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市场导入期产权衍生中的商业潜力

  • 来源:公司金融
  • 关键字:共享单车,产权界定,商业模式
  • 发布时间:2021-08-17 14:41

  摘 要:共享单车产生至今迅速引爆又陷入低潮,其作为一种新业态目前未找到适合的商业模式,可以说仍处在市场导入期。本文以经济学知识出发,分别从交通工具、金融产品以及大数据终端三个角度对共享单车进行产权界定,对其早期发展中的问题以产权的视角进行分析,帮助共享单车尽早完善商业模式。

  一、引言

  2015 年,ofo 在北大校园运行,2016 年4 月,摩拜在上海开始正式上线。从2016 年9 月开始,共享单车市场开始变热,最多同时存在几十家共享单车企业。直到2017 年6 月,无论是用户规模还是单车投放量,都在高速增加。然而随着悟空单车的倒闭,共享单车企业的问题不断浮现。绝大部分企业都依靠资本投入勉强维持,始终难以真正盈利。

  基于互联网的共享单车发展不过四年左右,还处于产业发展的导入期,未形成合理的产业模式。本文从经济学的产权角度出发,探讨共享单车作为一个复合产品从不同方面应如何界定,充分挖掘共享单车市场的商业潜力,以帮助共享单车企业摆脱困境。

  二、作为一般交通工具的产权界定

  共享单车顾名思义,首先以单车的身份作为交通工具而存在。单车无疑属于共享单车企业,消费者通过支付租金,获得了单车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这是共享单车提供的最基础的服务。相较于家用自行车,共享单车的使用效率更高,打破了传统单车使用所有权的限制,提高了产品效用的多元化和层次性,其碎片化的使用方式使单车为企业大大增值。而且共享单车的投入是成批量的、大规模的,形成了良好的网络效应,大大提升单车使用的便利性。基于此,共享单车在短时间内引爆了消费者和投资者的热情。

  然而,作为一般的交通工具,共享单车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不甚明确,给了企业在规制设定的摸索期获利的空间。一方面,政府仍未就共享单车的停放问题出台明确的规制办法,共享单车企业也采取了粗放的管理措施。单纯靠消费者的主观能动性管理单车,造就了单车乱停乱放的局面,占用了大量的城市公共空间,扰乱了交通秩序,给未使用单车的公共交通带来阻碍,也给政府的城市管理带来了困难,产生负的外部性。显而易见,单车占用的公共空间不属于共享单车企业,企业却未对占用公共空间付出任何代价。这为共享单车数量的疯狂增长创造了条件,进而侵占了更大的城市空间。另一方面,共享单车的存在确实解决了一定的社会问题,如缓解了交通拥堵现象,减少了空气污染,方便了公共出行等,存在正外部性。

  由于企业未曾对政府和公众带来的负外部性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而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社会公众作为空气改善、交通方便的受益人,也没有对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支付,故将企业带来的外部性综合起来进行评价,以探讨企业是否存在获利空间。由于随意停放是一种用户行为,其主要的受益者也是用户。这样,依托市场的手,企业免除了大量管理成本,实现了单车的有效配置。由于随意停放的便利性,也为企业赢得了大量的用户。而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空气污染等作用本身是十分有限的。因为共享单车存在的初衷即是为了解决“最后一公里”的交通问题,步行对其可替代性极强,且不会产生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等问题。因此,社会对共享单车承担的成本要远大于其为社会带来的效用,换句话说,企业因产权界定不明而获利。

  三、作为金融产品的产权界定

  共享单车发起之初,采用了用户交纳押金,再按照使用时间或次数付费骑行的模式。由于用户人数庞大,依靠定金,企业获得了一个大型现金池。这笔资金如何使用成为重要问题。因此,资金持有存在机会成本,即利用这些资金投资所可能获得的最高收益。若不能获得大于或等于其机会成本的利润,则是一种低效率的现象。

  以ofo 为例,其用户数量曾达2680 万,按每人199 元押金计算,押金可达50 多亿元人民币,超过许多专职私募基金公司。若将其作为基金运作,可能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而这笔押金的产权归属,其实是属于每一个缴纳押金的用户的。企业若想使用,理论上需要给用户一定的支付作为代价。由于国家对定金没有明确的使用规范,企业可在一定程度上自由运用这笔资金,而不付出任何代价,这是企业利用市场初期产权界定不明而获利的一种方法。

  然而,共享单车的市场结构自起步即为双寡头垄断。垄断企业希望击败对手霸占市场得到更大的市场份额,而小型企业则希望冲破垄断,在市场中取得更重要的地位。因此,大多数企业都采取了加大单车投入数量的策略,盲目追求市场占有率,利用用户巨额的押金生产了大量的共享单车。经过几年疯狂的竞争,市场上的单车数量过度饱和。超过饱和点之后再投入的单车所带来的边际收益为零或为负,使资金使用无效率甚至负效率。这也是造成众多共享单车企业面临押金挤兑时无法退款的原因。

  四、作为大数据终端的产权界定

  由于共享单车上装有GPS 定位系统,每个使用单车的用户均有专属的账号,企业可收集到每个用户出行的时间、地点和路线信息。而单车使用者在很多地方存在共性,依靠大数据技术将其提取,企业就能从中获得更多与用户有关的推断信息,这是精准营销的基础。企业可以将这些数据出售给需要投放广告的公司或商家,或直接以共享单车的用户界面为依托,向用户进行定向广告推送,使企业获得更多利润。

  然而,用户作为信息的产生者,这些信息是其生活隐私的一部分;企业作为信息的收集者,这些信息所产生的数据是其重要的劳动所得。由于信息的产权归属不明确, 法律也未针对信息的归属和使用给出明确的指导,这就给了企业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产权不明时期牟利的空间。

  但企业还面临道德困境,为了避免使用用户数据造成反感心理,进而引发用户流失,所以企业未利用这一信息盈利。而商家仍会投放大量无效广告,占用消费者的精力,且无法给其带来有用信息,导致共享单车企业、广告投放者和用户均受到损失。

  一种可行的帕累托改进的是将这些信息视为企业和消费者的共有财产。若企业使用其牟利,需要给消费者一定的支付进行补偿;若消费者出于隐私保护的目的,禁止企业使用这些信息,需要给企业一定的支付作为代价。例如,使用共享单车时,禁止企业使用信息的消费者以全价支付使用费用,如1 元/ 小时;允许企业记录并使用自己的行车信息的消费者,可获得折扣,如0.8 元/ 小时。这样,不仅使信息得到充分利用,而且消费者的隐私权也得到了保障,甚至间接提高了广告效率,提升了社会总体的福利水平。

  五、总结与展望

  由于共享单车涉及的产权问题十分复杂,企业目前仅将共享单车作为一般交通工具进行发展。而要将共享单车发展为金融产品或大数据终端,需要发挥企业能动性,利用共享单车市场导入期的机遇,取得市场主动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在发挥共享单车的产品价值、为企业盈利的同时,确立在衍生产权方面制定规则的优先权。

  从短期来看,虽然共享单车行业整体预冷,实现上述目标较为困难。但是,通过分析,可以确信共享单车还有较多的商业潜力有待挖掘。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共享单车是未来发展的方向,企业要做的就是重新回归理性,完善商业模式,将产品做到更好。

  参考文献:

  [1]常瑜,刘彤瑶.产权理论研究综述[J].商场现代化,2016(18):236-237.

  [2]郝陈娟.公共产品视角下共享单车发展中政府职责探析[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8,34(6):55-57.

  [3]王慧君,朱建明.共享单车盈利模式分析[J].企业经济,2018,37(5):135-144.

  作者简介: 孙富婷,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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