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明确抗癌药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 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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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8-27 14:31

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 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近日,财政部尧海关总署尧税务总局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叶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曳渊财税 [2018]47 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47 号冤。财税 [2018]47 号 明 确 , 自2018 年 5 月 1 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尧 零售抗癌药品, 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 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税[2018]47 号强调,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 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财税[2018]47 号称,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 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 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尧海关总署尧税务总局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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