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小利,误入网络犯罪泥淖——一例不起诉案件引发的反思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网络犯罪率亦呈上升趋势。相关调查显示,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大学生犯罪率不断提高,这一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前不久,引发各大媒体报道的宁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一起典型的大学生网络犯罪案件。

  案例背景

  案件发生在河南省开封市,2020年4月,本该享受美好大学生活的宁某,在同学廖某的劝说下,落入了网络诈骗的陷阱。廖某对宁某说,用身份证办张电话卡、银行卡卖掉就能赚钱,涉世未深的宁某立即动了心,他先后将自己的5套手机卡、银行卡和U盾等物品,外加其朋友赵某的两套手机卡、银行卡和U盾等物品,以每套700元的价格出售给廖某,并按照廖某提供的地址,将7套银行卡邮寄给杨某(已判刑)。经查,宁某的一张银行卡转入转出资金达40余万元,均为被害人范某的被骗资金。

  案发后,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以宁某、廖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二人报请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考虑到宁某犯罪时系在校大学生,因社会阅历较浅而误入歧途,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最终检察机关以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性对二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021年9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经多方了解调查,宁某平时表现良好,且已经通过专升本考试,具有很大的教育挽救希望,经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检察院检委会研究,最终对宁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并不是犯罪的保护伞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些人可能认为,倒卖几张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不至于构成犯罪,事实上,这种多次倒卖电话卡、银行卡的行为,已成为不法分子犯罪的帮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素有以下两点:首先,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何理解“明知”?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多次倒卖的行为一般会认定为“明知”。其次,客观上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宁某案发时系在校大学生,且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最终决定对宁某不起诉。但不是每一起案件都会这般“幸运”,本案倘若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宁某将会受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刑罚,甚至构成他罪的,将处以更加严厉的刑罚。不仅如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大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等处分,刑事犯罪记录也会终身跟随。

  青少年须培养、提升法律素养

  虽然,上述案件最后以不起诉告终,但也对广大大学生及青少年敲响了警钟。在青少年网络犯罪逐渐增多的今天,像宁某一样由于涉世未深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青少年不在少数,究其主要原因,是网络在青少年的生活和学习中越来越重要,甚至已经逐渐成为日常必需品,而大学生作为学习能力较强的群体,对新兴网络技术的了解和掌握更为迅速,从而导致了他们更容易接触到网络犯罪。但即便是大学生,也会因社会阅历少、分辨能力不足等原因,被网络不良信息诱导,无意中走上了网络犯罪的道路。

  青少年网络犯罪高发,不仅反映出青少年自身社会阅历少、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其背后暴露出的还有法律教育不足、社会对网络的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因此,在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这条路上,一方面,要加大网络安全宣传力度,培养青少年网络安全意识,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使其抵制网络不良信息,通过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教会青少年辩证地认识网络,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提高自身辨别能力;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完善针对网络安全的立法、措施,使青少年经常接受网络安全普法教育,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活动的案例,为青少年提供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

  目前来看,网络安全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只要社会在不断发展,网络技术在不断进步,网络安全问题就会一直围绕着人们,尤其是青少年。事有利弊,在享受网络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要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宁某一案带来诸多思考,青少年是国家未来的希望,为了使他们能更好地成长,需要加强网络环境治理,给他们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须要加快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步伐,使青少年在网络中,收获更多的幸福感、安全感。

  (作者系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王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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