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制药信息披露黑洞有多深?

  • 来源:投资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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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9-04-20 10:24
  相关部门对一些广受瞩目的热点“问题”公司,反应迟钝、或不作为,即便最终披露了一些问题,也依然让投资者云山雾罩

  仅就信息披露违规来看,监管部门需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平,解决目前信息披露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

  避重就轻,板子高高举起,却轻轻放下——4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吉林制药的谴责公告,似乎又将投资者拉回到吉林制药的重组迷雾之中。

  我们注意到,尽管深交所对吉林制药指出四项违规行为,但其最终披露的情况,依然让投资者云山雾罩,什么也没搞明白。投资者能从中得到的判断只有,吉林制药违规均与信息披露制度有关。

  我们暂且不论吉林制药背后还有何种黑幕,仅就信息披露违规来看,监管部门需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平,解决目前信息披露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同时,对于违规者,必须依法严惩。

  依然迷雾重重

  深交所的谴责公告透露,吉林制药在出售控股子公司过程中存在四项违规行为,分别是资产出售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提供虚假股东大会决议、2007年定期报告关于恒和维康的信息与事实不符、资产出售进展信息披露严重滞后。

  鉴于这些违规事实和情节,深交所对吉林制药及公司高管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吉林制药是A股市场“名气”很大的一家上市公司,其三次重组、三次失败的蹊跷事宜,引起众多投资者的关注。投资者也多次以信息披露违规、二股东借机减持套现,以及多笔关联交易涉嫌掏空上市公司资产为由,向监管部门投诉。

  在本报、中证报等一批媒体的持续实地调查、进行舆论监督的背景下,吉林制药的问题在逐步廓清之中。也正是在投资者和媒体的“民举”之下,我们才看到深交所“官究”的结果。

  尽管最近这种“民举官才究”的现象在增多,如4月上旬立立电子IPO遭发审委否决等,但让人遗憾的是,相比媒体而言,深交所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的调查能力无疑更强。而我们看到的是,相关部门对一些广受瞩目的热点“问题”公司,反应迟钝、或不作为,即便最终披露了一些问题,也依然让投资者云山雾罩,什么也没搞明白。

  从深交所的公告中仔细分析可以看到,市场普遍怀疑的吉林制药重组等疑点,其实完全没有说清楚,而有关部门似乎就想以“谴责”而不了了之。

  为何仅选择谴责?深交所没有解释,但这将对中小投资者起诉该公司构成障碍。只有在获得证监会相关处罚决定后,中小投资者才能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起诉。这也正是当前市场的投资者怀疑所谓“谴责”的轻罚,不排除吉林制药公关监管者之后的结果。

  吉林制药三次重组到底虚实如何?我们听闻证监会近期可能再次受理吉林制药的举报,期待能尽快看到一个真实结果。

  但就目前的进展看,现实似乎在告诉我们,吉林制药还存在巨大风险。如果最终证明吉林制药存有很大问题,交易所是否会受连带责任?如果吉林制药出现新问题,风险又由谁来承担?

  信披违规形式老套

  需引起注意的是,此次深交所对吉林制药公开谴责的四项违规行为,均与信息披露有关。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石。它既是证券法“三公”原则中“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和反映,也是证券监管的重要方式,因此,法律界对其有这般形象的描述:犹如太阳,是最佳的消毒剂;犹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18年来,证监会一直十分重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监管工作,使得该项制度逐步向规范化、法律化发展,并已建立起较为完整的体系。

  但我们依然会不断看到,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不少违规行为。散布虚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或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转嫁风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干扰了证券市场的完善和有序化。

  如果进一步细究信息披露的违规形式,无不集中于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不完整和不及时。深交所披露的吉林制药违规行为,也在这一框架之内。

  从公司层面上分析,上市公司之所以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动机有三。一是简单地将上市等同于“圈钱”。尽管A股市场已经发展18年,一些正确的、符合市场发展的理念和法制精神已逐步普及并深入人心,但仍然有不少上市公司把股份制等同于单纯的集资手段,把上市募集的资金看作是“永远不必还本的无息贷款”。

  二是为配合庄家操纵股价,以便谋取暴利。“利”字当前,各种违规手段层出不穷,如虚报利润、虚增资产、修改财务报表,甚至联合媒介传播各种假消息。

  三是为应付证券法律规定的各种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弄虚作假,尽量使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对业绩等情况的要求,以免被证监会、证交所“罚牌下场”。

  基石不稳,何以维稳

  依稀记得7年前,前证监会副主席、素有“铁娘子”之称的史美伦,在2002年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国际研讨会”演讲时,就提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而目前的现实状况似乎与她当年强调的监管目标仍存有一些差距。

  不可否认,中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市场,仍存在着其他新兴市场所共有的一些问题,如市场约束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小股东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淡漠,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机制不健全等。

  同时,中国经济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证券市场的发展不可避免地承袭了一些旧有体制的惯性和弊端。因此,在信息披露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意识不够强,披露不真实、造假的现象仍存在。

  此外,尽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数量及密度在增加,但一些上市公司披露的内容过于繁杂,滥用专业术语及搞文字和数字游戏,以繁杂的信息来掩盖问题的实质,导致信息的可读性不强、信息披露的质量不高。

  存在问题很正常,关键看如何解决。我们认为,监管部门未来需进一步贯彻高质量信息披露的理念,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那么,什么是高质量的信息披露?

  在我们看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首先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同时,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也尤为重要。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息息相关,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理解,证券市场上的时间就是金钱。

  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首先,其内容应有效,即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股价波动密切相关;其次,形式有效,即必须重点突出、浅白易懂。

  在我们看来,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监管部门需进一步发挥现有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此外,也要从投资者的需求出发,进一步提高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要求。投资者认为重要的信息,应要求披露得更详细;投资者认为不重要的信息,披露可适当简化。

  只有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相关方向的监管、对违规者予以重罚,才能保障投资者交易的安全,维护其信心,进而维持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

  《投资者报》评论员 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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