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者与长城计算机“竞技神”商标之争

  • 来源:消费电子
  • 关键字:爱国者,商标
  • 发布时间:2014-09-11 13:09

  【案件介绍】

  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国者公司)与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城计算机深圳公司)均为国内IT行业的领军企业,为公众所熟知。爱国者公司旗下有一款鼠标名为“竞技神爱国者无线鼠标”,而长城公司亦有一款产品叫做“竞技神长城电源”。双方因“竞技神”商标发生了纠纷,爱国者公司将长城计算机深圳公司起诉到法院。

  爱国者公司诉称,“竞技神”商标为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该商标的注册类别中包含“鼠标”和“计算机周边设备”。2012年9月,其发现长城计算机深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的四款PC移动电源产品宣传中,使用了其享有合法权利的“竞技神”注册商标标识。之后在另一被告北京瑞尔利普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长城计算机深圳公司制造、销售的带有“竞技神”标识的电源产品。

  爱国者公司认为二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制造、销售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竞技神”标识,侵犯了其就“竞技神”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长城公司认为,该公司使用“竞技神”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是在爱国者公司注册商标之前,爱国者公司申请注册“竞技神”商标侵犯了该公司对“竞技神”名称的在先权利。爱国者公司的注册行为属于恶意注册,涉案商标应予撤销。爱国者公司未对涉案商标进行商业利用,故“竞技神”名称使用在长城公司电源产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其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

  但长城公司对上述抗辩理由没有提供证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爱国者公司对竞技神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与之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长城公司将“竞技神”商标用于其电源类产品上未得到爱国者公司的许可,该电源产品属于与“竞技神”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相类似的商品。长城公司生产销售带有“竞技神”文字的电源系列商品,并在网上宣传使用带有“竞技神”标志的广告内容,属于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应该停止侵权并赔偿爱国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多万元。

  【律师点评】

  商标是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对于依法注册的商标,商标法均予以保护。任何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律师提醒企业:

  第一,企业需要具备商标注册意识。依法注册的商标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对于核准注册商标,企业可以自行加以利用,亦可授权他人使用。商标权具有排他性,能够阻却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亦能阻却他人将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故企业能够通过主张商标侵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企业需要具备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在将某一标志作为商标或商品名称、商品装潢加以利用时,需要提高警惕,对相关商标是否已经经过核准注册及时进行检索,在发现已经被依法核准注册时,应当及时加以避让。尤其在商标授权关系或合作关系中,被授权方在授权或合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停止使用他人商标,防止相关公众对双方授权关系或合作关系是否仍然存续产生混淆或误认。

  第三,企业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发现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自身权利时,应当及时通过商标异议程序进行相应救济,防止超过法定救济期限,在通过诉讼救济未果的情况下,亦难以得到行政程序的救济。

  知识产权专家 杨河律师

  杨河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双学士,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广州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委员,具有12年执业经验,擅长公司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及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法律事务,为公司的决策经营、公司治理、风险控制、知识产权管理与战略等方面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长期受聘于多家高科技企业、跨国公司、集团公司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及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承办的知名案件包括全国第一起城市雕塑广州“五羊石像”著作权纠纷案、香港TVB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华谊兄弟传媒公司电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美的公司专利纠纷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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