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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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6-07 11:27
2025年3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通知》的政策文件。该文件提出要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范围扩大至试点城市所在省份;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支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附属机构发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债券或者参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拓宽股权投资试点的资金来源。
在监管不断支持的利好政策推动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始加快在私募股权和科技创新领域的投资步伐,先后同多个试点中心城市的地方国资、引导基金和产业集团合作,发起设立了不同主题和规模不等的产业投资基金。截至2025年3月底,五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工作已实现18个试点城市签约全覆盖,签约金额超过3500亿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正日渐成为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一只崭新力量。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概念和内涵
根据监管界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是由商业银行发起并全资控股专门从事银行信贷不良资产处置和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的公司。这类机构业务范围横跨直接融资领域的股权投资及间接融资领域的银行信贷,是金融体系改革创新的产物。
创设AIC的初衷是通过市场化债转股手段处理商业银行体系日益增加的信贷不良资产,同时帮助银行信贷客户财务纾困。其主要业务模式分为债转股(也称为“收债转股”)和发股还债两种,所需不良资产来源均为母银行信贷资产。其中,债转股业务模式作为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处理的代表性模式,同五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营业务基本重叠。发股还债则是不同于以往的全新业务模式,金融机构直接入股信贷对象企业,通过修复标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帮助企业化解债务流动性危机。在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之外,AIC还可以利用自有资本进行对外股权投资,包括管理或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AIC的资本来源除母银行投入资本金外,还包括发行金融债券、短融券、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同业拆借等方式。
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解析
目前AIC不论是机构数量、资本规模还是业务开展规模,在不良资产处置和私募股权投资两个细分市场的份额都不显著。但AIC在私募股权市场投资试点打破了既有桎梏,标志着长期以来银行信贷部门和实体企业股权投资,这两大原本泾渭分明的间接融资体系与直接融资体系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被填平,以银行类金融机构主导的金融控股集团旗下多元金融服务模式将凸现。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阶段,通过科技创新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成为关键。2023年10月末,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作出“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总体部署,发展科技金融被列为首要任务。2024年4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布局,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壮大耐心资本”。这是国家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战略中,首次将金融资本置于如此突出位置。“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发展科技产业离不开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支持。根据国际经验,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并非公益机构,而是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标,需具备极强的专注度、耐性和定力。即便在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也并不多见,而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发育尚不成熟,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更为稀缺宝贵。
我国银行保险等大型金融机构,不仅自身资金体量庞大,而且具有远超其他行业主体的信用水平和资源整合能力,可以直接提供或间接撬动远高出其他类型机构的巨量资本。与在前端获取服务客户和业务投放的机构相比,AIC作为处置化解金融风险的“医生”和“消防员”,在防控处置投资项目风险方面更加得心应手。以AIC为代表的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旗下的投资部门,具有高度的使命感和政治站位,是股权市场当之无愧的长期资本。这些资金的存在价值远远超过其自身的资本和业务,作为私募股权市场的“国家队”,完全可以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促进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在股权投资业务操作层面,AIC也具有其他机构不具备的优势。根据国际上的成功经验,金融机构采取投贷联动、长短结合等多样化组合方式,是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成长的有效手段。我国早在十多年前就在京沪深等先行区开展了对科技创新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创业项目的投贷联动试点。但受限于银行信贷机构无法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政策约束,投贷联动一般由银行机构同地方产业基金等机构合作完成。从事信贷业务的银行机构无法直接享受到高成长性企业科技创新带来的资本增值回报,并通过股权投资溢价回报弥补对高风险科技创新项目信贷的风险敞口,从而难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AIC可以充分利用母银行渠道网络优势,在开展科技金融综合服务过程中更早发掘有潜力的优质项目,获取长期投资对应的超额回报。与传统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相比,AIC的固有主业是债转股和发股还债等具有结构重整特征的不良资产增值处置业务,这类业务不同于其他信贷或者资本市场中介等传统金融业务,需要以股东身份直接进入标的企业决策层干预企业内部治理和日常经营,并由此积累丰富经验和人才储备。在参与被投标的企业经营治理方面,AIC比其他机构投资者更为擅长,可以更好助力被投标的企业进行产业整合和资本扩张。
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扩大私募股权投资的试点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AIC私募股权及其他直接投资业务限制,根据真实情况变化适度降低风险因子,释放更多可投资资本和业务潜力。进一步支持具备相应实力的银行机构新设AIC,壮大行业主体规模。本着“试点一批、成熟一批、推广一批”原则,将AIC试点成果延伸推广至其他类型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政策试点地域范围,支持更多金融资源、产业科技创新实力突出的中心城市、地方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本地AIC,不断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
二是加快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政策监管体系。借鉴国内实践和国外监管经验,进一步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和私募股权投资配套法律法规建设,营造法治化规范化的监管环境。规范对AIC的业务操作监管,提升投资业务风险管控水平。要强调AIC在信贷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主业定位,避免出现主次不分舍本逐末荒废主业问题,确保试点在金融监管框架内有序进行。尝试构建激励兼容的股权投资决策机制,调动AIC业务主体积极性,进一步放宽容错机制,鼓励股权投资业务切实乐于“投早、投小、投新、投长和投重”。严厉惩处股权投资业务中的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对管理主体的考核机制和问责机制。
三是全力打造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资本市场。加快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以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作为资本市场发展的目标方向。完善资本市场现有发行和交易体系,提升资本市场活力和直接融资比重,提高市场包容性和风险承受能力。提升资本市场投资的远期回报水平,实现融资需求与投资需求的动态平衡,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建立一二级市场有效联动机制,支持中长期资金入市为资本市场注入源头活水,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地方股权市场,畅通私募股权投资循环体系。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和S交易基金,鼓励上市公司对非上市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并购重组,拓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退出渠道。
四是努力优化支持科技产业创新的发展环境。紧紧抓住《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通知》出台的机遇,依托利好政策支持,让AIC等机构投资者、产业链龙头企业、科技创新团队等多方联动,加快形成涵盖“产资学政”协同合作平台,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充分挖掘资本要素与科技创新深度结合的潜能。以AIC等政策性投资机构为抓手,合理有序引导更多金融资本“脱虚入实”支持实体产业发展,发挥杠杆优势撬动更多社会资金进入科技创新前沿领域和热点赛道。努力实现高质量的产融结合,调整优化产业部门投资方向结构,促进社会资源高效整合,为稳投资促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贡献更多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