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中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探讨

  • 来源:时代人物
  • 关键字:经济全球化,产品,思考
  • 发布时间:2020-10-15 12:31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不断深入,产品这一概念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是息息相关的,不同类型的产品也成为了国家和国家之间沟通和联系的桥梁。当消费者在遇到除了因使用不当的情况而造成的产品问题的纠纷时,这就需要有相关的产品责任制度来对其进行余约束和完善。这不仅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产品责任制度在民法典中进行必要的完善,可以使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现行的产品责任制度中的问题

  如果需要将产品责任制度规纳入我国的民法典中,则需要思考怎样利用此次机会来不断完善产品责任制度,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来看,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1]。

  在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定并不完整,也不全面,其与民法典的中心主义的相违背的。虽然我们倡导法典中心主义,但是也不可能一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应该树立一种以民法典为中心的民事立法体系。在我国目前的《侵权责任法》中,对产品责任制中的一些相关问题并没有做出规定。例如对产品的定义、对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对于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等等,这些问题一旦发生,还是要使用《产品质量法》中的相关规定,这在本质上是于民法典的中心主义是相违背的。

  《侵权责任法》中的许多规则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思考,比如,产品的定义、产品缺陷的定义及责任主体的定义,以满足现实社会不断发展对相关法规的实际需求[2]。

  产品缺陷及责任主体定义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没有对产品缺陷的定义作出实际界定,在借鉴了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实践经验之后,认为产品缺陷是指产品自身存在危害他人人身及財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但是又规定了产品缺陷是指实际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概念。针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是要一个相对漫长的时间和过程,所以,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未必是没有缺陷的产品。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起草之时,应该对产品缺陷的概念作出唯一的认定标准,如果产品实际存在危险或者缺陷不能为消费者提供合理期待的时候,消费者合理期待这一方式可以作为认定产品缺陷的实际依据,并以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待和社会中国消费者平均使用产品的实际预期为标准。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也没有对产品责任的主体做出明确的定义,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撰和起草中,应该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在原则上将实际生产者作为产品责任主体,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中,才可以将销售者作为生产者要求其承担相关的产品责任。其原因在于,首先,从责任方面考虑,产品责任从根本上来说应该由能够对产品的缺陷进行实际控制的人来承担;其次,从风险分散的方面考虑,相关产品的责任应该由能够将其责任风险进行分散的人来承担;最后,从受害人救济方面考虑,只由产品的实际生产者来负责不利于产品缺陷的受害人的保护[3]。

  在正常的生产者定义中,生产者应该包含最终产品的实际生产者、产品原材料和产品零部件的生产者;在特殊情况中,可以将销售者看做生产者。例如,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考虑到对受害人的实际救济情况,将医疗机构看做生产者,并要求其对受害人进行相关赔偿。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首先,要对现行法规中的三项免责事由继续认可。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虽然没有对产品责任规定相关的免责事由,但是在《产品质量法》中实际规定了三项有关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根据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实践经验来看,我国在民法典的编撰之中,应该继续认可这三项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其次,也要对新的产品相关免责事由进行认可。我国应该认可遵循政府的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而致使产品中存在一定缺陷的这一免责事由。许多欧盟国家都在其国家的相关立法中采纳了这一免责事由。其原因在于,如果实际存在政府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对其生产进行约束,就必要遵照其规定和标准进行生产,其他任何形式的生产方式都被绝对禁止[4]。在我国的实际产品生产中,也存在着许多针对不同产品生产过程的强制性标准,因为这些强制性标准而产生的产品缺陷,国家应该对其进行免责认定,否则对于生产者来说要求就过于苛刻了。

  综上所述,产品责任制度无论从理论上来讲还是从实践上来讲都是相对于复杂而又亟需解决的问题,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编撰中应该对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做出应有的考虑和思考,完善产品责任制度的相关概念和适用范围,以此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周友军.民法典编纂中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J]法学评论,2018,36(02):138-147.

  [2]王玮.产品责任制度之产品范围比较研究——兼析我国适用严格产品责任之产品范围[J]湖南社会科学,2014(04):175-177.

  [3]于青.产品责任制度研究[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06):12-14.

  [4]刘冰沙.论产品责任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J]当代法学,2003(02):83-85.

  田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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