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平安车损险 引发纠纷对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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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4-26 13:39
“车损险(即车辆损失险)为什么要普遍采用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我觉得很不合理。”口碑理财网网友高先生日前将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诉上法庭。
对此,保险公司有自己的说法,而众多律师、学者的看法也不尽相同。
车主:旧车按新车价投保不合理
“我在上车险时,并没有人主动告诉我车损险是按新车购置价定保,更没有人提示我可以有别的投保方式。”高向《投资者报》记者愤愤地表示,车子开了好几年,已经旧了,可车损险却一直都是按照新车购置价计算。
随后记者对几家保险公司服务热线咨询时,的确没有一家主动提示车损险可以有几种投保方式。详细追问下,太平洋保险公司答复,车损险非强制险,车主可以选择投保或不投;如果选择按新车购置价的1%,则一般性车损全赔,全损按车实际价值赔付;选择按实际价值投保,保费降低,但发生一般性车损,保险公司也只按照车辆折旧的比例赔付。
“我觉得法院并不认可这样的规则,有先例的。”高表示。高所述的先例是法院判决书。
该份判决书中原告汽车在一次事故中严重毁损,保险公司未及时协助修理,错过了年度审验,造成汽车报废。
最终判定保险公司按车辆报废时的实际价值赔付。但同时判决书也说道“原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是按照60万元为保险车辆投保,但保险公司作为专营保险业的企业,应当具有判断该车实际价值的基本检验,应当善意提醒投保人登记的保险车辆保险金额不宜过高,避免投保人过多支出保险费用。基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将所收取保险费酌情部分退还原告。”
根据此判决,高的理解是,法院也认为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属于过多支出保险费用。“我的车出损率很低,希望通过诉讼退回这么多年多交的保费。”
险企:足额投保挺划算
依据保险业界的说法,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叫足额投保,反之为不足额投保。车主在办理车损险时,也并非一定要足额投保,还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实际价值投保,另一种是按协商价值投保。
但选择不足额方式投保的人并不多,一是很多投保人并不知道有可供选择的两种方案,因为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为客户计算保费时,直接依据新车购置价计算,客户如不细究各项保费的计算依据,保险公司也不会主动向客户说明;二是第二种方式在多数情况下也不经济合算。
对此,保险公司有自己的理由。
“汽车发生损失需要修理时,更换的零部件是全新的,并非折价后的东西,所以车损险只能按新车算。”平安保险车险工作人员也向记者如是表示。
去年8月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曾向各家财产险公司下发了《财产险产品修订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把车损险的定价方式由之前普遍采用的新车购置价更改为按照车辆实际价值确定。
其中拟定的折旧率为:9座以下的客车月折旧率为0.6%,不足一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如果按这一标准计算,一辆家庭轿车在使用三年到四年后,每年折旧率应为7.2%,累计保费大致能降低20%至30%。但该征求意见稿一出现就引起了保险公司极大的争议。
2009年10月1日《保险法》正式实施,但对具体实施细则像车辆该如何折旧?是按照年份还是按照里程?如果按实定价,发生车损后是否也按折旧比例赔付?……这一系列问题并没有十分明确规定。
由于有关细则没有出台,保险公司也不知该如何执行车损险按实定价。据记者了解,至今保险公司的计费平台普遍仍默认按新车购置价格计算车损险。
某保险公司的车险部门负责人给《投资者报》记者做了这样一个比较,假定投保车的新车购置价是20万元,而目前的实际价值只有6万元,如果以实际价值6万元为保额,出现部分损失维修时保险公司只能按比例赔偿维修费,车主自己要承担很多的风险,而如果按新车购置价则这些风险就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其实对车主更有利。
“比如撞坏了一盏灯,更换一个新的车灯的维修费用就需要1000多元。如果车主每年出险在3次以上,修理费基本超过了按新车购置价的投保费,其实也已经很划算了。”该负责人说。
专家:完善车险细则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投资者报》记者采访发现,这还真是个难解决的问题,在专家、律师圈内早已是争议多年。
“保险合同是民事合同,对提出的条件,你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用新车定保你要是不同意,你可以不保,如果诉讼,我觉得理由不充分。”北京市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云律师认为。保险法律事务是孙的专长,其曾经还是新中国保险经纪业的创始人之一。
孙认为对车损险以新车购置价投保是合理的,“从理论上讲,如果出了很大的事故,几乎所有的零件都要换,并且这些零件都是新的,那么就可以理解这个车是按新车赔付的。”
“我觉得应该按车的实际价值投保。”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周小伟与孙有不同的看法。
“在我们业内以及与保险公司之间对此都有过争议。”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天津所合伙人肖青律师告诉《投资者报》记者。肖是多家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
肖认为,如果不考虑全损,按照新车购置价交付保费相对公平。“但是若出现全损,赔付是按照出险之前的车的实际价值来进行的,按新车缴纳保费有点不公平。”
“如果保险公司在赔的时候是赔新车,按照新车的价格来投保,这样当然是公平的。但是车发生全损后,按照车的实际价值赔付的话,如果得到的赔付并不能够买同样类型规格的车,按照新车的投保金额去付保费可能有点不公平。”肖表示。
“消费者认为按实际价值投保有道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略加思索后表示。
对保险公司认为更换的零部件是新的即要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说法,刘认为不太能站得住脚,他认为在投保时并不是根据零部件投保,而是根据整车的价值投保。
对于高先生与平安保险的诉讼案,刘认为关键要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我希望保监会能加强行政监管,按照适度向消费者倾斜的理念,制定适当的保费体系。我觉得旧车就应当按照折旧后的价值计算,现有规定有霸王条款嫌疑,建议保监会进一步完善规则。”刘俊海表示,不管原告是胜诉还是败诉,都会引起当前对保费政策的关注。
……
对此,保险公司有自己的说法,而众多律师、学者的看法也不尽相同。
车主:旧车按新车价投保不合理
“我在上车险时,并没有人主动告诉我车损险是按新车购置价定保,更没有人提示我可以有别的投保方式。”高向《投资者报》记者愤愤地表示,车子开了好几年,已经旧了,可车损险却一直都是按照新车购置价计算。
随后记者对几家保险公司服务热线咨询时,的确没有一家主动提示车损险可以有几种投保方式。详细追问下,太平洋保险公司答复,车损险非强制险,车主可以选择投保或不投;如果选择按新车购置价的1%,则一般性车损全赔,全损按车实际价值赔付;选择按实际价值投保,保费降低,但发生一般性车损,保险公司也只按照车辆折旧的比例赔付。
“我觉得法院并不认可这样的规则,有先例的。”高表示。高所述的先例是法院判决书。
该份判决书中原告汽车在一次事故中严重毁损,保险公司未及时协助修理,错过了年度审验,造成汽车报废。
最终判定保险公司按车辆报废时的实际价值赔付。但同时判决书也说道“原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是按照60万元为保险车辆投保,但保险公司作为专营保险业的企业,应当具有判断该车实际价值的基本检验,应当善意提醒投保人登记的保险车辆保险金额不宜过高,避免投保人过多支出保险费用。基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将所收取保险费酌情部分退还原告。”
根据此判决,高的理解是,法院也认为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属于过多支出保险费用。“我的车出损率很低,希望通过诉讼退回这么多年多交的保费。”
险企:足额投保挺划算
依据保险业界的说法,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叫足额投保,反之为不足额投保。车主在办理车损险时,也并非一定要足额投保,还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实际价值投保,另一种是按协商价值投保。
但选择不足额方式投保的人并不多,一是很多投保人并不知道有可供选择的两种方案,因为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为客户计算保费时,直接依据新车购置价计算,客户如不细究各项保费的计算依据,保险公司也不会主动向客户说明;二是第二种方式在多数情况下也不经济合算。
对此,保险公司有自己的理由。
“汽车发生损失需要修理时,更换的零部件是全新的,并非折价后的东西,所以车损险只能按新车算。”平安保险车险工作人员也向记者如是表示。
去年8月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曾向各家财产险公司下发了《财产险产品修订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把车损险的定价方式由之前普遍采用的新车购置价更改为按照车辆实际价值确定。
其中拟定的折旧率为:9座以下的客车月折旧率为0.6%,不足一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如果按这一标准计算,一辆家庭轿车在使用三年到四年后,每年折旧率应为7.2%,累计保费大致能降低20%至30%。但该征求意见稿一出现就引起了保险公司极大的争议。
2009年10月1日《保险法》正式实施,但对具体实施细则像车辆该如何折旧?是按照年份还是按照里程?如果按实定价,发生车损后是否也按折旧比例赔付?……这一系列问题并没有十分明确规定。
由于有关细则没有出台,保险公司也不知该如何执行车损险按实定价。据记者了解,至今保险公司的计费平台普遍仍默认按新车购置价格计算车损险。
某保险公司的车险部门负责人给《投资者报》记者做了这样一个比较,假定投保车的新车购置价是20万元,而目前的实际价值只有6万元,如果以实际价值6万元为保额,出现部分损失维修时保险公司只能按比例赔偿维修费,车主自己要承担很多的风险,而如果按新车购置价则这些风险就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其实对车主更有利。
“比如撞坏了一盏灯,更换一个新的车灯的维修费用就需要1000多元。如果车主每年出险在3次以上,修理费基本超过了按新车购置价的投保费,其实也已经很划算了。”该负责人说。
专家:完善车险细则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投资者报》记者采访发现,这还真是个难解决的问题,在专家、律师圈内早已是争议多年。
“保险合同是民事合同,对提出的条件,你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用新车定保你要是不同意,你可以不保,如果诉讼,我觉得理由不充分。”北京市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云律师认为。保险法律事务是孙的专长,其曾经还是新中国保险经纪业的创始人之一。
孙认为对车损险以新车购置价投保是合理的,“从理论上讲,如果出了很大的事故,几乎所有的零件都要换,并且这些零件都是新的,那么就可以理解这个车是按新车赔付的。”
“我觉得应该按车的实际价值投保。”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周小伟与孙有不同的看法。
“在我们业内以及与保险公司之间对此都有过争议。”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天津所合伙人肖青律师告诉《投资者报》记者。肖是多家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
肖认为,如果不考虑全损,按照新车购置价交付保费相对公平。“但是若出现全损,赔付是按照出险之前的车的实际价值来进行的,按新车缴纳保费有点不公平。”
“如果保险公司在赔的时候是赔新车,按照新车的价格来投保,这样当然是公平的。但是车发生全损后,按照车的实际价值赔付的话,如果得到的赔付并不能够买同样类型规格的车,按照新车的投保金额去付保费可能有点不公平。”肖表示。
“消费者认为按实际价值投保有道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略加思索后表示。
对保险公司认为更换的零部件是新的即要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说法,刘认为不太能站得住脚,他认为在投保时并不是根据零部件投保,而是根据整车的价值投保。
对于高先生与平安保险的诉讼案,刘认为关键要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我希望保监会能加强行政监管,按照适度向消费者倾斜的理念,制定适当的保费体系。我觉得旧车就应当按照折旧后的价值计算,现有规定有霸王条款嫌疑,建议保监会进一步完善规则。”刘俊海表示,不管原告是胜诉还是败诉,都会引起当前对保费政策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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