十三五冶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 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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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10-11 09:30

本报讯(记者 田丰)近日,海关总署下发《关于执行野十三五冶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7]153 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关部门下发的野十三五冶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执行中涉及的有关事项作了明确。

《通知》规定,科学研究机构尧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以及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进口科学研究尧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渊以下简称《免税清单》冤所列有关用品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由其所在地海关渊以下称野主管海关冶冤办理。 对属于非独立法人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尧外资研发中心尧转制科研机构尧国家重点实验室尧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尧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由其所在企业或所依托的企业渊单位冤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同时在相关申请表的备注栏注明有关非独立法人单位的名称。

《通知》明确,海关总署正在部分直属海关开展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试点, 在开展试点的关区或者在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全面推开以后, 上述进口单位在首次申报进口有关用品前, 可单独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资格备案手续, 也可以一次性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曰 除试点关区外, 在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全面推开以前, 进口单位仍按现行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通知》指出,主管海关按规定审核确认科学研究机构尧 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的免税资格后,对其申请免税进口的有关用品,符合《免税清单》所列商品和税号范围的,予以免税确认。

《通知》强调,主管海关在对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图书尧 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时,应对照 6 家出版物进口单位名单,验核其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免税进口商品销售对象属于下列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的承诺书院1.经科技部核定的科研院所曰2.经各省尧自治区尧直辖市尧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科研院所曰3.经教育部核定的高等学校。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图书尧 资料后销售给非本关区辖区范围, 并由省级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有关科研院所的, 主管海关应主动与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联系沟通,加强协作配合。对出版物进口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有关用品,主管海关审核后,对符合《免税清单》第五条所列商品和税号范围的,予以免税确认。

《通知》明确,进口单位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 QP 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渊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冤电子信息,如需要纸质上述《征免税证明》渊第三联,即申请单位留存联冤 的, 应在该《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 主管海关可按规定为其出具纸质《征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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