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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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8-21 20:01
摘要:农村、农业及农民问题始终是影响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重要因素,新农村建设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其核心问题是农村土地问题。基于此,本文对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改革、土地市场和宅基地 等土地问题展开探究。
引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实现伟大中国 梦构建的一条重要途径。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 的任务,而土地问题则是新农村建设的核心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面临的一项重要内容。土地是农村、农业、农民之间 的重要联系枢纽,是农村之根本,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主体。土地管理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农村经济产业链的稳定持续发展,进而影响新农村建设进程。因此,合理规划利用 农村土地,解决土地管理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于建 设创新、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意义重大。
一、新农村建设的含义
新型农村建设,既不是村庄翻新,也不是简单的人口聚 居,而是通过新的农村建设方式,通过统一的规划,对农村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建设,从而改变农民的生产生 活方式,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调 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推进农业 现代化,促进和改变农民的就业方式,加快缩小城乡差距, 让农民享受到跟城里人一样的公共服务,过上像城里人那样 的生活。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被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的基本权利, 这一权利在农村的改革和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一是以家庭承包的完善和稳定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始终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制,让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有 法可依,获得法律的保障,有效保障农业家庭经营制的稳定。 世界各国农业的最基本经营形式就是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基础需要有承包经营权,而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有赖于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制。此外,农村土地经营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 国社会发展的稳定。虽然农村土地承包制已经被我国宪法及 相关土地承包法所肯定,但想要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 真正保护,还需以立法的手段来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二是农民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规模经营推进的影响。不得不承认的 是个体户较为分散,在经营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 主要是因为没有和“统一经营”紧密联系在一起,农民的经营单 位通常是个体户,从经营规模上看过小,从组织程度上看过低、 从农产品的竞争力度上看过弱。从这些角度来看,确实应实现 统分结合。但“统一经营”的实现主要是借助产业化的经营体 系和社会化的服务形式,与过去的集体统一经营模式完全不 同。三是土地承包流转后的用途必须是农业用途。在进行土 地流转时,将承包地的农业用途改变成非农业用途是属于违法 行为。然而,在一些地方,农民采用“以租代征”的方式躲避土 地审批,擅自将农业用途的承包地用来栽树、挖建鱼塘等。这 些现象都是属于违反国家相关土地法规定的行为,是不正确 的,应当予以及时纠正。
依照各地情况显示来看,土地纠纷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 是土地流转问题,因此规范农村土地的流转程序迫在眉睫。根 据土地承包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承包地流转时必须经过相应 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然而,现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受到的主要 威胁却是在未取得承包人允许的情况下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 强制流转,使农民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基于此,也有必要 采取立法的手段来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业产业 的规范发展。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还需重视两个界限的把握。 遵照《物权法( 草案) 》和《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户全家搬入 小城镇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被保留,并可以进行土地流转。由此可见流转的实质不是土地承包权,而是土地使用权。 只有在全家搬入城市并以城市人口享受相应待遇时才可以将 承包权收回。
三、 农村土地政策改革的措施
2.1 完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
用法律来明确农村土地产权的所属,坚持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硬化承包经营权。让农民享有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仅仅是以 30 年为期限,这样才能激发农民对 土地进行长期和多种有效投资的热情。这就意味着要在法律层面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进行弱化,切实把农民对土地的承 包经营权进行落实和巩固。改变农民的土地权被架空的现实。使农民在土地的承包和转让问题上有更大程度的自决权,用市 场手段来调控农村土地的流转,促进农民采用股田制、股份合 作制、出租反租倒包等多种模式来激活农村的土地流转市场, 促进农村经济的统一经营,加快农业机械化的进程。
2.2 采取多种形式来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完善征地补偿制度
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农村最主要的矛盾主要跟土地 有关,现在全国累计的失地农民已达 4000 —5000 万。因此要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来认识失地农民的问题。从根本上将是 要消除城乡二元体制,我国实行城乡分治不仅体现在户籍制 度、土地管理制度和财税制度等政策方面,更体现在与农民切 身相关的教育不平等、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等方面。 要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消除这些差异,使农民集体的土地在符 合国家总体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平等地进入市场流转。在 征地的环节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提高补偿金的支付标 准,把农民作为土地补偿的直接受益者,减少中间的层层截留。 征地补偿的标准灵活多样,根据被征土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不 同的标准,采用“土地换社保” 的方式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来保 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股田制也是一种很好的解决方式, 农民以地权入股获得收益,解决其后顾之忧。政府用土地出 让金的一部分建立针对失地农民的培训机构,解决其失地以 后所面临的失业问题,同时在劳动就业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 加大培训的力度,组织劳务输出。
四、总结
综上所述,新农村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城 乡协调发展的必经之路。而土地问题作为新农村建设中的重 要问题,应该给予高度重视,并通过强化分析等找出切实可行 的解决措施,以更好的推进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1]张永红.新农村建设下的农村土地问题分析[J ].科教 导刊( 中旬刊) ,2011( 02) : 114-115.
[2]刘贵丰.浅析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土地问题[ J ].中国 农村小康科技,2008( 08) : 25-27.
[3]贾广葆,王伟.新农村建设中有关土地问题的若干思考 [J].中国房地产,2007( 06) : 7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