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拒绝“礼貌酒”,公司索赔被驳回

  逐梦演艺圈的女孩签约演艺经纪公司,竟被公司安排去酒吧“陪酒”“点舞”。女孩愤而拒演,孰料公司方面表示:工作中难免要应付“礼貌酒”,艺人应该自己想办法跟客户周旋。

  一气之下,女孩决定离开这个“是非之地”。但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公司认为她属于单方面解约,竟然将她诉至法院,索要违约金及培训费……

  欲圆演艺梦,却被安排进酒吧

  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银海路的韦秀美,不仅年轻漂亮,而且身材出众,一心向往从事演艺工作。

  一次,韦秀美听说本市有一家演艺公司在招聘舞蹈演员,于是,她决定去碰碰运气。毕竟,从小就喜欢文艺的她想趁此机会实现梦想。她打电话咨询后,向对方要了这家招聘公司的地址,准备去试一试。

  当天下午,韦秀美兴高采烈地前往应聘地点。面试时,考官们见韦秀美容貌尚可,容光焕发,嗓音甜美,且身材适中,能歌善舞,面对提问也是对答如流,于是,通过了她的面试。

  之后,韦秀美与设在柳州的这家文化咨询公司(总部在深圳,下称公司)签订了《艺人经纪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孵化包装韦秀美为公司的合作艺人;协议期间,公司独家代理韦秀美涉及拍摄、演出、直播、带货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及业务,以及与韦秀美公众形象有关的业务;协议期限为半年。

  这份《艺人经纪合作协议》还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无权单方解除终止协议,未经公司认同的韦秀美单方解约或终止协议的行为,均不影响公司行使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公司有权视韦秀美违约情况单方解除合同,韦秀美必须承担前期培训的成本费3千元和违约金1万元。

  此外,如果韦秀美出现如下行为则视为违约:1.未按公司解约流程提出解约,直接离开演出场地,失去联系3天;2.未经批准,韦秀美单方无故拒演超过3天;3.协议期间,倘若韦秀美单方提出提前解约,需与公司协商沟通,经公司同意后方可解除协议,但公司必须按协议规定正常结算分配韦秀美的演出收益;4.倘若韦秀美未经解约流程却提前解约,则视韦秀美自愿放弃所有报酬,需按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3万元。

  同日,双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公司为韦秀美提供化妆、舞蹈等培训。

  时隔3天,韦秀美在公司组织的《法务知识和纪律考试》中回答如下:

  公司招考人员问:“你知道是去哪里工作吗?”

  韦秀美爽快地回答:“知道,去酒吧。”

  公司招考人员又问:“什么职位?”

  韦秀美回答得也很干脆:“舞蹈演员,主要业务为舞蹈演出、打赏点舞……”

  可是,令韦秀美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实际的工作内容却与演艺事业并不怎么沾边——她被安排到酒吧去陪酒、聊天,与她的想象相去甚远。

  不辞而别,被经纪公司诉至法院

  气愤无比的韦秀美,觉得这份工作并不是自己期待的,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不想在这种场所虚度光阴。

  岂料,对方的工作人员解释道:“工作中难免有‘礼貌酒’,你随便应付一下就过去了。”言毕,工作人员又忽然像想起什么似的,担心韦秀美是否有酒精过敏史才做出这个决定,否则,不会反感如此强烈,于是,便关切地询问韦秀美是否陪客人喝酒之后,身体有不适的感觉。韦秀美诚实地说:“并非因为酒精过敏,而是在该场所从事的工作,与我追求的目标相距甚远。”

  听罢,对方便放心了,随即交代韦秀美:“你自己想办法去与客户周旋,试着沟通一下。”

  韦秀美十分不满——这不是在浪费我的时间吗,我有多少青春时光陪你们在这些场所耗费?于是,她决定离开这个是非之地。

  都说“道不同不相为谋”,时隔仅半个多月,韦秀美就与公司因工作的内容不符而闹得不可开交。此后,虽然经过协商,但解决方案无法令双方都满意。于是,公司一怒之下,便将韦秀美诉至辖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韦秀美支付培训成本费用3千元、违约金1万元。

  韦秀美万万没有想到,自己投入工作的这些天,非但未获得报酬,反而被公司告了。

  2023年6月上旬,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公司代理人诉称,公司孵化包装韦秀美为公司合作艺人,韦秀美却在工作不久,就单方解除合同——不辞而别,且手机、电话拒接,微信也拉黑了公司领导,这严重背离了契约精神。

  公司安排韦秀美的工作是在酒吧进行带动气氛的舞蹈演出等,并没有强制要求她做不合适的事情。如果韦秀美去总部协商解约,那么公司可以不追究韦秀美的违约责任。

  演艺活动违反公序良俗,公司诉请被驳回

  在举证环节,公司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转款凭证,称公司在广州和深圳都有门店,请培训机构的老师按照每一节课200元的价格,为韦秀美进行了5天的培训。

  对此,韦秀美则辩称:“我曾经咨询过律师,律师说这样的合同无效,我可以直接离开,口头通知对方就行了。毕竟,公司没有说明具体工作情况,只是说公司禁止黄、赌、毒。如果知道具体的工作内容,我是绝对不会接受的。”

  韦秀美继续说,公司安排的实际工作内容是坐台陪酒、点舞:去酒吧由队长安排到卡座陪客人喝酒、玩游戏带动气氛,向客人推销点舞以获得打赏……客人不点舞,艺人就要换台,一晚上要跑好几个台。让客人点舞,一支舞最少200元。公司培训只是教了几个舞蹈,化妆培训就是要求艺人浓妆艳抹,没有专业人员教学——都是自己化妆,很烦琐。

  韦秀美向法院出示了聊天记录,显示韦秀美曾向公司工作人员反映:自己每天都要喝酒、玩游戏,有时客人还会动手动脚,所谓的“礼貌酒”实际就是陪酒。

  韦秀美坚持称自己有胃病,不宜喝酒,故想转岗,可得到的回复却是让她慢慢适应流程和环境。也就是说,工作免不了“礼貌酒”,要她想办法跟客户周旋。就这样,她勉强地工作了10天,便提出解约。可公司工作人员回复,让她翌日下午6时后到公司总部去办理手续。倘若正常办理手续,不用支付违约金;如果恶意违约,则要追究经济责任……

  辖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与韦秀美建立由公司提供演艺演出机会,韦秀美提供表演,双方按协议约定分享、支付报酬的合作关系,主要义务就是完成演出工作。

  协议在履行的过程中,韦秀美曾向公司的工作人员反映她在进行表演工作的酒吧里,被人要求陪酒、陪玩,且遭受过骚扰,工作人员却没有重视。而公司作为安排演出工作的一方,理应为韦秀美提供安全保障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却以“礼貌酒”的名义,对客户要求韦秀美陪酒这一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持放任的态度,使得韦秀美对所处的工作环境产生了不安与厌恶。出于健康安全考虑,韦秀美拒绝继续工作,要求解除协议,并非恶意违约。

  辖区法院指出,正常办理手续不需要支付违约金,而公司设置次日前往外地(即总部)去办理手续,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公司本身存在不当行为,韦秀美要求解除协议并无不当。而且,公司提交的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公司为培训韦秀美支出的费用。另外,双方均认可公司没有向韦秀美支付工作期间的报酬。

  据此,辖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公司主张韦秀美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等1.3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辖区法院于2023年12月中旬,驳回演艺公司的诉讼请求。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均未上诉,判决随即生效。

  点评:

  演艺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韦秀美与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综合性合同。该合同有较强的特殊性和行业特征,属于孵化型演艺经纪合同,具有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合同的特征,属于包含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性合同。

  韦秀美的收入源于其演艺活动收益分成,并非公司发放的固定工资,经济上不具有从属性。公司对她的管理实质是基于演艺行为的管理权,是由演艺经纪关系衍生而来,而不是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没有人身从属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纪公司要求艺人履约范围不得超出合同列明的演艺活动类型,演艺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且应有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否则,若艺人因此与公司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约定了韦秀美涉及拍摄、演出、直播、带货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及业务,实际履行却是酒吧舞蹈演员、陪酒陪玩等,完全不同于列明的演艺活动类型。

  演艺经纪合同一般是由经纪公司提供或安排特定的工作环境与条件,经纪公司在物理空间负有警告、通知和保护义务,以防止工作环境、条件出现不安全的危险因素。若公司不能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未对不安全因素予以排除,导致艺人违约解除合同的,艺人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对韦秀美进行演艺活动的环境加以挑选,也未排除不安全因素,明显违反正常演艺活动的惯例。因此,韦秀美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文/叶子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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