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欲斩断官员“期权腐败”

  “我们唱着夕阳红,下海经商办企业;我们讲着秋天的故事,离职以后富起来??”描述的就是离职官员利用权力的“余热”与民争利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的政治纪律有:A.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B.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C.不得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D.不得组织或参加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这是2009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卷中的一道多选题,答案是“ABCD”。

  其中,B选项正在被10万余名在编的上海市公务员重新温习。

  近日,上海市纪委、市监察局联合市公务员局酝酿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务员离职后从业行为的若干规定》。

  据上海市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份规定将明确两个“不得”: 副处级以上干部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或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

  目前,上海市各区县、各委办局正在实施自查自纠。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对退休(辞职)公务员从业情况进行登记,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从业情况进行甄别,对违规行为提出退职、退股、退款等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

  上海滩商界官影隐约

  尽管引起社会热议,但上海对公务员下的这道“禁商令”并非新鲜事物。2005年通过的《公务员法》早有相关条款,其中第102条还对违规人员和接收单位的处罚做了具体规定。

  既然有《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在前,政府为何还要下一道“多此一举”的指令?

  “现实当中有一些现象促使纪委做出了这个决定。”长期从事党建理论研究的浦东干部管理学院教授刘靖北说,“近来上海滩商界官影隐约,引起上海市委重视。”

  8月13日,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原规划建设处处长陶建国,因涉嫌受贿1485万余元(其中包括29套房产),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庭审。陶建国承认“确实拿了上述钱款”,但否认受贿,自认为收的钱乃“经商所得”。陶建国的代理律师翟建认为,“这是犯错而非犯罪”,只是“公务员违规经商而已”。

  引起全国关注的“6.27”莲花河畔景苑13层楼盘倒塌事件,暴露出梅陇镇镇长助理和多名政府工作人员也在“开发商”的队列中。

  还有年初审理的“官商”王妙兴案件。王妙兴利用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党委书记和新长征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的双重身份,敛财达1.08亿元。

  退休官员“占地盘”,曾令上海市为之蒙羞。在该市去年查处的案件中,上海市土地学会会长殷国元、房地产行业协会会长陈士杰,都曾是政府房地产部门的官员,退休后纷纷担任与房地产相关的行业协会或学会负责人,利用原职务的信息和人脉优势,为房地产商打通土地审批的各个环节,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针对离职公务员的限商令很必要,针对在职公务员的禁商令更重要。”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戴克霆说。

  也有学者认为,这项不新的“新政”旨在顺应民意。“老百姓对腐败深恶痛绝,反腐是民意的‘最大公约数’。”刘靖北说。

  权力的“余热”需要冷却

  “这个制度设计比较合理。”《东方早报》首席评论员鲁宁对于3年这个期限设置表示赞赏,“一般离职一年,原来的关系网就差不多失效了,最多两年。比起其他职务关系,公务员关系网的有效性时间更短。”

  3年的量化指标有何依据?多名研究人际传播学的专家在接受本刊采访时都表示:对官场关系网的量化研究目前还是空白,虽然他们个人“很感兴趣”。

  刘靖北则从人事制度的安排上做了解释:“现代社会发展迅猛,人事变动很快,等过了解禁期,离职官员提拔的人很可能已经不在位置上了。”

  上海市公安局的一位干部认为,公务员经商的解禁期与解密期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重要部门工作的人,离职后根据涉密级别有不同的解密期,一般是3年。公务员是一个有能量的位置,即使离开这个职位,能量也不会立即衰减,而是有一个余温未消的冷却期。”

  刘靖北说:“权力可以寻租,权力延伸也可寻租,这是离职后权力的‘剩余价值’所在。余威也是一种资本,官员之前在官场上对同事、下属形成的影响,并不是马上人走茶凉,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处级以上干部都掌握了相当一部分实权,某些时候他们甚至负责解释政策,如果用于钻营,他们通常比普通人更善于发现和利用政策漏洞。他们与其他市场竞争者之间是一种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关系,严重损害着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原则。”

  坊间民谣“我们唱着夕阳红,下海经商办企业;我们讲着秋天的故事,离职以后富起来??”描述的就是离职官员利用权力的“余热”与民争利。

  财产公示更有效

  “这项即将实施的‘新政’只是看起来很美,”上述那位公安局干部表示,“实施起来很有难度。”

  “比如,一名公务员辞职后已经脱离了公务员序列,怎样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继续用权力机关来监管社会人往往是失效的。还有异地注册公司,或以配偶、子女名义注册经营,都是可以钻的空子。”

  上海市杨浦区工商分局一名公务员告诉《望东方周刊》:“这样的规定似仅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举。”

  浦东新区国税局的一名公务员表示:“此类规定实际上在用一种不公平取代另一种不公平---经商是公民的权利,公务员应有合理的自由选择权。现在这样做,很大程度上有‘有罪推定’之嫌。”

  有被访者称,政策不断地被重复,正说明了其贯彻的无效性。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央和地方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和兼职的文件、法规很多,据不完全统计,其中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名义颁布的就有40个左右。

  而各地地方性法规的相互抵触,说明了在这个问题认识上的不稳定、不连贯。为了发展市场经济和民营经济,一些地区曾对“下海”官员给予“保留身份、保留职务、保留待遇”的优厚条件。

  2005年,上海市虹口区区长程光突然辞官,出任印尼大财团三林集团中国区总裁,这一新闻在当时还被当作显示上海干部机制灵活性的范例。

  上海市委机关一位退休7年的老处长告诉本刊记者:“10年前我从内心深处认为年薪几十万的,都是该枪毙的贪污分子。”后来他那个处的一些人去了经营单位,都是年薪几十万,现在连他自己也后悔没有把握时机早点下海,“别说还在位置上,就是刚退那会儿,要找方向也容易得很!”

  刘靖北认为:“这是发展市场经济历史过程中对加快市场经济所做的妥协,现在反腐以及净化社会空气提升到了更重要的地位,对官员不是太严厉,而是太宽松了。”

  “离职公务员的限商令还是治标不治本,”刘靖北说,“真正有效的监管是财产公示,官员拿了再多的不义之财最终总要进入消费领域,否则就是一堆废纸。”他认为,单靠上海市等地方的“小动作”还远远不够,如果中央在十七届四中全会之后列个公务员财产公示的时间表,效果会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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