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双11”前后,电商都是舆论关注的热点。在花式促销、海量新品之外,在刚刚过去的2017年,吸引眼球的话题又多了一个:电商平台的“二选一”模式。所谓电商平台“二选一”,就是一些电商平台要求合作商家只能选择入驻一家电商平台作为网络销售平台,而不能同时入驻多家平台。
近年来,我国电商行业的发展速度堪称日新月异。由于电商经营成本低于线下实体店,为一些商家以及白手起家的创业者们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同时也满足了消费者购物渠道多样化的需求。在2017年“双11”活动中,仅在天猫平台上的一天交易额就高达1682.69亿元。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电商已经占据了全球市场份额的40%,不仅较好地满足了全国7.51亿网民的购物需求,同时也为中国产品和服务走向世界作出了重要贡献。
众所周知,互联网经济具有天然垄断性,具有“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特点,就像百度、阿里、腾讯、京东等在各自领域做大做强之后,其它竞争对手要想通过同样的商业模式,去撼动这些平台的市场地位,往往难度特别大。这种现象也为电商平台巨头们制定不利于合作商家的营销政策,埋下了伏笔。为了打击竞争对手,电商平台经营者往往会限制合作商家不得在自家以外的平台开设网店,以此达到独家垄断某个品牌商品或服务,从而吸引更多的流量,并防止既有流量的外流,这也是电商平台纷纷出台“二选一”政策的重要原因。
这种“二选一”现象如果不加以制止,必将严重损害电商合作商家的切身利益,因为商家只有不断开拓销售渠道,才能增加产品或服务的销量,进而通过规模效应,获取更多的利润。但他们如果只能“二选一”,其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增长率的提升,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另一方面,“二选一”现象对于消费者的需求,也是一种伤害,因为消费者无法通过更多渠道获取商品,其购物便利性就会大打折扣。同时,电商平台这种各自为战的现象,将不利于中国产品更快地打通国际销路,不利于国民经济发展。
那么,电商行业应当如何去打破目前的这种市场藩篱呢?笔者认为,至少需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政府监管部门应当站在国民经济战略发展的高度,尽快出台较为完善的电商政策法律法规,限制电商平台之间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全面保护电商合作商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二,电商平台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牵线,进一步明确竞争与合作的边界,尽早集体放弃“二选一”政策,努力通过产品研发增强竞争优势,而非通过要挟合作商和消费者利益的模式,去实现扩大市场份额的目的。
总之,中国电商平台要想进一步做大做强,必须学会通过更加文明的商业模式,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否则,迟早会被更能代表合作商家和消费者利益的新型平台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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