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刑讯一小步
-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刑讯,失踪,实据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1-03-28 15:04
1911年,模范监狱在全国17省落地,搞狱侦采集非法证据致犯人死亡的事件大大减少
涂如松,湖北麻城人。
妻杨氏失踪,小舅子疑姐夫杀妻,官府查一年无实据。湖广总督迈柱指示“从速”破案。于是大刑,涂肉烂骨露而不认;再跪烧红烙铁,遂于烤肉味中画押。
问及藏尸地,不人不鬼的嫌犯带办案人员在乱葬岗瞎指。挖开一座,空的;再挖,尸体长胡穿靴;终于找到女尸,骷髅却白发苍苍。
眼见百余荒坟挖尽还没找到目标,涂母为求儿子解脱,剪下自己斑白头发,挑出一绺黑发;因涂案牵连下狱的县衙前刑书之妻为救夫刺破手臂,伪造血衣两件,另砍下已故儿子的脚骨。长发、血裙、尸骨一起埋至河滩,被引去的衙役终于凯旋。
涂立判死刑。这时,杨氏突然现身,已受刑若“锅中烙饼、不成人形”的涂无罪开释。没有多年后的湖北老乡佘祥林幸运,他未拿到一文钱国家赔偿。
一段雍正年案例,见于文人袁枚记载和麻城县志。人物难考据,细节甚靠谱—— 设时间、地点、名字为X、Y、Z,几可穿越千年,得无穷之解。
本土司法,贯来案以供定、供以刑求。
1911年2月,立宪风声日紧,回应法部针对刑讯逼供成风、冤假错案频发的汇报,清政府严肃要求各地停止刑讯,革除私刑非刑。令所有审判衙门恭录光绪1905年关于停止刑讯的上谕,并悬挂在审判大厅,以示警戒。
十年修律长跑,而今又在停止刑讯这个瓶颈处迈出一小步。
糟糕的是,中央很着急,地方不给力。
减少在监“XX死”
案多、人少、压力大。
清代命案审结限期六个月:县三月内结案解府州,府州一月内解司,司一月内解督抚,督抚一月内向皇帝咨题;重案时限更短,县两个月,府州20日,司20日,督抚20日。超期则罚俸、降级。
1908-1913年在任的江苏句容县令许文,因一月讯结上控案5起、自理案29起被评劳模,“记大功二次”。而彼时县衙每年收到呈词约7000到15000份。即便一成立案,月应审案也在百件。
问责苛如虎,基层于是化压力为暴力。
“信‘反是实’而逼囚吐实,知‘反非实’而逼囚坐实”,诸如“以布纸粘贴人身,向日晒干,带肉揭起,片片血淋”,无所不用其极。
基层这么搞,上级非不察,闻之亦惊心。1901年7月,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进呈“变法三折”,建议恤刑狱、省刑责、重众证。
方向有了,路径依然模糊。真正给司法改革制订实务手册的人,次年才会走进聚光灯下——中国当学外国,“案以证定”,这是伍廷芳第一定律。
1902年4月,刘坤一、张之洞和时任直隶总督袁世凯联名保荐两名修律大臣: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刑名精熟”;出使美国大臣四品卿衔伍廷芳“西率专家 ”。一中一洋,准备摸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改良之路。
伍、沈首先要求废除凌迟等酷刑,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对小偷等轻罪者培养劳动技能。清廷全部照准。
1905年4月,光绪发布上谕,责令各省认真遵行,倘有再蹈前项弊端者,从严参办。当年7月和8月,“滥刑毙命”的巡城御史史瑞璐和广东候补知县刘宗翰遭查处。
严禁刑讯,中央动了真格。此前刑部监狱犯人死亡率常过35%,“XX死”,“YY死”,花样百出。到1911年,模范监狱在全国17省落地,搞狱侦采集非法证据致犯人死亡的事件大大减少。
司法人才也在积极培养中,看守学堂毕业“司考”多为讲究活学活用的主观题。比如:假设囚犯因看守张三克扣一件棉衣表示抗议,看守李四殴击该囚犯,典狱官经调查发现,棉衣值银七钱,又查明囚犯带伤,问张三、李四应受何处分?典狱官应否受处分?
不仅“楼脆脆”
1906年10月,清廷尝试司法与行政分离,推行司法独立,刑部改称法部,掌司法行政,不再具审判职能,原专司复核的大理寺改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
十年修律,六法—— 刑、民、商、刑诉、民诉以及1911年作为宪法宣布的“十九信条”均已备雏形。
一路走来,“法学第一人”伍廷芳堪称灵魂人物。
1882年,英国法学博士伍廷芳自香港回国,从给李鸿章做私人秘书开始,到清廷下达修律大臣任命谕时,伍不过候补四品。1902年7月12日、10月26日、1903年9月7日、1904年1月14日,清廷4次颁旨超擢其官职。参与修律时,他已是外务部右侍郎。
他是坐着直升机上来的海归干部,飞机的燃料是清廷司法改革的火热决心。
伍廷芳不辱使命,《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商律》、《破产律》、《大清印刷物件专律》等多部新法都由其担当修订。
然而,政策制定者务虚时或欲脱胎换骨,政策执行者务实处仍积重难返。
《大公报》一篇名为《论刑讯不停之害》的文章指出,自废刑讯的命令颁布以来,官吏“纷纷焉各出其阻挠之手段,不曰与我民之程度不合,即曰与我国之习惯不宜??”
诏书初下时,州县官惴惴不安,向上级请示,督抚“辄以我行我法,诏书不必遵守覆之”。
法部通令各省将所有监狱情况造册上报,湖南省“时逾半载??又多不能合法”;江苏省“皆敷衍塞责,并不实力奉行。余均任意玩延,殊属不成事体”。
浙江模范监狱兴筑围墙数十丈,尚未竣工,竟因雨倒去大半。此类事件接二连三,时评称之坍塌“现象”。
无才之难,较之无款更甚。1909年3月,法官考试时间为4月15日,但广西全省报名合格者仅18人,延迟一月,也仅百多人报名,最后录取32名,只够省城审判庭之用。
1910年9月,一心革新的伍廷芳在上海开剪发大会,被辜鸿铭骂“没有辫子的食肉兽”。
监狱的楼倒了,在变法实践的各种挫折下,伍廷芳的心也渐渐碎了。革命未起,他已与清廷分道扬镳。
“食肉兽”走进新时代
武昌起义后,南方光复的11省推举伍廷芳为总代表,与袁世凯代表唐绍仪进行了史上著名的南北议和。是年12月25日,孙中山来上海,与伍相见恨晚。伍成为孙的得力助手,出任民国司法总长。
“食肉兽”走进新时代,带来大量法律草案。1912~1919年间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以及1928~1933年间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都以其为蓝本。
把民国当白纸,伍廷芳再次倾情描绘司法改良梦想:提出司法俸薪高于行政者,以示优厚养廉;废止重刑主义和有罪推定;明确不用刑讯;建立公开审判、陪审制度和辩护制度。
再一次,理想主义者被现实打击。
1911年11月17日,同盟会成员周实、阮式惨遭前清山阴县令姚荣泽杀害。“民国第一大案”的审理在伍廷芳坚持下按近代西方审判制度进行。而民国元勋陈其美却单方面委任沪军都督府军法司总长蔡寅为临时庭长。
“共和既然确立,人民之自由权自应极力保障,但闻各处官厅审讯案件,仍用刑罚,又不依法律逮捕拘禁,也有逮捕拘禁多日,还不解赴法庭询问判断,实属蹂躏人民之自由权??”
伍廷芳对新政权下的刑讯感到失落时,一些地方的审判厅里还没来得及取下墙上的光绪语录—— 那是1911年2月24日,清廷重申停止刑讯时的要求,这一天距辛亥革命爆发还有228天。
1912年4月,伍廷芳辞去司法总长职务。他最终形单影只。■
(林歆、夏攀对本文亦有贡献)
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贾钦涵对本栏目策划亦有贡献
本期参考文献:张礼恒《从西方到东方:伍廷芳与中国近代社会》,张云樵《伍廷芳与清末政治改革》,尤志安《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李贵连《沈家本传》,张德美《清末民初诉讼制度改革研究》,沈大明《〈大清律例〉与清代的社会控制》,蔡永明《论清末的刑讯制度改革—— 以1905~1911年〈申报〉、〈大公报〉为中心的考察》,于晓青《清代刑讯制度考辩》,郑定、杨昂《还原沈家本:略论沈家本与晚清司法场域之变迁》,《清史稿·刑法志》等。
……
涂如松,湖北麻城人。
妻杨氏失踪,小舅子疑姐夫杀妻,官府查一年无实据。湖广总督迈柱指示“从速”破案。于是大刑,涂肉烂骨露而不认;再跪烧红烙铁,遂于烤肉味中画押。
问及藏尸地,不人不鬼的嫌犯带办案人员在乱葬岗瞎指。挖开一座,空的;再挖,尸体长胡穿靴;终于找到女尸,骷髅却白发苍苍。
眼见百余荒坟挖尽还没找到目标,涂母为求儿子解脱,剪下自己斑白头发,挑出一绺黑发;因涂案牵连下狱的县衙前刑书之妻为救夫刺破手臂,伪造血衣两件,另砍下已故儿子的脚骨。长发、血裙、尸骨一起埋至河滩,被引去的衙役终于凯旋。
涂立判死刑。这时,杨氏突然现身,已受刑若“锅中烙饼、不成人形”的涂无罪开释。没有多年后的湖北老乡佘祥林幸运,他未拿到一文钱国家赔偿。
一段雍正年案例,见于文人袁枚记载和麻城县志。人物难考据,细节甚靠谱—— 设时间、地点、名字为X、Y、Z,几可穿越千年,得无穷之解。
本土司法,贯来案以供定、供以刑求。
1911年2月,立宪风声日紧,回应法部针对刑讯逼供成风、冤假错案频发的汇报,清政府严肃要求各地停止刑讯,革除私刑非刑。令所有审判衙门恭录光绪1905年关于停止刑讯的上谕,并悬挂在审判大厅,以示警戒。
十年修律长跑,而今又在停止刑讯这个瓶颈处迈出一小步。
糟糕的是,中央很着急,地方不给力。
减少在监“XX死”
案多、人少、压力大。
清代命案审结限期六个月:县三月内结案解府州,府州一月内解司,司一月内解督抚,督抚一月内向皇帝咨题;重案时限更短,县两个月,府州20日,司20日,督抚20日。超期则罚俸、降级。
1908-1913年在任的江苏句容县令许文,因一月讯结上控案5起、自理案29起被评劳模,“记大功二次”。而彼时县衙每年收到呈词约7000到15000份。即便一成立案,月应审案也在百件。
问责苛如虎,基层于是化压力为暴力。
“信‘反是实’而逼囚吐实,知‘反非实’而逼囚坐实”,诸如“以布纸粘贴人身,向日晒干,带肉揭起,片片血淋”,无所不用其极。
基层这么搞,上级非不察,闻之亦惊心。1901年7月,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进呈“变法三折”,建议恤刑狱、省刑责、重众证。
方向有了,路径依然模糊。真正给司法改革制订实务手册的人,次年才会走进聚光灯下——中国当学外国,“案以证定”,这是伍廷芳第一定律。
1902年4月,刘坤一、张之洞和时任直隶总督袁世凯联名保荐两名修律大臣: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刑名精熟”;出使美国大臣四品卿衔伍廷芳“西率专家 ”。一中一洋,准备摸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改良之路。
伍、沈首先要求废除凌迟等酷刑,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对小偷等轻罪者培养劳动技能。清廷全部照准。
1905年4月,光绪发布上谕,责令各省认真遵行,倘有再蹈前项弊端者,从严参办。当年7月和8月,“滥刑毙命”的巡城御史史瑞璐和广东候补知县刘宗翰遭查处。
严禁刑讯,中央动了真格。此前刑部监狱犯人死亡率常过35%,“XX死”,“YY死”,花样百出。到1911年,模范监狱在全国17省落地,搞狱侦采集非法证据致犯人死亡的事件大大减少。
司法人才也在积极培养中,看守学堂毕业“司考”多为讲究活学活用的主观题。比如:假设囚犯因看守张三克扣一件棉衣表示抗议,看守李四殴击该囚犯,典狱官经调查发现,棉衣值银七钱,又查明囚犯带伤,问张三、李四应受何处分?典狱官应否受处分?
不仅“楼脆脆”
1906年10月,清廷尝试司法与行政分离,推行司法独立,刑部改称法部,掌司法行政,不再具审判职能,原专司复核的大理寺改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
十年修律,六法—— 刑、民、商、刑诉、民诉以及1911年作为宪法宣布的“十九信条”均已备雏形。
一路走来,“法学第一人”伍廷芳堪称灵魂人物。
1882年,英国法学博士伍廷芳自香港回国,从给李鸿章做私人秘书开始,到清廷下达修律大臣任命谕时,伍不过候补四品。1902年7月12日、10月26日、1903年9月7日、1904年1月14日,清廷4次颁旨超擢其官职。参与修律时,他已是外务部右侍郎。
他是坐着直升机上来的海归干部,飞机的燃料是清廷司法改革的火热决心。
伍廷芳不辱使命,《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商律》、《破产律》、《大清印刷物件专律》等多部新法都由其担当修订。
然而,政策制定者务虚时或欲脱胎换骨,政策执行者务实处仍积重难返。
《大公报》一篇名为《论刑讯不停之害》的文章指出,自废刑讯的命令颁布以来,官吏“纷纷焉各出其阻挠之手段,不曰与我民之程度不合,即曰与我国之习惯不宜??”
诏书初下时,州县官惴惴不安,向上级请示,督抚“辄以我行我法,诏书不必遵守覆之”。
法部通令各省将所有监狱情况造册上报,湖南省“时逾半载??又多不能合法”;江苏省“皆敷衍塞责,并不实力奉行。余均任意玩延,殊属不成事体”。
浙江模范监狱兴筑围墙数十丈,尚未竣工,竟因雨倒去大半。此类事件接二连三,时评称之坍塌“现象”。
无才之难,较之无款更甚。1909年3月,法官考试时间为4月15日,但广西全省报名合格者仅18人,延迟一月,也仅百多人报名,最后录取32名,只够省城审判庭之用。
1910年9月,一心革新的伍廷芳在上海开剪发大会,被辜鸿铭骂“没有辫子的食肉兽”。
监狱的楼倒了,在变法实践的各种挫折下,伍廷芳的心也渐渐碎了。革命未起,他已与清廷分道扬镳。
“食肉兽”走进新时代
武昌起义后,南方光复的11省推举伍廷芳为总代表,与袁世凯代表唐绍仪进行了史上著名的南北议和。是年12月25日,孙中山来上海,与伍相见恨晚。伍成为孙的得力助手,出任民国司法总长。
“食肉兽”走进新时代,带来大量法律草案。1912~1919年间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以及1928~1933年间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都以其为蓝本。
把民国当白纸,伍廷芳再次倾情描绘司法改良梦想:提出司法俸薪高于行政者,以示优厚养廉;废止重刑主义和有罪推定;明确不用刑讯;建立公开审判、陪审制度和辩护制度。
再一次,理想主义者被现实打击。
1911年11月17日,同盟会成员周实、阮式惨遭前清山阴县令姚荣泽杀害。“民国第一大案”的审理在伍廷芳坚持下按近代西方审判制度进行。而民国元勋陈其美却单方面委任沪军都督府军法司总长蔡寅为临时庭长。
“共和既然确立,人民之自由权自应极力保障,但闻各处官厅审讯案件,仍用刑罚,又不依法律逮捕拘禁,也有逮捕拘禁多日,还不解赴法庭询问判断,实属蹂躏人民之自由权??”
伍廷芳对新政权下的刑讯感到失落时,一些地方的审判厅里还没来得及取下墙上的光绪语录—— 那是1911年2月24日,清廷重申停止刑讯时的要求,这一天距辛亥革命爆发还有228天。
1912年4月,伍廷芳辞去司法总长职务。他最终形单影只。■
(林歆、夏攀对本文亦有贡献)
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贾钦涵对本栏目策划亦有贡献
本期参考文献:张礼恒《从西方到东方:伍廷芳与中国近代社会》,张云樵《伍廷芳与清末政治改革》,尤志安《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李贵连《沈家本传》,张德美《清末民初诉讼制度改革研究》,沈大明《〈大清律例〉与清代的社会控制》,蔡永明《论清末的刑讯制度改革—— 以1905~1911年〈申报〉、〈大公报〉为中心的考察》,于晓青《清代刑讯制度考辩》,郑定、杨昂《还原沈家本:略论沈家本与晚清司法场域之变迁》,《清史稿·刑法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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