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同情”的是法律

  • 来源:杂文选刊
  • 关键字:法律,复旦大学投毒,黄洋
  • 发布时间:2014-06-21 15:32

  母校复旦大学的医学院发生投毒案,惊世骇俗。二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就在关心此事的人们等待二审判决时,《法制晚报》突然报道,由复旦一百七十七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绕开律师,直接寄往本市高院,还附有一份《声明书》。他们请求给林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这样一封书信,在纷乱喧嚣的世局中,将原本渐为社会淡忘的此案,推回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投书高院,理性地表达诉求,这是学生们的自由,无可厚非。但是,从据说乃法律系专业人士执笔的请求内容来看,我这个法学外行也不禁有些疑义。

  第一、废除死刑,为何要从林始?他们的逻辑是,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废除了死刑,社会也运转如常,可见死刑无益于长治久安,而且死刑一旦错误执行,无挽回之余地,所以死刑应当废止。因为死刑应当废止,就该免林一死。废除死刑,我举双手赞成,但我反对不先推行制度层面的改革就草率从某案开始,先斩后奏地废除死刑。若说林是医学研究生,准精英,国家培养多年,杀之可惜,那就更荒谬了。这无疑是在暗示,他的命比农民杀人犯的命值钱,妄图颠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二、感性诉求,岂能干扰司法?此类案件,如二审改判,通常是因为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或被告有立功表现。我不相信这一百七十七位口口声声“林非恶人,为学校做过事,为地震捐过款”的同学,个个都对林的人品了如指掌,如今有何资格以平日小善抵销杀人大恶?如有铁证,能扭转案情,提交法庭即可。既无铁证,光靠人数、靠学术身份来影响判决,这不是干扰司法是什么?明天我拉一百七十八位复旦学生写信要求判林死刑,是否因为我方多区区一人,就能险胜而致其殒命呢?

  第三、非亲非故,信谁养老送终?我忘不了电视里黄洋学弟的老父那张苍凉绝望的面孔。他的痛苦,岂能由金钱与救济抚平。当初校友发起捐款,只短短两日。为何?因为黄洋父母不要钱,他们想要的是儿子起死回生,他们最终匆匆离开了上海,这座令他们饮恨终身的都市。试问这一百七十七位学弟学妹,可曾掂量过这“将来照顾” 四字与黄洋父母的长哀永恸,孰轻孰重,能否等同?

  须知命运不是没给林一条活路。林面对记者采访,在镜头前亲口承认,黄洋中毒后,请他为其做B超检查,林故意隐瞒病情,以“胃也没事,肝也没事”搪塞,延误救治。设若当时自首,枉死者或有续命之望,自己或得免于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可那一瞬间,是他的铁石心肠断了这条活路。

  朱绩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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