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任重道远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以下简称《报告》)中以专题形式谈及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影响和监管意见。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了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的要求。无疑,行业自律对促使互联网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普惠金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行业亟待规范

  在过去的两年多时间里,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爆发式的野蛮生长态势,为广大金融消费者,尤其是被排斥在传统金融体系之外的人群享受可负担的金融服务创造了有益条件,提供了诸多便利。互联网金融企业也逐渐做大做强,涌现了一批口碑不错的行业领军者。但同时, P2P网贷平台、众筹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倒闭、“跑路”,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例屡有发生。由于互联网金融门槛低,缺乏监管,行业一度乱象横生。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许多都不是仅发挥信息中介的作用,而是执行了信用中介的功能,或多或少地存在错配和资金池,资金没有第三方托管而是留在平台,甚至是进了实际控制人自己的账户,投资者血本无归,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任其肆意而为,将重创P2P网络借贷行业声誉,给整个行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面对上述问题,监管部门已密集开展调研,研究监管细则。我们知道,金融实践往往领先于金融监管,这是金融发展的规律。监管要在金融创新实践了一段时间以后才能找准方向,存在时滞。对于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同样存在监管滞后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兴起到监管细则出台具体落实之间的这段时间,存在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

  全国性、区域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相继成立

  监管部门曾表示,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将于年内出台,相关部门也将会出台一系列具体的配套细则。从目前来看,监管规则的出台还需要一段时间,在监管层紧锣密鼓地筹划互联网金融的“紧箍咒”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也应同步推进。

  至今,数家全国性、区域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相继成立。自2013年下半年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以来,国内已经陆续成立若干全国性、区域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如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起组建,75家机构参与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由中关村管委会和北京市民政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由广东省民政厅与广州万惠投融管理有限公司牵头,召集广东省内诸多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公司成立的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由山东省内8家互联网金融机构倡议发起的山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民间也自发形成了一些自律组织,如互联网金融千人会等。他们纷纷发布各自的章程、自律公约,倡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已初见成效。

  全面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

  基于第三方部门具有灵活性、专业性、广泛性等方面的优势,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大有可为,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按照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但也应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其独立性,代表来自市场与政府之外的力量,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发挥作用。行业协会也不同于监管部门,没有行政权力,而是扮演社会公共管理的角色。

  二是规范自身的组织架构、职责和业务范围,明确入会条件、程序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切勿使企业以为加入了行业协会就等于进入了“保险箱”,就可以依靠会员身份胡作非为。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很大原因是门槛太低,花几千几万元在电商网站上买一个平台就开始做P2P网贷、众筹,缺乏必备的资金、专业实力和风控体系,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不利于行业规范。对入会条件的设置,应具体化、有针对性、可量化,突出资金量、营业额、不良率等具体指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良好声誉”等难以衡量的抽象标准则不宜采用。

  三是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统一执业标准和自律规则的制定,并督促会员执行。行业标准的制定不仅是因为目前缺乏监管,更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推动金融服务向信息化、流程化、智能化转变,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已成为其自身发展进步的内在动力和基本需求。标准的作用也不局限于行业统一,它同时也能帮助形成竞争门槛和竞争优势,获取超额利润。形成具有公允性、正当性的内生规则,需要认真总结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执业情况,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广泛而深入的实践为此创造了条件。

  四是促进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建立“黑名单”,防止同一借款人在不同P2P网贷平台多次借款,防止同一项目在不同众筹平台上多次众筹,以降低风险。要注重互联网金融企业、平台信息的强制定期披露,站在保护金融消费者,促进行业长远发展的角度,确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度,包括日常的事项公示、平台的交易状况、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同时,也要注意保护信息安全,在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利用的全过程中保证公平、公开、规范、透明。当然,商业信息是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共享到什么程度,如何平衡企业的商业秘密、投资者隐私和信息公开值得深入研究。

  五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行业纠纷,协调会员间的关系,搭建行业资源交流平台,维持市场的良性、有序竞争。

  六是开展互联网金融行业研究,包括行业数据的统计分析、服务模式的创新研究、向监管部门建言献策、国际交流、人才培养等。

  互联网金融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只有有效的自律管理同行政监管双管齐下,才能处理好鼓励支持与适度监管的关系。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分化组合的过程中,充分重视自律管理,才能实现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矫正、自我教育的良性发展。

  (本文作者杨东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文诚公就职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本文为笔者本人观点, 与所在单位无关。本文节选自即将出版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与防范》。)

  文/杨东 文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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