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变短后 为何成了侵权的重灾区

  • 来源:互联网周刊
  • 关键字:视频,侵权,抖音
  • 发布时间:2018-10-12 15:27

  9月9日这一天,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备受瞩目。而这个新生法院正式受理的第一案——“抖音短视频”维权案也很快成为众人焦点。

  原告北京微博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所属公司)称,“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而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该视频上传至两家公司旗下的“伙拍小视频”平台上进行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而前段时间火得一塌糊涂的《延禧攻略》这段时间也是颇为忙碌,摇身变成了一部“维权攻略”。“尔晴死在越南”(剧中的反派人物尔晴死在了第54集,当大陆还未播到这一集时,没有版权的越南网站就已领先播出)还远远不够,各大平台的短视频也将其视为猎物,海量的视频片段活跃于数以万计的移动端,让这部宫斗剧以另一种方式呈现在人们的眼前。花巨资买下独家版权的爱奇艺除了庆祝创纪录的收视率外,还要就版权问题忙着打官司。

  近日,爱奇艺便将今日头条告上了法庭,称今日头条未经许可,擅自以短视频形式在其客户端播出《延禧攻略》片段,属于侵权行为,并向今日头条索赔3000万元。

  截止目前,这两个案件仍在审理当中,具体结果尚不明确。不过,短视频的版权问题再度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搬运工”之言行令人意外

  短视频异常火热,抖音、快手、微博等各大平台不仅是资本和流量的聚集地,也成为了侵权者们的“天堂”。对未经授权的影视素材大肆剪辑、拼凑重组及二次创作,或是对他人视频作品直接盗用和抄袭,拿来主义和对原视频作者著作权的亵渎甚为猖獗。而这些视频幕后的制作人则被网友们称为“搬运工”。

  在9月10日《山东法制报》的一篇报道中,记者采访了几位“搬运工”。有人告诉记者,自己以前制作的原创视频播放量很低,赚不到广告费,而通过剪辑一些经典的影视内容开始打情怀牌后,播放量和评论数反倒快速上涨,一个月的广告收益就有一万多元。

  其中,还有一位“搬运工”是百家号的作者,她表示:“有些原创视频是在今日头条或企鹅媒体平台独家首发的,不是多平台同时发布,我们就‘捡漏’,把这些视频搬运到其他平台上。”

  而对于平台机器的审核,“搬运工”们也有一套躲避技巧来应对。

  2018年3月1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一份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试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对节目版权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影视制作机构投诉的此类节目,要立即做下线处理。

  从今年7月上旬开始,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便联合发起了“剑网2018”专项行动,短视频版权专项就在重点整治项之列。时至今日,已有两个月。虽不至于令侵权行为销声匿迹,但“搬运工”们的言辞还是让人颇为意外。

  能否构成作品是关键

  从法律角度来讲,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这说明,对未经授权的影视素材进行剪辑、拼凑重组以及二次创作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影视剧、电视节目等长视频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法律保护的。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不过,在法律领域存在狭义化使用的趋势。因此,规范性文件通常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其地位与《著作权法》并不相同。

  对未经授权的影视素材进行剪辑、拼凑重组以及二次创作而产生的短视频侵犯了原视频的著作权,而制作和上传短视频的是平台上的用户,提供平台的是互联网企业。那么,互联网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对此,在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一项“避风港”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只提供空间服务的ISP(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有删除侵权内容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尽管短视频是发生在平台用户上的行为,互联网企业没有直接参与其中,但也需要履行主体责任,起到监管和审核作用。因此,爱奇艺与今日头条对簿公堂,后者也许是理亏的一方。

  那么,根据我国《著作权》的法律规定,是否就能认定未经许可,擅自对他人原创的短视频进行直接发布或者剪辑、拼凑重组以及二次创作等属于侵权行为呢(注意,此时我们讨论的被侵权对象是短视频)?

  不尽然。因为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只有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2018年7月7日,由上海市版权局和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的关于短视频版权与竞争问题的研讨会上,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丛立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阐述。他表示,短视频只有构成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才能成为版权保护的对象。他认为,针对短视频的版权保护,首先要辨别清楚要保护的短视频是否能构成作品。

  因此,在“抖音短视频”维权案中,涉案短视频“5·12,我想对你说”能否构成作品就成为了此案的焦点之一。

  不过,针对拿别人原创的短视频演绎成新作品的现象,丛立先也发表了看法。他表示:“必须要获得原作者授权,只有征得原作者许可才能进行演绎,这与传统《著作权法》规定相同。另外,如果想把别人的短视频汇编成一个新的短视频,同样要征得原作者许可才能进行汇编。”

  由此来看,尽管目前产业界和司法界对短视频版权保护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并存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法院可能也会对此类行为“痛下杀手”,“抖音短视频”维权案中的“伙拍小视频”极有可能被判定为侵权。

  短视频侵权行为为何屡禁不止?

  不管是短视频之间的版权纷争,还是短视频与长视频(影视剧、电视节目等作品)间的纷争,国家都在加大力度整治。可是,侵权行为仍然屡禁不止,那些“搬运工”们似乎还过得十分“潇洒”,为什么?

  经过调研,我们发现以下两个因素相当重要。

  一方面,维权成本相对过高,许多权利人会因此放弃维权。短视频的时长在几秒至几分不等,那些吸引力不是很大的短视频,由于短暂的播放时间,其播放热度会很快消失,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与调查取证中过高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相比,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另一方面,当短视频的播放量很高,造成的影响很大时,尽管权利人选择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侵权者受到的处罚力度也较轻。反过来,权利人获得的赔偿与整个维权成本相比,不值一提。侵权所付出的代价之低间接助长了此类乱象的野蛮生长。《山东法制报》所采访的“搬运工”因侵权被人投诉过,而他们对此事的态度是:“大不了扣分、封号,反正广告费也赚了不少。”

  盗播、侵权在影视领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过去,对盗播影视剧的行为处罚力度很大,一场官司的赔偿动辄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现下,短视频的盛行为侵权行为开辟了另一条途径。对此,法院目前的处罚并不算太高。上个月,百度“好看视频”因擅自播放今日头条的视频节目《一郭汇》,侵犯了今日头条的著作权。海淀法院最终判定的赔偿金额也只有1.25万元。此次爱奇艺向今日头条索赔3000万,这在同类型案件中算是相当高的。

  不过,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这3000万的索赔金能否到手,还要看法院如何认定爱奇艺提供的证明自身损失的证据。

  那些被侵权的短视频内容提供者或机构的维权之路也并不好走。遇到侵权情况后,可以使用的手段非常少,虽然可以向平台投诉,但基本只能在平台内部处理;同时,整个举报流程非常长,维权成本也很高。这些都是普遍的问题。

  大众版权意识薄弱

  前面我们一直在谈“著作权”和“版权”两个词,有人可能会感到困惑,不知道这二者有什么区别。

  其实,严格来讲,版权是英美法系里的概念,是由英文“copyright”翻译过来的。而著作权来自于大陆法系国家。不过,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没有区别。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目前,在视频的版权问题上,尽管平台、内容生产者集成方和政府部门等都存在不足,如平台方权属确认不清或有意纵容侵权行为、内容生产者集成方维权成本高、政府部门的治理手段滞后、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等,但用户的态度对短视频领域的侵权乱象所起到的作用亦是不容小觑。

  根据《2017中国网络视听研究发展报告》,在用户不愿意对付费视频内容付费的原因里,有45.4%的用户是因为“可以找到免费视频资源”,有44.2%的用户“可以找到免费的节目资源”。尽管免费资源不一定是盗版资源,但很显然,大部分用户尚未形成为版权付费的习惯。大众对于短视频版权问题的态度由此可见一斑。

  一些用户甚至认为侵权的短视频也起到了宣传作用。有位用户就吐槽道:“没有在抖音上火一把,有人都不知道这个剧,视频网站的点击量可能也不会这么多吧。”

  有些人在剪取视频时会保留原视频的Logo,有的人则不会。对比之下,便出现了“保留Logo的短视频扩大了原视频的影响力,应该对其表示感谢”之类的声音。这无疑是一种错觉,是缺乏版权保护意识的体现。诸如此类的观点未免有些可笑。

  目前的短视频领域还是在靠传播和流量变现,加之大众的版权意识薄弱,纵使相关部门的整治行动再积极,平台的检测技术再如何改进,“搬运工”们还是能想方设法为自己谋求一方舒适的生存空间,因为有市场需求,也有可观的利益来源。

  众人拾柴火焰高,唯有包括用户在内的社会各方共同抵制侵权盗版行为,积极与之抗争,版权保护才能落到实处。当全社会真正尊重版权,对使用版权要付费达成一种良性共识的时候,中国的文化产业将迎来更为辉煌的发展。

  文/七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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