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租赁企业会计准则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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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3-23 11:12
为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财政部1 月8 日发布了叶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要要 要 租赁 渊修订冤渊征求意见稿冤曳渊以下简称叶意见稿曳冤,征求意见截止至2018年2月28日。
本次租赁会计准则修订涉及内容较多,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完善租赁的识别尧分拆及合并等相关原则。 长期以来,租赁被认为是比较容易识别的经济交易,且在现行准则下经营租赁与服务的会计处理方法类似,即使未准确区分也不会造成会计处理结果的重大差异。此次修订要求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经营租赁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从而使得租赁与服务的会计处理产生较大差异。为此,叶意见稿曳引入了野控制冶尧野已识别资产冶等概念,对租赁的识别尧租赁与服务的区分制定了相关指导原则,并对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合同的分拆及合同对价分摊尧租赁的合并等作出了规定。
二是承租人会计处理由双重模型修改为单一模型。现行租赁准则要求以风险和报酬转移为基础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对经营租赁承租人不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为解决相关实务问题,叶意见稿曳取消了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分类,要求承租人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即采用与现行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类似的单一模型。
三是改进出租人的租赁分类原则及相关会计处理。叶意见稿曳总体上继承了现行租赁准则中有关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即保留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双重模型。叶意见稿曳 强调出租人的分类要依据交易的实质而非合同的形式,并增加了可能导致租赁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情形曰根据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变化,调整了转租出租人对转租赁进行分类和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曰此外,根据实务需要,增加了对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规定。
四是调整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并与收入准则衔接。 根据叶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要要 要 收入曳的最新修订,叶意见稿曳对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院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按原资产账面金额中与所保留使用权有关的部分确认和计量租回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对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出租人按照适用的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曰 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并将取得的转让价款确认为金融负债,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所支付的转让价款确认为金融资产。
五是完善与租赁有关的列示和信息披露要求。 在承租人方面,叶意见稿曳 根据会计处理模型的变化, 对租赁相关的使用权资产尧租赁负债尧折旧和利息尧现金流出等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作出了明确规范,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信息披露规定曰在出租人方面,主要是增加了部分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出租人对其所保留的租赁资产相关权利进行风险管理的情况,融资租赁的销售损益尧融资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