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数据思维及实现(上)

  在大数据背景下,应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将传统的侦查思路与数据思维方式相结合,应对当前犯罪的新形势与新变化。

  大数据时代刑事案件的新变化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刑事案件总是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反映出不同的变化规律,本文将从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工具、犯罪手段等方面阐述大数据背景下刑事案件变化新情况。

  (一)犯罪主体

  海量数据的产生以及数据的公共性与共享性,大大降低了利用大数据资源从事有关犯罪活动的门槛,而随处可见的电脑、手机、摄像头及其他诸多的信息采集设备,也为犯罪行为的实施增加了更多的机会。此外,大数据及相关资源的应用与一个人的年龄、学历等不一定有直接关系,所以,在低学历、低龄化犯罪人群中,出现“利用相关数据进行犯罪的老手”是不足为奇的。

  (二)犯罪对象

  当前,我们正生活在一个超级透明的世界,可以毫不夸张地讲,只要你登录,一部智能手机将泄露你的每一个动向。从作案目标选择上看,犯罪嫌疑人以数据为媒介寻找犯罪对象是比较多见的。即犯罪嫌疑人通过数据查询与数据分析结果,物色犯罪对象并确定作案的最佳时机。例如,当你外出旅游时,犯罪嫌疑人可通过你朋友圈的信息了解到你的最新动态(何时离家、何时归家等),从而准确地对你家实施盗窃,甚至无需事前踩点。这种情况下,朋友圈的数据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无形之中增加了其犯罪成功概率。

  (三)犯罪时间

  在大数据时代,犯罪活动从开始到结束,或者由持续到中止的时间(尤其是某些侵财型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所缩短的。以电信诈骗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网络、短信等方式便能在短短的几十秒或两三分钟内骗取被害人钱财。群众受害时间的缩短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使群众的安全感大打折扣。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根据有关数据的分析结果而选择的作案时间,也会使其行动更具有靶向性。

  (四)犯罪空间

  大数据时代,信息、人、事、物等的流动速度大幅度提升。处在这样一个时代,可共享的公共数据早已打破了空间壁垒,在为大众提供衣、食、住、行等公共服务的同时,也为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实施,以及销赃或藏身处所、临时或固定落脚点地理信息的查找,提供着犯罪嫌疑人所需的数据。大数据背景下,“甲地犯罪,乙地居住,丙地销赃”的作案方式已成为一种趋势。

  (五)犯罪工具、手段

  当前,通过各种大数据分析软件、数据应用中心、数据交流平台及网络浏览器的搜索功能就能便捷地查找到自己所需的各种数据。正因如此,利用网络、数据犯罪的案件近几年一直呈上升趋势。可以说,网络与数据已成為实施犯罪的一种新型工具与手段。

  大数据对侦查思维的影响

  思维是宇宙中物质运动的基本形式之一。从物质到精神,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应用,思维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在感性认识和表象的基础上,以知识经验为中介而实现的对客观事物间接的、概括的反映。所谓思维方式,就是人们大脑活动的内在程序,是一种习惯性的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形式,它涉及我们看待事物的角度、层次和方法,并由此对我们的行为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不同时代,人们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会有所不同,很大程度取决于所处时代环境。就思维方式,恩格斯曾明确指出:“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数据思维正是大数据时代的产物,它将指导人们从新方向、新角度、新高度上去看待眼前的事物,包括侦查破案工作。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传统侦查思维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培养“侦查数据思维”

  维克托·尔耶·舍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中前瞻性地指出,大数据时代最大的转变就是放弃对因果关系的渴求,而取而代之关注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只要知道“是什么”,而不需要知道“为什么”。这颠覆了千百年来人类的思维惯例,对人类的认知和与世界交流的方式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基于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数据思维,专指在侦查过程中,结合案件有关情况,通过大数据采集、分析软件工具及应用系统,进行数据处理与加工,从中获取明晰的或挖掘出隐藏在数据背后的侦查情报信息与个案侦查线索,为案件侦破工作提供侦查方向、侦查思路、侦查方法的一种思考与解决问题的新型思维方式。

  正是因为它的出现,不仅引起了人们对传统侦查思路及侦查方法的反思,而且带来了传统侦查思维方式的重大转变。例如,在设卡盘查中,对于那些持假身份证件、隐瞒真实姓名的人员,“侦查数据思维”方法告诉我们,在当场采集其指纹、血样送检的同时,还必须拍摄其人脸照片进行识别。因为在利用指纹数据库、DNA数据库的同时,利用人像比对系统及人像数据库资源进行人像照片比对,也有可能迅速认定这些人的真实身份及所有关联的个人信息。

  (二)促成了传统侦查与“数据思维”方法的融合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与犯罪活动相关的各种数据与社会数据资源融为一体,被包含或隐藏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大数据资源之中。侦查人员要从浩瀚无垠的数据中找到与案件相关的情报信息,单凭工作阅历与办案经验是不够的。在数据思维方法引导下,依托于网络社会大数据分析工具及相关应用系统平台,既能快速获取个案侦查所需相关情报信息,又能在较短时间内大范围排查出涉案人员及相关数据,将侦查假设、逻辑推理与数据汇总、分析相结合,再加上必要的传统侦查手段,如落地调查与印证,便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传统侦查思路、侦查方法与“数据思维”方法的融合,有助于提升侦查人员的逻辑思维和独立分析能力,让案件侦破进程更具掌控性与预见性,案情分析与侦查决策更加有理有据。

  (三)“数据思维”的应用

  从大数据的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是潜在的数据源,在海量数据里,存留着人们生活印迹的点滴,包括平时行踪与活动轨迹的全部。各种各样的信息附着或隐藏在这些数据之中,正等待着人们去寻找、发现、挖掘与利用。除非犯罪嫌疑人拒绝网络、手机、信用卡等一切现代高新科学技术及产品,否则他(她)在案前、案中或案后的每一行为,都将无法摆脱各种数据采集分析系统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捕捉、跟踪与监视。数据采集分析系统无时无刻不在收集着每个人的行为信息,这已成为大数据时代侦查工作的新特点。侦查人员根据这些行为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可以帮助确定涉案人员的具体人数、是否具有作案时间以及发现罪证赃物的下落、找到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及住处等。涉案数据信息来自社会的各个角落及不同层面。各种数据交织在一起,成为了侦查线索与犯罪证据的巨型获取源。例如,对涉案人员手机记录的数据采集与存储、查询与分析是侦查手段之一,所有涉案人员的手机通话记录,包括位置、时段、时长或接听内容,以及双方号码关联的个人信息,大数据分析系统都有可能将它们打上某种标签,加以重点关注或随时关注,或者将其列为秘密查询与实时监控的对象,进行跟踪调查。等到案件侦破“收网”之时,这些记录都将作为揭露或证实犯罪的证据被呈现出来。因此,侦查人员应当与时俱进,基于侦查数据思维的理念,主动规范、积极引导与合理利用“大数据”为侦查工作服务。

  林美玉 沙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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