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里的奇异世界

  • 来源:视野
  • 关键字:知名度,公务员,故意杀人
  • 发布时间:2020-02-27 12:53

  国家司法考试在人民群众中的知名度,可能仅次于公务员考试。那么,“严谨”的国家司法考试真题中的案例,究竟是何模样?

  查阅司法部向社会公布的2002年至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你可以看到:有人被故意伤害命大不死送往医院治疗,却赶上医院着火,最后被烧死了;有人千辛万苦入室盗窃,翻墙逃跑时成功把赃物扔出去后,却被路人捡走了……

  司法考试里的N种死法

  路人乙怀揣着故意杀人的恶意,瞄准了仇人甲的脑袋,但他打偏了,打到了仇人甲的胸上(未打中心脏)。没想到仇人甲是血友病患者,最后,仇人甲因流血不止,还是死了。

  这一故事出现在2008年司法考试的试卷上。当然,对于该故事的“正确”理解是,仇人甲之死,虽不是乙直接枪击的结果,但因为是乙的枪击行为导致甲血友病发作致死,所以乙与甲的死亡,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007年考题里的一位受害人则是被“吓”死的: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但其父患有严重心脏病,最后因过度惊吓而死亡。

  这个故事想告诉我们,虽然甲谋杀搞错了对象,但仇人林某与甲的父亲都是人,按照法律和法理,“对象错误”不影响甲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上述两个与“大难不死,必有后福”俗语相悖的案例,实际上都是对刑法中“因果关系”、“对象错误”等法律概念的考查。

  2003年一道考题,考查的便是,以下路人甲与死者之死,是否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故事一:路人甲想要杀他的女友乙。一天,路人甲故意破坏了女友汽车的刹车装置。结果,女友乙真的“意外”死亡,不过死亡原因是,她开车遇到了山洪暴发,泥石流把女友乙冲下了山。

  故事二:路人甲欲杀仇人乙,在山崖边对仇人乙砍了七刀后,仇人乙重伤昏迷,路人甲以为他已经死亡,于是离开。大难不死的仇人乙苏醒后,刚迈了两步就跌下山崖,摔死了。

  以上两个故事,算犯罪的,是第二个,理由为:虽然两个故事的受害人都是坠崖死亡,但在第一个故事里,山洪暴发冲走了甲的女友乙,这与甲破坏刹车之间,是各自独立的关系;而在第二个故事里,因为路人甲在山崖边对仇人乙实施了严重伤害行为后,才导致乙不能正常行走,最后失足坠崖。

  堪称情杀汇总手册

  “如果(你)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说这话的,是2012年司法考试题里的一位路人甲青年,他正在对女友乙求爱。女友乙明知路人甲可能不是说着玩的,但还是没同意两人相好,结果,受到伤害的路人甲真的跳河溺死。

  请问,女友乙算犯罪吗?答案是,不算。此题考查的是“不作为犯罪”及其义务来源。

  因男女问题而犯罪的故事,據不完全统计,在2002年至2012年的司法考试中至少出现了九次,大多属“求之不得,辗转杀之或自杀”的虐心桥段。

  某年司法考试真题里,法官甲向他审理的案中的一位被告乙的妹妹丙求爱,但最后法官甲的求爱失败了。被告乙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而因为向乙的妹妹丙表白被拒,法官甲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了乙的无罪证据,认定他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个有点长的故事最后想说明白的,皆在答案里:法官甲犯的是徇私枉法罪。

  有关爱恨情仇的故事也常被用来考查“对象错误”的法律概念,2010年的考题就为此孕育了一位“情仇即使报错也解恨”的主人公甲: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才发现是乙的哥哥。甲心想,打伤乙的哥哥也算解恨。

  结局解析虽然也有点长有点绕,但“邪不胜正”是一定的:甲的行为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甲基于伤害乙的故意,伤害了乙的哥哥,所以故意伤害罪成立。

  “月黑风高”,心脏病患者慎入

  路人甲与路人乙结怨已久。一天,路人乙莫名其妙服毒自杀。此后路人甲患上风湿病痛苦不堪,他怀疑是路人乙阴魂不散所致。于是,满腔报复怒火的路人甲,先后共三次跑到路人乙的墓地掘坟又撬棺……

  答案说,由于路人甲三次“盗墓”,他的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可是路人甲不服气,他坚称,自己盗的不是“尸体”,而是“白骨”。

  问题出来了:请问,路人甲的这种辩解合理吗?

  谜底是,不合理。这一“月黑风高掘人坟”的恐怖故事考查的是有关“任意解释”的法律概念。如上述故事里路人甲这般“咬文嚼字”式的“据理力争”,就属“任意解释”,指的是任意人员作出的解释,不具法律效力,没有约束力。

  在2012年的司法考题里,同样可能让人尖叫窒息的,还有这样一道:邻居甲发现自家瓜地里的优质甜瓜在夜里经常被偷,怀疑是邻居乙所为。于是,他带上荧光恐怖面具,在乙偷瓜时现身怪叫,乙被吓得精神失常。

  好在结局温馨:不就是偷几个瓜吗?邻居甲事后十分后悔,承担了邻居乙的医疗费用,双方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和解。根据考题正确选项里的表述,这个故事要说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又要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与“盗墓”、“荧光面具”等惊悚剧情相比,以下“盗窃”钱包、项链的情节在司法考试里,俨然是一幕幕轻喜剧。

  比如在2007年,为抢劫,路人甲殴打了路人乙,但路人乙幸运逃跑,没想跑着跑着,钱包从身上掉了下来,于是路人甲捡到了钱包,“打劫”成功。有网友据此还感慨,这可算是司法考试史上运气最好的“打劫犯”。

  这些抢劫案例里的“黑色幽默”,其实多用来考查“因果关系”。上题里,路人甲的暴力行为与他最终取得财物,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也有劫犯不识货的:“……甲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跑回来,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

  不过,这个被安插在2008年司法考试里的“不识货”君,还是犯法了,理由就是:甲跑出50米后,项链实际上已脱离了乙的控制,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既遂,即使后来他返还给了乙,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

  见证“生命奇迹”

  在司法考试题里,也并不全是死亡惨剧。不过受害人得以保命的前提一般都是,当事人拥有顽强的求生意志和生命力。

  譬如,甲想要杀乙,他先将乙打倒在地,然后掐乙的脖子,掐来掐去乙还没咽气,于是甲举起了刀子,刺了三刀,乙还没死,连凶手甲都不好意思了,他长叹口气说:“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最后,甲将乙送到了医院,乙得以保命。

  这位“打不死、掐不死、刺不死”的受害人乙,存在于2012年的司法考题里,案例中的甲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九年前,2003年的考题里也孕育了一位“小强”式奇人: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两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又回到现场,见王某仍没死,突然觉得王某可怜,最后把他送到了医院。

  这类见证“生命奇迹”的剧情考题,目的多在考查考生对于“犯罪中止”概念的把握。比如,上述故事里,丙虽然最后送受害人去了医院,但仍不能认定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牙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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