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东清仓式减持应有根治办法

  2019年首个交易日后,上市公司陆续密集发布减持公告。截至1月8日,2019年A股已有175份有关减持的公告,涉及逾百家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层面的减持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频频出现创投股东“清仓式减持”的情形,正在引发监管部门的关注。

  其实,早在2017年5月,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就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的新规。虽然,对股东减持节奏过快、尺度过大进行了限制,但股东通过集中交易、大宗交易等渠道,一年最多还能减持12%。而且减持新规对协议转让的比例没有限制,可以无限制转让。

  但针对“清仓式减持”的现象,还应进一步完善减持新规。目前,持股分散的“小限”持股比例较低,减持节奏或是随机状态,但有些上市公司众多“小限”合计持股比例甚至超过控股股东,“小限”成群对股价打击力异常大。而且,部分协议转让接盘方有一定限售期,且未来通过集中交易减持也需遵循每90日减持不超1%等规定。但是,不设比例的协议转让,让原始股东从市场圈走大量资金,这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却是致命的。

  基于以上分析,减持新规仍需进一步完善。首先,应严格限制股东减持的节奏和比例。建议股东通过集中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总量每年不得超过5%;国有股份划拨、同一控制人名下划转不受此限。当然,也可规定协议转让不设比例限制,但对接盘方应规定5年以上限售期,禁止频繁倒手卖壳,有此规定,接盘方就会认真考虑股票的内在价值,不会随意高价接盘,原始大股东不能通过高价卖壳获利,就只能踏踏实实回归经营层面,转而通过长期持股谋求公司的经营收益。

  其次,对创投基金享受减持优惠政策应严格控制和规范。2018年6月开始实行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对创投基金减持规定优惠政策,比如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的创投基金,通过集中交易在1个月内减持量不超股份总数的1%;这个限额几乎是其他投资者的三倍。为此,要严防控股股东、董监高等以创投基金名义出资当股东,滥用减持政策优惠。

  最后,对原始股东减持市盈率设限。有些主体借题材概念将股价炒上天,然后再减持,将泡沫风险甩给散户。这方面可借鉴2018年3月出台的《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创新企业在没有实现盈利之前大股东、董监高不得减持。可以据此拓展规定,所有上市公司原始股东不得以高于50倍以上的市盈率减持等。

  文/熊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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