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萍:我国发展网上银行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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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11 17:04
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因特网提供的金融服务。就是借助于计算机网络技术提供信息服务和金融交易服务。具体指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互联网站点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帐、转帐、信贷及投资理财等等各种形式的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网上银行业务在我国已经展开,但是国内法律法规及金融规章并未对这一新业务进行系统规制。网上银行的安全风险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其在我国发展的“瓶颈”。网上银行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在我国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使客户对其敬而远之。
一、网上银行的发展及特点
网上银行作为依托高科枝的金融机构,与传统银行相比,具有如下明显的优势。
(一)虚拟性和开放性网上银行没有营业大厅、没有营业网点和柜台工作人员,有的只是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服务器,配备相关的交易方案,顾客只要通过电脑与国际互联网连接,就可以进人网络银行选择所需的服务。它的出现,使金融交易形态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从“真实型”转变为“虚拟型”。同时,网上银行是借开放式的网络对大众提供金融服务的,与传统的银行相比,网络银行更具有开放性的优势。
(二)实现了电子化、无纸化操作
随着作为网终银行支付工具的电子钱包、智能信用卡等网上电子货币的出现,以及电子票据支付等业务的开通,银行的支付工具从传统的纸张化向电子化发展,现金在网络银行的出现大大减少,银行与客户的面对面操作通过计算机实现人机无纸化操作。
(三)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网上银行不必像银行营业网点那样供暖、照明,不必为那么多的员工支付工资,也不必打印账单文件等等。既然互联网能使银行以更低的成本提供服务,那么,银行的客户自然也会预期从中受惠一一获得更优质的服务、以更低廉的价格获得服务。同时网上银行扬弃了银行由店堂前台承接业务开始的传统服务流程,把银行的业务直接在因特网上推出,可以与大量客户同时进行银行服务且客户的等待时间大大减少,操作简便易行。并且,国际互联网范固广阔,建立一个完整的网上银行使可以让全国甚至是全球的网络使用者存取使用,比新建同样业务量的营业网点节省大量投资,从而极大地降低银行的经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四)不受时间、空间、方式的限制
在网上客户与银行间进行业务操作时,每一笔业务的操作均通过客户的计算机与银行之间自动进行。银行可以向客户提供全天候、大范围、跨地区、跨国界的实时金融交易服务,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以快捷地互联网络为客户提服务.被人们称为是“3A”式服务方式,即Anytime,Anywhere,Anyway。近几年来,随着我国计算机技术发展和通信环境的不断改善以及人们在消费观念上的转变和上网人数的剧增,国内已初步形成一个网络应用市场。国内各家商业银行不甘落伍,纷纷上线,相继开设因特网网络主页。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等相继开通网上的支付业务,对网上银行进行积极探索。电话查询、转账、网上汇款、缴费通、银证通、外汇买卖、集团理财、网上支付结算代理等服务项目已为越来越多的市民和企业接受。
二、网上银行风险的成因
网络银行完全突破了传统银行的经营模式,特别是地域和时间上的限制,所有金融业务都以数字化形式在线进行,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往来不再受时间和地理的限制,金融监管当局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这种传统的监管方式对此无法控制,对资金流向根本无法把握,这样极易造成金融风险的产生。结合我国金融业的现状,网络银行风险的成因主要有:
(一)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投入不足
对于我国银行业来讲,银行业内部网络构造也还处于相对低级的状态,银行内部局域网建设仍很落后,而且地域之间、银行之间电子化进度非常不平衡,由此造成我国的网络银行在安全性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在网络银行上投入不足,造成银行电子化规模小,网络化程度低。大部分计算机硬件设备主要依靠从国外进口,许多国产的安全产品,其核心技术也是国外的,设备更新投入跟不上,这些都成为网络金融安全的隐患。
(二)客户思想观念保守,银行业务创新能力不足
目前国人思想观念相对滞后,对于电子货币的概念不太能接受,要接受网络银行更是不易,加之我国缺乏良好的信用机制,身份认证体系还很原始,没有个人信用查询记录制度。给商业银行产品创新带来很大难度,引致网络银行发展相对缓慢。
(三)网上银行监管机制和效率急待完善和提高
由于网络的广泛开放性,网络银行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课题,网络银行不仅易于诱发网络犯罪,还容易产生另一类业务风险如信誉风险等。要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力量还远远不足应对发展的局势。
(四)法律法规制订滞后
网上银行在有关服务承担者的资格、交易规则、交易合同的有效成立与否、交易双方当事人权责明晰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与传统银行相比更加复杂、难以界定,必须通过法制的手段来解决。目前,中国的金融立法还停留在“分业管理”的层次上,对开办网络银行和拓展网上银行业务中必然涉及的有关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合同效力、电子签名、客户身份认证、网络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空白,尚不能成为规范网络银行业务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三、网上银行风险的法律界定
传统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等,这些在网络银行的经营中仍然存在,但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变化。网络银行作为新生事物,它天生存在着法律风险,它的服务方式,使它更易于受到攻击,受攻击的范围更大,受攻击的方法也更加隐蔽。这成为致使网络银行的风险和安全问题成为阻碍其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也给网络银行的监管带来了难度。
虽然对于中国目前的状况而言,网络银行开展的不是很多,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对于网络银行的了解、研究也不够,然而与传统银行及其客户的法律关系相比较,网络银行使其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现了许多未知的新领域,网络银行的发展形势如风生水起,网络银行安全已经受到我国政府与金融界的高度重视,业内对网络银行风险也有了一些认识,总的来说普遍认为有以下几种风险:
1、安全系统方面的风险
网络银行安全系统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安全认证系统出现故障而形成风险。因为网络的虚拟性,交易双方都无法确保对方的身份的真实性,尤其是当当事人仅仅通过互联网交流时。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交易双方的信用感和安全感非常困难。于是,人们在实践中发展出一种切实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电子认证应运而生。简而言之,电子认证是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在电子认证过程中,有一个把电子签名和特定的人或者实体加以联系的管理机构,即认证机构(CA)。如果安全认证系统出现故障,商业银行将与提供认证服务的一方一起承担风险后果。因为银行负有维护网络安全的义务。二是黑客、病毒的侵袭而造成的风险。电脑黑客也是网络银行的一大危害。据统计,全球的黑客入侵事件有40%针对金融系统,所以这对金融安全的潜在风险是极大的。
2、科学技术方面的风险
网络银行最大的特点和优点在于虚拟性,它无须考虑银行的营业网点设置,只需设置虚拟的互联网站点,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但是,这种虚拟性的达成依赖于自动化程度较高的技术和设备,而这些复杂的技术和设备又肯定面临问题。因此,和传统的银行相比较,技术风险成为网络银行所面临的最大、最特殊的风险,在具体的网络银行业务中,还常常会转化为法律风险。具体包括:(1)网络银行硬件系统出现问题,如果银行由于硬件系统出现技术故障而可能对客户的利益造成损失,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采购硬件系统时应对硬件系统的质量给予充分的注意;(2)因网络银行的技术软件原因出现问题,如果网络技术能力不足以支持网络银行的运作,导致支付、结算等业务出现过错而给客户造成损失或影响到服务质量的;(3)因客户操作上的失误产生风险,如果商业银行未向客户详细说明有关软件、硬件的操作方法,或者客户操作上失误并带来损失,将影响到网上银行的信誉和客户的信心。
3、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网络银行面临着的许多法律法规上的空白和不确定,即网络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可能存在的没有任何法律调整,或者适用现有法律不明确造成的风险。例如由于互联网上的金融业没有时空、地域限制,电子合同难以确定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从而难以确定电子合同的管辖权,造成利用网络签订的经济合同存在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不同的国家对网络风险的认识程度不同,所做的法律界定也不同,作为法律工作研究者,我个人认为在网络银行风险中法律风险最大。现有的传统银行业务虽然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总的来讲,有关法律、规则还是能够给交易的各方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像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主要的法律规则,比如《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储蓄条例》、《担保法》、《证券法》等等都基本已经出台,权利义务的划分都可以以这些法律为基本的参考依据。但是,电子银行出现以后,许多领域都是全新的,法律规则还是一片空白,现有法律是否应该适用,程度如何,当事人都不太清楚,有的时候,监管机构也未必明白。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面可能不愿意从事这样的活动,一方面也可能在出现争执以后,难以解决问题。比如有的银行在互联网建立自己的主页,并作了许多连接点,把自己的网址链接到其他机构的网址上。如果黑客利用这些连接点来欺诈银行的客户,客户有可能会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损失。银行是否应该对此赔偿损失?如何赔偿?则是一个空白点。诸如此类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像通过网络银行的客户身份的认证、通过网络银行进行洗钱以及客户隐私权、网络交易等等,因此我认为法律风险是网络银行风险中最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网上银行安全的标准
1、安全技术本土化
常识告诉我们,外国之所以出口网络安全设备,就是因为其完全可以控制自己的设备,可以随时进入该安全产品。那么我国的网络就没有安全可言了,特别是在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的金融行业的网上银行的安全没有可靠的保障,风险是不可估量的。因此,我国应立法对该关键问题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网络安全产品,特别是网上银行的安全产品,必须使用国内自主生产的安全产品,同时应加大在网络安全科技方面的投入,不断开发出自己的安全产品,达到安全技术的本土化。从而避免使用外国安全产品而产生的巨大风险。这个问题很重要也很关键,笔者希望国家能够尽快立法来解决该问题。
2、严格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
目前,由于我国市场机制不健全,社会信用意识薄弱,银行对风险控制能力较差,市场拓展存在盲目的倾向。因此对于刚刚面世的网上银行,仍然需要实行审批制。对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目前宜限制这种完全虚拟的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而准许具备条件的虚实结合的网上银行设立。第二,网上银行业务必须有严密的安全政策、制度规范和操作程序,形成以安全为中心的制度保障体系。第三,网上银行必须建立严密的技术安全标准,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并通过权威机构的安全认证,方可进入市场。
3、加强网上银行的技术风险监管
网上银行的技术风险是由于计算机技术和INTERNET的开放性、国际性和自由性而产生的,国此人民银行要做好对网上银行业务的技术监管:一是要建立一整套对网上银行技术风险进行监测、评估的技术监管指标,据此对网上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考核;二是构筑有力的技术监管平台;三是应督促商业银行根据汁算机网络发烃变化的情况及时对网络安全系统进行升级,以确保金融数据及各项信息资料的安全.保证网上银行的安全运行。
4、提高网上银行使用者风险防控意识
网上银行使用者在使用网上银行时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卡号、存放证书的IC卡、USBKEY及各种密码、身份证件号、开卡日期等卡资料。同时也要注意不能随手丢弃ATM和银行柜面回单,不要使用连续数字,生日等简单密码。银行密码最好与证券等非银行用密码设置为不同密码。不要在网吧等公共场合使用网上银行。在自己的计算机上安装防火墙并经常检测病毒等,都是较好的控制网上银行风险的有效手段。
据有关部门统计,亚洲区的电子商务市场增长每年都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发展空间很大,尤其是加入WTO后,电子商务将是提高竞争力的主要手段。作为电子商务的关键环节--电子支付与结算的网上银行的健康/快速发展以成为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量之一。所以,能否解决好网上银行的各种风险分配关系是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问题。随着网上银行的推广和客户对网上银行了解的深入,对网上银行的要求越来越高,需求也越来越多,只要正确解决好现存的发展中的问题,网上银行必将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而获得极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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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上银行的发展及特点
网上银行作为依托高科枝的金融机构,与传统银行相比,具有如下明显的优势。
(一)虚拟性和开放性网上银行没有营业大厅、没有营业网点和柜台工作人员,有的只是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服务器,配备相关的交易方案,顾客只要通过电脑与国际互联网连接,就可以进人网络银行选择所需的服务。它的出现,使金融交易形态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从“真实型”转变为“虚拟型”。同时,网上银行是借开放式的网络对大众提供金融服务的,与传统的银行相比,网络银行更具有开放性的优势。
(二)实现了电子化、无纸化操作
随着作为网终银行支付工具的电子钱包、智能信用卡等网上电子货币的出现,以及电子票据支付等业务的开通,银行的支付工具从传统的纸张化向电子化发展,现金在网络银行的出现大大减少,银行与客户的面对面操作通过计算机实现人机无纸化操作。
(三)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网上银行不必像银行营业网点那样供暖、照明,不必为那么多的员工支付工资,也不必打印账单文件等等。既然互联网能使银行以更低的成本提供服务,那么,银行的客户自然也会预期从中受惠一一获得更优质的服务、以更低廉的价格获得服务。同时网上银行扬弃了银行由店堂前台承接业务开始的传统服务流程,把银行的业务直接在因特网上推出,可以与大量客户同时进行银行服务且客户的等待时间大大减少,操作简便易行。并且,国际互联网范固广阔,建立一个完整的网上银行使可以让全国甚至是全球的网络使用者存取使用,比新建同样业务量的营业网点节省大量投资,从而极大地降低银行的经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四)不受时间、空间、方式的限制
在网上客户与银行间进行业务操作时,每一笔业务的操作均通过客户的计算机与银行之间自动进行。银行可以向客户提供全天候、大范围、跨地区、跨国界的实时金融交易服务,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以快捷地互联网络为客户提服务.被人们称为是“3A”式服务方式,即Anytime,Anywhere,Anyway。近几年来,随着我国计算机技术发展和通信环境的不断改善以及人们在消费观念上的转变和上网人数的剧增,国内已初步形成一个网络应用市场。国内各家商业银行不甘落伍,纷纷上线,相继开设因特网网络主页。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等相继开通网上的支付业务,对网上银行进行积极探索。电话查询、转账、网上汇款、缴费通、银证通、外汇买卖、集团理财、网上支付结算代理等服务项目已为越来越多的市民和企业接受。
二、网上银行风险的成因
网络银行完全突破了传统银行的经营模式,特别是地域和时间上的限制,所有金融业务都以数字化形式在线进行,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往来不再受时间和地理的限制,金融监管当局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这种传统的监管方式对此无法控制,对资金流向根本无法把握,这样极易造成金融风险的产生。结合我国金融业的现状,网络银行风险的成因主要有:
(一)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投入不足
对于我国银行业来讲,银行业内部网络构造也还处于相对低级的状态,银行内部局域网建设仍很落后,而且地域之间、银行之间电子化进度非常不平衡,由此造成我国的网络银行在安全性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在网络银行上投入不足,造成银行电子化规模小,网络化程度低。大部分计算机硬件设备主要依靠从国外进口,许多国产的安全产品,其核心技术也是国外的,设备更新投入跟不上,这些都成为网络金融安全的隐患。
(二)客户思想观念保守,银行业务创新能力不足
目前国人思想观念相对滞后,对于电子货币的概念不太能接受,要接受网络银行更是不易,加之我国缺乏良好的信用机制,身份认证体系还很原始,没有个人信用查询记录制度。给商业银行产品创新带来很大难度,引致网络银行发展相对缓慢。
(三)网上银行监管机制和效率急待完善和提高
由于网络的广泛开放性,网络银行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课题,网络银行不仅易于诱发网络犯罪,还容易产生另一类业务风险如信誉风险等。要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力量还远远不足应对发展的局势。
(四)法律法规制订滞后
网上银行在有关服务承担者的资格、交易规则、交易合同的有效成立与否、交易双方当事人权责明晰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与传统银行相比更加复杂、难以界定,必须通过法制的手段来解决。目前,中国的金融立法还停留在“分业管理”的层次上,对开办网络银行和拓展网上银行业务中必然涉及的有关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合同效力、电子签名、客户身份认证、网络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空白,尚不能成为规范网络银行业务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三、网上银行风险的法律界定
传统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等,这些在网络银行的经营中仍然存在,但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变化。网络银行作为新生事物,它天生存在着法律风险,它的服务方式,使它更易于受到攻击,受攻击的范围更大,受攻击的方法也更加隐蔽。这成为致使网络银行的风险和安全问题成为阻碍其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也给网络银行的监管带来了难度。
虽然对于中国目前的状况而言,网络银行开展的不是很多,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对于网络银行的了解、研究也不够,然而与传统银行及其客户的法律关系相比较,网络银行使其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现了许多未知的新领域,网络银行的发展形势如风生水起,网络银行安全已经受到我国政府与金融界的高度重视,业内对网络银行风险也有了一些认识,总的来说普遍认为有以下几种风险:
1、安全系统方面的风险
网络银行安全系统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安全认证系统出现故障而形成风险。因为网络的虚拟性,交易双方都无法确保对方的身份的真实性,尤其是当当事人仅仅通过互联网交流时。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交易双方的信用感和安全感非常困难。于是,人们在实践中发展出一种切实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电子认证应运而生。简而言之,电子认证是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在电子认证过程中,有一个把电子签名和特定的人或者实体加以联系的管理机构,即认证机构(CA)。如果安全认证系统出现故障,商业银行将与提供认证服务的一方一起承担风险后果。因为银行负有维护网络安全的义务。二是黑客、病毒的侵袭而造成的风险。电脑黑客也是网络银行的一大危害。据统计,全球的黑客入侵事件有40%针对金融系统,所以这对金融安全的潜在风险是极大的。
2、科学技术方面的风险
网络银行最大的特点和优点在于虚拟性,它无须考虑银行的营业网点设置,只需设置虚拟的互联网站点,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但是,这种虚拟性的达成依赖于自动化程度较高的技术和设备,而这些复杂的技术和设备又肯定面临问题。因此,和传统的银行相比较,技术风险成为网络银行所面临的最大、最特殊的风险,在具体的网络银行业务中,还常常会转化为法律风险。具体包括:(1)网络银行硬件系统出现问题,如果银行由于硬件系统出现技术故障而可能对客户的利益造成损失,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采购硬件系统时应对硬件系统的质量给予充分的注意;(2)因网络银行的技术软件原因出现问题,如果网络技术能力不足以支持网络银行的运作,导致支付、结算等业务出现过错而给客户造成损失或影响到服务质量的;(3)因客户操作上的失误产生风险,如果商业银行未向客户详细说明有关软件、硬件的操作方法,或者客户操作上失误并带来损失,将影响到网上银行的信誉和客户的信心。
3、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网络银行面临着的许多法律法规上的空白和不确定,即网络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可能存在的没有任何法律调整,或者适用现有法律不明确造成的风险。例如由于互联网上的金融业没有时空、地域限制,电子合同难以确定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从而难以确定电子合同的管辖权,造成利用网络签订的经济合同存在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不同的国家对网络风险的认识程度不同,所做的法律界定也不同,作为法律工作研究者,我个人认为在网络银行风险中法律风险最大。现有的传统银行业务虽然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总的来讲,有关法律、规则还是能够给交易的各方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像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主要的法律规则,比如《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储蓄条例》、《担保法》、《证券法》等等都基本已经出台,权利义务的划分都可以以这些法律为基本的参考依据。但是,电子银行出现以后,许多领域都是全新的,法律规则还是一片空白,现有法律是否应该适用,程度如何,当事人都不太清楚,有的时候,监管机构也未必明白。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面可能不愿意从事这样的活动,一方面也可能在出现争执以后,难以解决问题。比如有的银行在互联网建立自己的主页,并作了许多连接点,把自己的网址链接到其他机构的网址上。如果黑客利用这些连接点来欺诈银行的客户,客户有可能会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损失。银行是否应该对此赔偿损失?如何赔偿?则是一个空白点。诸如此类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像通过网络银行的客户身份的认证、通过网络银行进行洗钱以及客户隐私权、网络交易等等,因此我认为法律风险是网络银行风险中最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网上银行安全的标准
1、安全技术本土化
常识告诉我们,外国之所以出口网络安全设备,就是因为其完全可以控制自己的设备,可以随时进入该安全产品。那么我国的网络就没有安全可言了,特别是在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的金融行业的网上银行的安全没有可靠的保障,风险是不可估量的。因此,我国应立法对该关键问题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网络安全产品,特别是网上银行的安全产品,必须使用国内自主生产的安全产品,同时应加大在网络安全科技方面的投入,不断开发出自己的安全产品,达到安全技术的本土化。从而避免使用外国安全产品而产生的巨大风险。这个问题很重要也很关键,笔者希望国家能够尽快立法来解决该问题。
2、严格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
目前,由于我国市场机制不健全,社会信用意识薄弱,银行对风险控制能力较差,市场拓展存在盲目的倾向。因此对于刚刚面世的网上银行,仍然需要实行审批制。对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目前宜限制这种完全虚拟的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而准许具备条件的虚实结合的网上银行设立。第二,网上银行业务必须有严密的安全政策、制度规范和操作程序,形成以安全为中心的制度保障体系。第三,网上银行必须建立严密的技术安全标准,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并通过权威机构的安全认证,方可进入市场。
3、加强网上银行的技术风险监管
网上银行的技术风险是由于计算机技术和INTERNET的开放性、国际性和自由性而产生的,国此人民银行要做好对网上银行业务的技术监管:一是要建立一整套对网上银行技术风险进行监测、评估的技术监管指标,据此对网上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考核;二是构筑有力的技术监管平台;三是应督促商业银行根据汁算机网络发烃变化的情况及时对网络安全系统进行升级,以确保金融数据及各项信息资料的安全.保证网上银行的安全运行。
4、提高网上银行使用者风险防控意识
网上银行使用者在使用网上银行时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卡号、存放证书的IC卡、USBKEY及各种密码、身份证件号、开卡日期等卡资料。同时也要注意不能随手丢弃ATM和银行柜面回单,不要使用连续数字,生日等简单密码。银行密码最好与证券等非银行用密码设置为不同密码。不要在网吧等公共场合使用网上银行。在自己的计算机上安装防火墙并经常检测病毒等,都是较好的控制网上银行风险的有效手段。
据有关部门统计,亚洲区的电子商务市场增长每年都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发展空间很大,尤其是加入WTO后,电子商务将是提高竞争力的主要手段。作为电子商务的关键环节--电子支付与结算的网上银行的健康/快速发展以成为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量之一。所以,能否解决好网上银行的各种风险分配关系是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问题。随着网上银行的推广和客户对网上银行了解的深入,对网上银行的要求越来越高,需求也越来越多,只要正确解决好现存的发展中的问题,网上银行必将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而获得极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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