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AI“换脸”,女大学生怒讨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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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6 16:50
AI“换脸”正在走红网络,只需一张照片,经过深度合成算法处理,就能秒变视频主人公。但“换脸”也可能引发侵权纠纷。
2022年11月28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例,警示了AI“换脸”的法律风险。
女大学生遭遇“换脸”
生于1998年的梓涵身材高挑,加上充满灵气的杏仁眼和樱桃小口,极具古典美女的特征。读大三那年的寒假,梓涵和同学去武汉市德意风情街游玩。走进一家汉服店,她顿时被眼前多姿多彩的汉服吸引了眼球。在同学的鼓励下,梓涵试穿了汉服。素雅利落的垂坠大氅,搭配精致的盘发与发饰,行云流水的设计穿上身,她顿时显得温柔优雅起来。而梓涵的圆润小脸,驾驭起汉服更是耐看又亮眼。汉服店老板给她拍了照,提出作为店里的展示照片。
梓涵穿上汉服的照片满满透出古风美人的仙气,很快被摄影师发现,经摄影师联系和动员,梓涵做起了汉服模特。她的气质和古风妆造型格外相衬,或甜美或大气轻松,迅速走红网络。与此同时,梓涵还经常拍摄古风造型短视频,在网络平台上发表。
2022年3月,梓涵发现一个叫“秀颜”的App上发布了数段作品。作品中,主人公身着古装翩翩起舞,有似曾相识的感觉。该视频上方配文“美人在骨不在皮”,下方有功能键选项“收藏”“一键融脸”。
“这不是你在网络上发表的短视频吗?”梓涵的闺蜜柳颖提醒道。是呀,除人脸五官不同,视频主人公的衣着、身材和跳舞的一招一式都与自己的作品完全相同,难道是巧合吗?
梓涵查了查这个App,该平台由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开发运营,App中有梓涵的古风造型视频模板。用户可通过上传个人照片,将视频模板中的人脸替换成用户上传的人脸,除五官发生实质性变化之外,其余内容都与原视频保持一致。软件生成换脸后的古风造型视频,用户可以将其保存并分享到其他平台。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梓涵及时在她的个人账号置顶位置,发布了声明:“尊重是一种美德,没有授权任何换脸!”“短视频只玩抖音,其他均为侵权!”
与此同时,她多次联系信息公司,要求删除其他人换脸后的古风造型视频,可是没有得到回复。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梓涵在公证处对换脸短视频进行了证据保全。
维护自身权益状告侵权
2022年11月1日,梓涵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她请求法院判令信息公司立即删除侵权视频、断开链接,停止侵害梓涵肖像权的行为,并要求信息公司赔礼道歉,在其运营的“秀颜”手机换脸软件的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致歉声明,另赔偿梓涵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万元。
梓涵诉称,自己是网络红人、汉服模特,经常拍摄古风造型短视频在抖音平台上发表。其抖音号昵称为“笔墨伺候”,目前粉丝人数8.2万人,作品总点赞量93.4万人次,梓涵的形象及其作品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信息公司运营名为“秀颜”的手机换脸软件,在该软件中,信息公司将众多网红或明星的肖像视频上传为模板供用户换脸使用,但用户如果想解锁全部视频模板以及高清无水印导出视频,必须要付费购买会员后方可使用。用户在付费成为“秀颜”的会员后,能够自行创设换脸图片,形成除脸部特征不同之外其他内容仍为网红或明星的肖像视频。
梓涵还提出,换脸视频对信息公司具有引流宣传和促进用户付费以获益的作用,且信息公司未经授权同意,擅自使用带有梓涵肖像的视频的行为,属于从事与其经营有关的活动,具有营利目的。“秀颜”App通过“AI换脸”技术替换了原视频中的角色,用于软件用户的娱乐,系利用信息技术伪造的方式侵害了梓涵的肖像权,并侵犯了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信息公司未经梓涵授权同意,在其运营的“秀颜”换脸软件上,上传以梓涵肖像为原内容的视频作品提供给用户换脸使用,进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因此,信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梓涵的肖像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梓涵向法庭提交了信息公司的侵权事实截图及视频,证明“秀颜”App显示信息公司即为开发者、运营者,信息公司在涉案App中使用了梓涵的肖像作品,并提供给用户换脸使用,同时收取会员费用以解锁换脸功能进行商业获利。
信息公司没有到庭应诉,其书面答辩称,“秀颜”换脸App是对相关短视频的合理利用,用户对梓涵肖像的使用仅仅局限在动作部分,是有限度的,并没有损害肖像权人的利益。同时,“秀颜”换脸App使用梓涵的原视频系通过算法自动生成而产生效果,该行为主要出于艺术欣赏的目的。
侵犯肖像权还是艺术欣赏?
法院审理认定,信息公司系“AI换脸”App的运营主体。该App宣传“仅需一张照片,立即变成视频主角”“只需一张自拍,马上改头换面”。用户通过支付68元至198元不等的会员费,即可使用全部“换脸”视频模板。同时认定,信息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案件审理期间,法庭查明,“秀颜”App已经将梓涵的视频模板及换脸视频下架,梓涵遂撤回了信息公司立即删除侵权视频、断开链接,停止侵害其肖像权的诉讼请求,法庭予以准许。
法官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梓涵具有一定网络热度,其抖音“笔墨伺候”账号经梓涵本人实名身份认证,其发布的视频资料中的肖像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那么,信息公司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呢?法院认为,首先,肖像权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利益维护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任何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信息公司未到庭应诉,并提供涉诉视频的合法来源,也未举证证明其使用涉诉视频经过梓涵同意。
并且,软件以“换脸”为主要功能及卖点,其实质是利用梓涵良好的外部形象所拍摄的素材引流,诱导用户点击下载,并采用会员付费的方式经营。信息公司未经梓涵授权同意,以营利性为目的使用含有梓涵肖像的视频,已经侵害了梓涵的肖像权。
信息公司是侵犯肖像权还是艺术欣赏?对此,法院指出,肖像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出现,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以及平衡肖像权人与肖像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肖像使用人合理使用肖像是有限度的,不应损害肖像权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该条旨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但从信息公司在其运营营利的软件公开使用案涉视频的手段和目的来看,案涉视频使用换脸功能的受众群体通常是被梓涵的整体形象和视频效果所吸引,包括人脸、服装、背景、氛围等,得到角色形象代入感。而信息公司通过收取会费的方式使软件用户可以使用该视频进行面部替换,系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进行商业活动使用,明显已超出了在必要范围内单纯的艺术欣赏,其行为构成对梓涵肖像权的侵犯。
2022年11月18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等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信息公司在“秀颜”软件显著位置刊载致歉声明对使用梓涵肖像赔礼道歉,连续保留七日,内容须经过法院审核;信息公司应赔偿梓涵经济损失15100元。
点评:当心“特效合成”突破法律底线
文/付彪
所谓“特效合成”,即为一种深度合成技术。深度合成技术包括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
这是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的结果,也是现实世界多元需求的映照。比如,近年来走红的“AI换脸”App,只需上传一张照片,经过深度合成处理,就能秒变影视剧、短视频主人公。
“特效合成”是有法律底线的,人脸替换不能想换就换。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把他人影视作品中的剧照改编后放到自己的作品中,上传到网络传播,则涉嫌侵犯他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本案中,未经权利人同意,信息公司用“特效合成”手段,擅自使用带有梓涵肖像的视频,从事与其经营有关的活动,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容忍范围”,涉嫌侵权。
揆诸现实,从“民权保护之母”民法典,到信息保护根本大法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再到今年1月10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我国涉及深度合成技术规范使用的法律体系正不断完善,这也为“特效合成”“AI换脸”等技术善用提供了基本遵循。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相关平台要强化内容审核把关,提升技术筛查能力,及时将违法违规“特效”拒之门外。
“特效合成”等给短视频带来了许多新奇的玩法和美好的体验,但不管技术如何发展,使用者都应该坚守道德与法律底线,不能让“特效合成”沦为肆意侵权的工具。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文/欧阳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