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历史教科书中“焚书坑儒”表述变化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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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13 11:52
《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课标”)“内容要求”在“秦汉大一统国家的建立与巩固”部分指出:“通过了解秦汉时期的社会矛盾和农民起义,认识秦朝崩溃和两汉衰亡的原因。”[1]“焚书坑儒”作为秦朝暴政的具体表现,是回答秦朝灭亡原因时常涉及的一个考点,新、旧版本教科书中都对其作了相应的通俗性表述。兹列举课本原文如下:
旧版1:人民版·必修三·第二课《汉代儒学》“‘焚书坑儒’批判”
在秦朝建立专制主义政治体制的过程中,一些儒生和游士引用儒家经典,借用古代圣贤的言论批评时政。在关于郡县制的辩论中,丞相李斯斥责儒者依古制实行分封的主张不合时宜。他建议,除秦国官定史书《秦记》以外,其他各国的历史记载都予以烧毁;除了博士官所负责管理的文献以外,天下有私人收藏《诗》、《书》、百家语者,都必须上缴政府烧毁;……
焚书之后不久,秦始皇疑心一些儒生散布反对自己的言论,于是下令将这些人逮捕审问,并将违犯禁令的四百六十余人坑杀于咸阳,以警示天下的文化人。
自汉代以来,“焚书坑儒”受到主流文化的批判,有人称之为“灭学之祸”。[2]
旧版2:人教版·必修三·第二课《“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导言”
秦灭六国后,秦始皇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实行“焚书坑儒”。秦始皇下令烧毁所有《诗》《书》等诸子百家书,又坑杀了一大批儒生,儒家学派受到沉重打击。
新版:《中外历史纲要(上)》 第三课《秦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秦朝的暴政”
秦始皇接受李斯的建议,下令将非秦国历史的史书,非博士官所掌管的《诗》《书》、诸子百家著作等,在30天内全部交给官府焚毁,只有医药、卜筮、“种树之书”不在其列,先秦以来的许多珍贵文献毁于一旦。秦始皇以“或为妖言以乱黔首”的罪名,将460余名儒生方士坑杀。这就是“焚书坑儒”。焚书坑儒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3]
从上述内容来看,旧版教科书囿于专题史体例,强调本章思想文化史叙述服务于儒学发展这一主题线索。在对“焚书坑儒”的表述上,引导读者形成以下认知:1.“焚书坑儒”是同一时期、同时进行的有明显因果逻辑的同一事件;2.秦始皇敌视儒生,排斥儒学,故咸阳所坑杀者尽皆儒士;3.秦朝是先秦文献,尤其是儒家典籍的绝对破坏者。而新版教科书《中外历史纲要(上)》对于“焚书坑儒”的表述则主要作了以下改动:首先,从整体叙述上有意将“焚书”与“坑儒”加以区分,并在两个事件之间不附带任何承上启下性质的因果逻辑句子;其次,有关“焚书”的影响不再完全聚焦儒家典籍的破坏和儒家学派所受到的打击,而是从历史文献学的角度来考察其给中华文化发展所带来的损失;最后,针对“坑儒”事件中,秦始皇所坑杀的具体对象问题,采用了“儒生方士”的讲法,而非沿袭旧说。这种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史料研读的深入和对过往学术研究成果的合理采纳。其详细阐说谨列如下:
《史记·秦始皇本纪》明确记载,“焚书”的诱因乃是由于三十四年博士齐人淳于越在明知秦朝上层统治集团已于二十六年充分讨论分封制与郡县制利弊并全国推广郡县制的前提下,仍不识时务,旧事重提,非议政事,从而招致丞相李斯强烈批驳并由此引发的祸事;[4]“坑儒”则是三十五年由于方士侯生、卢生以秦法严苛、秦始皇又贪于权势,在不为其求取仙药、相与逃亡的情况下,又“诽谤”圣德而导致的惨案。[5]只是《史记》原文将所坑杀对象称之为“诸生”。至于“诸生”是否可以直接认为是“儒生”,历来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其中,吕思勉先生的说法比较有代表性,为诸家论文所引用。他认为,“案坑儒之事,既因方士诽谤而起,则所诛者未必尽儒生,当时治百家之学者,皆可为博士,如《汉书·艺文志》,名家有《黄公》四篇,《注》云:‘名疵,为秦博士。’是所谓诸生,亦不必诵法孔子。扶苏谏辞,盖后人所附会,非当时语实如是也。”[6]此外,后学如日本史学家鹤间和幸在其《始皇帝的遗产:秦汉帝国》一书中也指出:“坑儒的对象是诸生,即学者。……当时所谓‘诸生’指的是寻求长生不死仙药的方士和信奉孔子的儒者。不论此事与儒者是否无关,毕竟秦始皇不再信任方士是坑儒的导火索,而且就所坑对象来说,与其说‘坑儒’,不如说‘坑诸生’更为确切。将坑儒特定为坑杀儒者的说法,是东汉以后的事了。”[7]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新版教科书在对“焚书坑儒”的表述上较旧版显得更为进步和完善,且愈加有从“古”和接近历史真实面貌的味道,但是推究该表述形成的路径(其一是受传统儒家话语的影响;其二是史料来源于司马迁的《史记》)却仍然存在一定局限性。该局限性具体来说,那就是缺乏对传统儒家话语的怀疑和《史记》记载的深入辨伪。
对于这方面的努力,李开元先生的有益探索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个参考。其在《焚书坑儒的真伪虚实——半桩伪造的历史》一文中指出,“焚书是可靠的史实,史料来源于《奏事》。坑儒是三重伪造的历史,其第一个版本是收入于《说苑·反质》的历史故事,第二个版本是《史记·秦始皇·本纪》,其定本是《诏定古文尚书序》。焚书坑儒,是一个用真实的焚书和虚假的坑儒巧妙合成的伪史。编造者是儒家的经师;编造的时间在东汉初年;编造的目的在于将儒家的经典抬举为圣经,将儒生们塑造为殉教的圣徒,为儒学的国教化制造舆论。”[8]而受此启发,笔者进一步补充认为,焚书虽是可靠的史实,但焚书的危害程度似乎也有被叙事者主观夸大之嫌。考察历代史书的艺文志或经籍志部分,其中对秦朝“焚书”的表述大体显得不太友好,典型如:《汉书·艺文志》有言“至秦患之,乃燔灭文章,以愚黔首。汉兴,改秦之败,大收篇籍,广开献书之路。迄孝武世,书缺简脱,礼坏乐崩……”[9];又《隋书·经籍志》记载“秦政奋豺狼之心,剗(铲)先代之迹,焚《诗》《书》,坑儒士,以刀笔吏为师,制挟书之令”[10];又《宋史·艺文志》断言“历代之书籍,莫厄于秦,莫富于隋唐”[11]。这些书写无一例外都异口同声地指出,秦朝对先秦文献破坏巨大,以至于损失无法逆转。然而,事实上通过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以上早期记录多半是出自儒家的信徒;且其言论具有陈陈相因的特点,该情感本自汉代儒生对秦始皇自始至终的厌恶之态。根据后世研究者对史料的研读,他们认为,“焚书坑儒不涉官学,故秦宫廷官府仍保存着不少书。”[12]又《资治通鉴·秦纪二·始皇帝三十三年—三十四年》胡三省在对“焚书”事件作注时指出:“秦之焚书,焚天下之人所藏之书耳,其博士官所藏则故在;项羽烧秦宫室,始并博士所藏者焚之。”[13]该说法过去为不少文献学研究者所接受。而史书记载民间尚有“孔壁藏书”这样的案例存在,更使得所谓“灭学之祸”站不住脚。
《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解读》“历史解释”条指出,“所有的历史叙述在本质上都是对过去的解释”。[14]当然,这种“解释”应“以历史理解为基础”[15]。而所谓“历史理解”,它要求写作者“只有设身处地、尽可能辨识各种历史叙述与历史事实之间的差别并复原历史语境,符合历史实际地对史事加以理解,从历史发展的视野中理解历史的变化与延续、继承与发展,才能正确、客观、辩证地认识历史。”[16]新版教科书在对“焚书坑儒”的表述上虽然有所损益,但由于受传统思维理念的影响,实际上仍然存在一定不足。通过与当前权威学术观点对比,进一步反映了中学历史教科书在吸收学术研究成果方面存在一定滞后性。魏德才老师曾在其《高中历史教学应该吸纳史学研究的新成果》一文中指出:“历史教学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利用和推广史学研究成果的过程。作为中学历史教学主要依据的教材,其生命力就在于不断地吸收学术界的新成果,以保证其内容的科学性和时代性。”[17]有鉴于此,我们期待将来高中历史教科书在对“焚书坑儒”的表述上能够作出相应的修正。
【注释】
[1]教育部:《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20年,第13页。
[2]朱汉国主编:《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第三册》,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页。
[3]教育部:《普通高中教科书·历史·必修·中外历史纲要(上)》,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9年,第18页。
[4][5][汉]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54—255、258页。
[6]吕思勉:《秦汉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4页。
[7][日]鹤间和幸著,马彪译:《始皇帝的遗产:秦汉帝国》,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85页。
[8]李开元:《焚书坑儒的真伪虚实——半桩伪造的历史》,《史学集刊》2010年第6期,第36页。
[9][汉]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701页。
[10][唐]魏征等:《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905页。
[11][元]脱脱等:《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5032页。
[12]程千帆、徐有富:《校雠广义·典藏编(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20年,第41页。
[13][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244页。
[14][15][16]徐蓝、朱汉国主编:《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解读》,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第55页。
[17]魏德才:《高中历史教学应该吸纳史学研究的新成果》,《历史教学(中学版)》2007年第9期,第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