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 来源:中国民商
  • 关键字:社会主义,公有制
  • 发布时间:2019-01-20 23:17

  针对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有的人发表了一些否定、怀疑民营经济的言论,习近平总书记于2018年11月1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再次重申:我们党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上的观点是明确的、一贯的,从来没有动摇。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写入了宪法、党章,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制度。任何否定、怀疑、动摇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行都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都不要听、不要信!

  有必要重新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将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存在

  正确认识我国社会现在所处的历史阶段,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首要问题,是我们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和政策的根本依据。对于这个问题,党的十三大已经有了明确的回答: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在近代中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不承认中国人民可以不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是革命发展问题上的机械论,是右倾错误的重要认识根源;以为不经过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就可以越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革命发展问题上的空想论,是“左”倾错误的重要认识根源。

  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一个什么样的历史阶段呢?这个初级阶段有多长呢?十三大报告告诉我们,它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我国从上世纪50年代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实现,至少需要上百年时间,都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既不同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尚未奠定的过渡时期,又不同于已经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阶段。小平同志说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才能完成初级阶段的过渡。

  十三大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把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确立为具有长远意义的六条指导方针之一。并明确提出:“我们已经进行的改革,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只有这样做,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十三大还把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作为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强调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公有制经济本身也有多种形式。除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外,还应发展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联合建立的公有制企业,以及各地区、部门、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的公有制企业。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允许有所不同。”

  十三大报告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应当切实保护国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201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大,再次重申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告诫全党:“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全党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重申“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中国共产党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化和理论创新

  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经历了一个从有到无而又从无到有的曲折历程。在“姓资姓社”“姓公姓私”长时间的争论中,终于完成了从“割资本主义尾巴”“限制发展”“有益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的转变。

  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非公有制经济性质、重要地位和作用的重新确认和充分肯定。随后,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及其重要地位和作用载入宪法。

  非公有制经济的萌生和发展过程,不仅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党和政府有关政策逐步形成、调整和完善的过程。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法规始终与其发展相伴而生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毫无疑问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

  40年前,关于所有制的理论是越“公”越“纯”越好,非公有制经济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如果把那时的经济比作一座大厦,非公有制经济就是“违章建筑”,有一个拆一个。截至1978年底,私营企业为0,个体工商户只剩14万户。

  1979年,通过落实原工商业者的政策,把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从原工商业者区别开来。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被定为资本家的86万人中,有70万人恢复了劳动者身份;16万原工商业者(资本家)的成分也一律改为干部或工人。这一年的2月,面对大批知识青年返城、城镇积压待业人员七八百万人的巨大压力,文革结束后的首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向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报告:“各地可根据当地市场需要,在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等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这是改革开放后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个有关个体经济的报告(此前,虽然中央有几个文件鼓励多渠道自谋职业,但无明文规定可以搞个体经济)。1979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到31万户。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一次作出了“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阶段”的判断。同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就业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指出,“在我国,国营经济和集体经营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优势的根本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这个文件还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应当允许经营者请两个以内的帮手,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五个以内的学徒”,突破了1979年国家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但回避了“雇工”一词。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再次指出,“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现在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在国家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1983年8月23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在会见安置城镇青年就业先进表彰大会全体代表时,发表了《怎样划分光彩和不光彩》的著名讲话,鼓励青年人破除陈腐观念,自谋职业,从事集体和个体劳动,“凡是辛勤劳动,为国家为人民做了贡献的劳动者,都是光彩的”。

  1984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特别强调个体经济的作用时指出,“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的。”

  1986年9月,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进一步指出,“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但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竞争,而且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在理论上的深化和突破,一是从整个党的路线和纲领上系统论述了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问题;二是首次承认并允许私营经济发展,并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这些表明党对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有了统一的科学的认识。

  1991年7月6日,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央统战部一份关于工商联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即中发[1991]15号文件,第一次使用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文件提出对现在的私营企业主,不应和过去工商业者简单类比和等同,更不要像上世纪50年代那样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商联绝非“一代而亡”,而是重任在肩;我国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

  1992年,在邓小平南巡重要谈话精神的鼓舞下,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并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党的十五大在所有制理论上的新突破,一是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并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二是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2002年9月,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指出“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并进一步提出“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

  40年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18年11月底,全国实有个体工商户已达7237.4万户、私营企业3105.4万户,分别增长了500多倍和300多倍,两者合计超过市场主体总量的95%,提供了3.6亿个就业岗位,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和就业的重要力量。

  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二者既有联系,更有区别

  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层面看,民营经济原本不是一个所有制概念,而是人们对中国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具有经营自主性的“非政府经济”给予的一个约定俗成的称谓。中国民营经济在所有制性质上,有一个“中国特色”的概括:是以非国有经济为基本构成的经济;是完全的非国营经济;是公有与私有混合的经济(参见黄文夫《民营在中国》,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1月版)。

  改革开放的实践已充分表明,发展民营经济不等于搞私有化。这个争论了40年的话题应当结束了。

  与此话题相关的三个概念即非公有制经济、私营经济和民营经济,长时间被混淆了。只要提及民营经济,大多认为指的是非公有制经济,或是私营经济。从所有制角度看,私营经济就是私有经济,亦即非公有制经济,它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及港澳台侨投资经济。而民营经济,除了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或私营经济所包含的范围外,还包括城镇集体经济、农村合作经济、部分乡镇经济(不含乡政府投资的企业)、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经济和混合经济等,这些都具有公有制特征和性质,是公有制经济的不同实现形式。由此可见,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有联系,但更有明显区别。因而不能把民营经济与私营经济或非公有制经济混为一谈。

  我以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生产方式的进步,所有制概念也将会逐渐淡化。因为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互相渗透、融合,会最终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所有制。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提出了一个“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构想,他对公有制的有关表述从哲学的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二是劳动者直接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社会主义本身就是要使无产者成为有产者,实现劳动者个人所有和社会占有的高度统一。否则,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40年来民营经济的成功,恰恰在于它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实现形式。然而,相当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对民营经济尤其对其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仍有相当的责难和疑问,比如说当今中国的私营企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因为私企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有雇佣劳动就有剩余价值,有剩余价值就有剥削,有剥削就是资本主义。其实,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使用的诸如资本、利润、剩余价值等概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被赋予了新的内容。从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来看,民营资本为民所有,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三个有利于”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是判断是非的标准。公有及其各种实现形式;私有包含联合起来的私人所有,无论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都是由生产力决定的,凡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都是进步的合理的。马克思指出:“资本的合乎目的活动只能是发财致富,也就是使自身增大或增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26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资本的本质属性是不管为谁所有都要追求其价值增值问题,是通过资本本身的运动使资本得到增值而取得收益。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无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无论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最终是用来扩大整个社会生产力的,最终为劳动者共同所有,为社会共同所有,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自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最早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想之后,从党的十五大到十九大,无一例外地都讲到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六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六届三中全会进而提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近年来,混合所有制经济已逐步发展起来。大成企业研究院数据分析显示,目前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已占工业企业的20%-50%、商贸企业的30%-40%、上市公司的80%以上和国内500强企业80%以上。我国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基本都为混合所有制企业。2014年《财富》世界500强中,中国有100家上榜,名列全球第二。中国的100家世界500强企业,除少数几家国有独资公司外,其余都是公司制企业,都是多元资本构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即使是国有独资公司,其下属企业许多都是多元持股的公司企业,也是混合所有制企业。从发展趋势看,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内的民营经济,将成为中国经济的主流。一种以国有经济为主导,民营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亦将形成。

  作者系《中国民商》编委会主任

  文/黄文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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