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院士乱象”要靠推与退

  • 来源:小康
  • 关键字:院士,改革
  • 发布时间:2014-07-03 13:13

  解决好如何推荐、推选院士候选人的问题,弱化院士的含金量,压缩院士权力变现的可能,进而打破院士终身制,健全院士退出机制,由院士所滋生的乱象恐怕就无所依附了

  6月13日,为期五天的两院院士大会闭幕,两院院士章程大修备受瞩目。迄今为止两院院士章程已历经数次修订,而此次修订被视为修改最多、力度最大的一次。新修订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章程》从提名途径、遴选机制、退出机制三个方面对原章程进行了改进。

  两院同时大修章程,最直接的政治驱动力,来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议题,“改革院士遴选和管理体制,优化学科布局,提高中青年人才比例,实行院士退休和退出制度。”短短37个字,既呼吁了沸腾而焦灼的民意,亦为院士制度改革提供了明确方向。

  近年来一些院士频频沾染丑闻,引发了一部分人对于院士醉心于名利的指责。中科院院士、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曾感叹,学者被市场经济异化为经济的机器,甚至堕落为经济动物或者科学的骗子。“曾经有过一段时间,院士也会为一种根本没有任何理由的所谓药物做广告。当学者被异化,危害的不仅仅是学术和学术共同体的内部,而且会毒害整个社会。”

  我国的院士制度已经走过近60年的历史,光荣与梦想一路相伴。院士头衔乃学术界最高荣誉,为捍卫院士群体的荣誉和尊严,确需改革,怎么改?笔者认为,要解决好“推”和“退”两大命题。

  所谓“推”,亦即如何推荐、推选院士候选人。在院士遴选渠道上,过去有关部委、国内各科研机构、高校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都可以推荐院士候选人,修订后的章程规定院士候选人只有院士推荐和有关学术团体推荐两种渠道。此举的意义在于,可去行政化,减少各种利益干扰,正如中科院院士、美国科学院外籍院士周忠和所称,如果部委、地方、单位、学会都可以推荐,就难免掺杂利益因素,带来行政干预,也存在重复浪费的问题。

  有个案例是,被控受贿4755万余元的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张曙光,在法庭上供称曾花2300万元打通关系欲参评院士,一度让舆论哗然。张曙光就是铁道部推荐的。据报道,在张曙光整个参选过程中,铁道部简直是“倾举部之力”。

  由院士和相关学术团体推荐院士候选人,利益相对超脱些,能够减少非学术因素干扰,较之以往是一种进步。但是同样需要严密的制度设计,毕竟,一些院士和相关团体的操守也未必靠得住,最关键的是,那些特想当选院士的人,一看自己单位没权推荐了,就必然转向院士和相关团体,为此就需要通过监管,确保相关院士和团体不被收买,敢于坚持原则和以学术为重。

  所谓“退”,就是健全院士退出机制。两院修改章程,并非回避舆论这一命题,比如中科院在改革院士退出机制上,除了保留“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的规定外,新增“劝退”机制,规定“当院士个人行为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严重不端、严重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劝其放弃院士称号。上述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及危害国家利益,触犯国家法律的,撤销其院士称号。”

  解决了推和退,其实还应该淡化院士的含金量。院士并非职务,本身获得的补贴并不多,但院士享受各种看得见或看不见的利益。2012年5月《学习时报》上的一篇文章曾统计:“在783名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共有5610个兼职,人均兼职7.2个。”院士为何兼职多,被兼职的单位显然多是冲着院士头衔。有的机构为了招揽院士,明码标价,“年工资待遇200万元以上,安家费100万元以上,免费提供住房,配偶调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院士有权利谋取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沉湎于名利显然绝非好事,比如乱做广告就不被允许。

  众所周知,国外也有院士制度,已经存在了三百多年,不同于我们的是,在国外,院士仅仅是一种学术会员群体,并无特殊待遇,也无特权寻租的机会,还得缴纳会费。如果我们借鉴国外的经验,弱化院士的含金量,压缩院士权力变现的可能,进而打破院士终身制,由院士所滋生的乱象恐怕就无所依附了。

  (作者系知名时评人)

  本栏目所刊发言论,均不代表本刊观点

  文|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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