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公布持续保障妇女权利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2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共9章,分别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格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和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修订草案》明确,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PUA)等手段残害妇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确保女性厕位多于男性厕位,合理配建母婴室等公共设施,以及在关心关爱困境妇女、补充有关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

  《修订草案》还就义务教育、入学、生理、心理等方面做出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部分)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强调: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第五十一条明确要求: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特点,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学校应当对女学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

  (编辑吴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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