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疾病缠身的养父,收养关系岂能“说散就散”?

  30余年收养关系,本应更胜亲生。从被人抛弃到被领养,再到学有所成,娶妻生子,他实现了人生逆袭。养父也从壮年变得白发苍苍,病痛缠身。为何这份纸质亲情会不断恶化,耄耋之年的老父又因何与养子反目成仇,最终走上法律维权的道路?

  案件回放

  30年父子“情深”,未料想最终竟成“路人”

  1983年5月18日,宣州农村的刘俊生和妻子樊春梅来到了县孤儿院,在办理了各项手续后,他们领养了一个1岁多的男婴。

  两年前,刘俊生夫妇迎来了他们自己的女儿。农村传宗接代观念严重,刘俊生的父母一直催他们再要一个儿子。然而樊春梅在生女儿时落下了病根,已无法再生育。为了满足老人的愿望,也为了两个孩子能互相作伴,他们决定去孤儿院领养一个男孩。

  这个男婴就是后来的刘志远。在还没满月的时候,他就被遗弃在了孤儿院门口,身边只留下一张写有生辰的纸条。

  很小的时候,刘志远就从周围邻居街坊的嘴里得知了自己的身世。好几次,他都听到亲戚们劝刘俊生夫妇要防着他长大去找亲生父母。性格内向敏感的他,内心有种说不出的孤独感。刘俊生性格暴躁,平时在家里对老婆孩子呼来喝去,所以刘志远与他并不亲近。只有在最疼自己的养母面前,他才会坦露出孩子的天性,偶尔撒娇调皮,换得母亲温柔的呵斥。

  然而老天连这最后的温情都不愿给刘志远留下,1997年,樊春梅旧病复发,医治无效去世。刘俊生既当爹又当妈地拉扯两个孩子,生活很是艰辛。内心的苦闷让他习惯用酒精来麻醉自己。

  后来,姐姐高中毕业没考上大学,只能外出打工,家里只剩刘志远与养父两人。嗜酒如命的刘俊生只要喝醉了,就会控制不住地耍酒疯,这让刘志远越来越厌恶与养父生活在一起。

  逃离这个环境没有别的办法,只有学习。刘志远很争气,每次考试都在班里名列前茅。2002年,刘志远以优异成绩考入了北京一所大学。

  到了北京之后,刘志远被大城市的热闹和繁华深深震撼。过去,因为家庭贫困,他最远只去过县城。刘俊生每月只给刘志远很少的生活费,这让他一到月底就捉襟见肘,不得不到处带家教做兼职。

  儿女都在外忙活,头发渐白的刘俊生很希望能再找个妻子,让这个冷清的家热闹一点。经媒人介绍,他认识了一位姓杨的中年女子,并准备再婚。

  可让刘俊生万万没想到的是,远在北京的刘志远在得知此事后极力反对。在他看来,以后赡养养父就够吃力的了,而养父打算再婚的对象,不仅没有工作,还带着两个尚在读书的孩子,这让他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

  刘志远的反对让刘俊生暴跳如雷,他直接放出狠话:“你要是不认这个妈,以后就别回家。”

  “不回就不回!”刘志远也毫不退让。

  后来,婚礼如期举行,刘志远果然没有参加。为了逼他回来,刘俊生干脆断了他的口粮,以为没了生活费,刘志远就会向自己服软。

  然而铁了心要犟到底的刘志远宁愿疯狂兼职,也不愿向养父低头。毕竟是自己从小带到大的孩子,刘俊生还是心软了,他让女儿给他打电话,劝他回家看看。犹豫了很久,刘志远还是在春节寒假期间回家了。然而这次回家,不仅没能拉近父子间的关系,反而使他们闹得更僵。先是刘志远不满后妈把墙上养母的遗像收起来,吃饭时刘俊生喝了酒,又开始埋怨刘志远不懂得感恩,当他提出让刘志远工作后每月接济养母两个尚在读书的孩子时,刘志远彻底怒了。

  “既然你那么喜欢替别人养孩子,那以后就让他们给你养老好了,不要再找我了。”刘志远撂下狠话。

  “说的好像你不是别人孩子一样,当初不是我养你,你早饿死了,恩将仇报的东西!”刘俊生气得口不择言。

  “既然你一直把我当成外人,那咱们就别见面了,以后我是死是活跟你没关系。”说罢,刘志远撂下碗筷,背起行囊转身离开。

  往后的7年,刘志远真的再也没有回过家。其间,他大学毕业,在北京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娶妻生子。刘俊生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与老伴的关系也并不好。女儿嫁到外地,一年也见不了几次。他越来越思念养子刘志远,不明白这个孩子为何会这么狠心。

  2016年,刘俊生被确诊患有结肠癌,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因为当初没领结婚证,老伴一听是无法治好的病,立刻带着孩子离开了他。

  病床上的刘俊生孤独无助,女儿家在外地,经济条件也不好,来的次数多了,女婿免不了有怨言。无奈之下,他只好给刘志远打电话,希望他回来看看自己,并负担自己的医药费和生活费。

  7年没有联系,一联系就让自己负担费用,刘志远的内心有一种说不出的滋味,他问养父:“你不是还有3个儿女吗,怎么不找他们,你早就不认我了,现在又凭什么找我要钱?”

  面对养子的质问,刘俊生既愧疚又寒心:“父子哪有隔夜仇,你是我从小带到大的,也是最有出息的,不找你我还能找谁?”

  可刘志远却接受不了,认为既然当初养父把自己归结为外人,多年来也从未关心过自己,如今就没有义务再去承担他的养老费用。于是,刘志远拒绝了养父的要求。

  没了经济来源,又病痛缠身,刘俊生躺在床上成天抹泪。在乡下,“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这种儿子不认老子的事儿一传十十传百,甚至惊动了县里的有关领导。

  在了解情况后,当地法院、妇联、司法所通过电话联系、当面协商等方式,多次对刘俊生和刘志远进行调解,但收效甚微。

  在家人和亲友的劝说下,2017年5月,刘俊生终于下定决心,向法院就养子不履行赡养义务提起诉讼。法院很快就受理了这个案件。在得知被养父起诉要求履行赡养义务时,刘志远很不服气,认为养父对自己的抚养义务并没有履行到位,且自己与他已多年没有来往,因此也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解除他与养父的收养关系。鉴于这两起诉讼关系紧密,法院决定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

  法律援助

  收养关系,岂能“说散就散”

  时隔7年,父子俩又一次见面了。刘俊生因为生病,几乎瘦成了一把骨头。刘志远也早已不是青涩少年,愈发成熟魁梧。若不是原告和被告的标识,即便在大街上擦肩而过,他们或许都认不出对方。

  法庭上,在双方律师洪亮的发言衬托下,父子二人都异常沉默,只是偶尔向对方的坐席看上两眼。

  案件的焦点在于,收养关系是否可以申请解除。原告对于被收养人的抚养义务是否尽到位,而被告的赡养义务又该如何履行。

  根据目前的情况,法院认为收养关系不可以解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本案中,刘志远系由刘俊生抚养成年,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刘志远不得以解除收养关系而逃避赡养义务。

  事实上,即便是解除了收养关系,刘志远也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既然如此,刘志远对于养父的赡养义务又该如何履行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刘志远对刘俊生应承担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法院最终判决刘志远自2017年6月1日起每月给付刘俊生生活费500元;给付刘俊生前期医疗费3630元;自2017年3月11日起实际发生的未能报销的医疗费、护理费,刘志远承担一半;刘志远每年探望刘俊生不得少于4次;驳回刘志远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得知判决结果后,刘志远决定放弃上诉。其实,在他见到养父的一刹那内心就已掀起了巨浪,这个他埋怨了这么多年的男人,此刻是这么无助可怜。往日的种种他不想再追究,毕竟抚养他长大的事实不能抹去,或许时间可以弥补他们之间的裂痕。

  维权提示

  养老维权问题,请拿起法律武器!

  当下的中国,正面对着人口老龄化逐年加快的社会难题。与此同时,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也成为了家庭和社会最难啃的一块骨头。一方面,这与当下中青年的工作和生活压力大有关;另一方面,这也与社会福利保障仍需完善密不可分。

  本案中,刘俊生夫妇在收养刘志远时,是经过合法收养手续的。并且刘志远自幼由刘俊生抚养至大学毕业,刘志远受刘俊生抚养教育的事实清楚明了,他们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但是,本案的矛盾点主要在于,除了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外,现实生活中刘俊生并没有将真正的感情转移到养子身上,家庭的冷漠让刘志远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关爱。由此产生的情感隔阂,才引发了日后一系列的矛盾。

  本案中,直接导致养父子关系破裂的导火索是养父刘俊生的再婚问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因此,在养父的再婚问题上,养子刘志远是无权干涉的。

  老年人在遇到赡养难题时,不应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要提升法治意识,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权利。

  “你养我长大,我陪你到老。”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为人子女应当自觉承担起对于老人的赡养义务。毕竟,他们的现在,就是你们的将来。

  (因涉及隐私,本文主人公皆为化名)

  文/李羽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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