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尚法令与议论的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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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29 13:35
今天人们评价中国古代政治,有两个词大概是用得最多的,一个是“专制”,一个是“人治”。不过我觉得,如果宋朝人听了今人的评价,肯定第一个表示不同意。因为宋人早已说了:“本朝治天下,尚法令、议论。”他们认为宋代是一个崇尚“议论”与“法令”的时代,既不专制,也非人治。
尚议论
我们先来说“尚议论”。“尚议论”与“专制”正好是一对反义词,因为专制无非就是搞“一言堂”的意思。而宋人追求的国家治理构架,恰恰是有意识地要避免“一言堂”的。宋朝以“异论相搅”为施政原则,主张各种意见展开交锋,“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而君主居中裁决,择善而从。
因此,在宋代的朝堂中,针锋相对的辩论很常见。宋代有一个惯例:“国朝以来,凡政事有大更革,必集百官议之,不然犹使各条具利害,所以尽人谋而通下情也。”朝廷政令的出台,要经过充分的议论,并遵从多数意见。这多数意见,宋人称之为“公议”。真宗朝时,皇帝在与宰相李沆的一次谈话中提到:“朝廷命令尤宜谨重,每出一令,舆人不免谤议,或稍抑之,又塞言路。”李沆说:“人之多言,固可畏也。”提醒皇帝要敬畏人言、公议。
当然,在古代君主制时代,皇帝居于权力金字塔的顶端,掌握着最高权力。宋人承认君主拥有最高权威,但不认为君主可以乾纲独断。《尚书》中有一句话,说:“惟辟作福,惟辟作威。”意思是说,君主应专行赏罚、独揽威权。听起来有些君主独裁之意。但苏轼对这句话作出了新的解释:“此言威福不可移于臣下也。欲威福不移于臣下,则莫若舍己而从众,众之所是,我则与之,众之所非,我则去之。夫众未有不公,而人君者,天下公议之主也,如此,则威福将安归乎?”这么一解释,便有几分“民主政治”的意味了。宋人认为,君主最大的美德是“若舍己而从众”,服从于公议、公论。也所以,当宋宁宗出现威福自擅的时候,朱熹便毫不客气地上书质问皇帝:陛下所作所为能“尽允于公议乎”?
在宋朝,宰相作为政府的首脑,地位与权力可谓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宋人主张应当给予宰相“专任独决”的治理权,君主垂拱而治即可。用苏辙的话来说,“宰相之任,所以镇抚中外,安靖朝廷,使百官皆得任职,赏罚各当其实,人主垂拱无为,以享承平之福,此真宰相职也。”但同时,宋人又认为,宰相也必须服从公议,若一项政策“中外人情交谓不可”,那么政府就要停止执行,而不是“沮废公议”,一意孤行。
北宋理学家程颢甚至设想过将“公议”建制化,成立一个以议政为职能的机构:“乞朝廷设延英院以待四方之贤……凡公论推荐及岩穴之贤,必招致优礼……凡有政治,则委之详定;凡有典礼,则委之讨论。经划得以奏陈,而治乱得以讲究也。”这个“延英院”,已经相当接近于近代议院了。
“延英院”似乎最终没有成立。不过宋代已经有建制化的代表公议的机构,那就是强大的台谏系统。在宋代士大夫眼里,“公议”与“台谏”几乎是一对同义词。北宋谏官刘安世即以“天下公议”的代言人自任:“台谏之论,每以天下公议为主、公议之所是,台谏必是之。公议之所非,台谏必非之。”刘氏以直谏闻名,有“殿上虎”之称。苏轼也说:“臣闻长老之谈,皆谓台谏之言,常随天下之公议。公议所与,台谏亦与之;公议所击,台谏亦击之。”宋代的台谏,实在是已经有了几分议员色彩。
在常态政治下,公议的机制可以避免产生严重的施政错误。不过在特殊状态下,比如改革时刻,公议机制则容易导致行政效率的低下。宋代的政治确实产生了效率低下的问题,很多时候,一个决策,宰相说可行,台谏说不可行,双方各执一端,争执不下,争论多日,还是无法付之实施。因此,王安石要雷厉风行推行他的变法,就不得不压制公议:“若朝廷人人异论相搅,即治道何由成?”他宣扬“人言不足恤”,也是想鼓动宋神宗不要受制于公议的约束。但王安石变法,恰恰因为无视反对派的异论,导致恶法横行,使宋朝政治受到重创。
尚法令
再来说“尚法令”。
宋人肯定不会赞同“人治”的评价,因为他们分明感受到他们生活的时代,最大的一个特点便是“尚法令”。南宋的思想家陈亮与叶适都总结说:“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者也;本朝,任法者也”;“吾祖宗之治天下也,事无大小,一听于法。”所谓“任法”、“一听于法”,套用现代的术语,就是“以法治国”的意思。
宋代的统治者有着自觉的法治意识,认为“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所以太祖立国,“革五代之弊,创立法度”,之后列朝修订法律,到仁宗朝时,已是“法严令具,无所不有”。这套法制体系,上至君主,下至臣民,都需要遵守。宋人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如使同族犯之而不刑杀,是为君者私其亲也。有爵者犯之而不刑杀,是为臣者私其身也……故王者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说个故事——宋太宗时候,曾有一名宠臣犯下重罪,本应处死刑,但太宗庇护他:“岂有万乘之主不能庇一人乎?”赵普抗议说:“此巨蠹犯死罪十数。陛下不诛,则乱天下法。法可惜,此一竖子,何足惜哉。”太宗最后不得不同意判此宠臣死刑。也就是说,君权也不能成为违法的挡箭牌。
宋朝法制体系之繁密,可能要超出许多人的想象。叶适这么描述道:“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极一世之人志虑之所周浃,忽得一智,自以为甚奇,而法固已备之矣,是法之密也。”一个生活在宋代的聪明人,穷尽一生的智慧,想出一项立法,自以为新奇,但查一下法律汇编,却发现类似的法条早已制订出来了。如此周密的立法,甚至产生了副作用,“人之才不获尽,有之志不获伸,昏然俯首,一听于法度”。
尽管“任法”带来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宋人还是清醒地认识到,“法治”毕竟要比“人治”更优良。用陈亮的话来说,“举天下一听于法,而贤者(虽然)不足以展布四体,奸宄亦不得以自肆其所欲为”;“人心之多私,而以法为公,此天下之大势所以日趋于法而不可御也”。今日许多人不也认为,西方社会正是以“人性自私”为预设,从“防恶”的初衷出发,才发展出一套法治制度的吗?
陈亮相信,法治已是大势所趋,而人治不可恢复:“天下之大势一趋于法,而欲一切反之于任人,此虽天地鬼神不能易,而人固亦不能易矣”。因为,“法令之密,而天下既已久行而习安之,一旦患贤者之不得以展布四体,而思不恃法以为治,吾恐奸宄得以肆其所欲为,而其忧反甚于今日也。”
如果仅仅是崇尚法制,还不能说是“法治”,因为法家也讲究任法。陈亮显然不是法家。法家认为君主是绝对的立法者,如汉代酷吏杜周便宣称:“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什么法律由皇帝说了算。陈亮显然不可能有这样的思想。在陈亮看来,人间法之上,还有自然法(天)。立法即是则天,执法则是奉天:“礼者,天则也。……夫赏、天命,罚、天讨也。天子,奉天而行者也。赏罚而一毫,不得其当,是慢天也;慢而至于颠倒错乱,则天道灭矣。灭天道则为自绝于天。”显然,天高于皇权,天子应当服从于天,换言之,即服从于则天的礼法。——这便是宋代儒家的法治观。
这么说来,我觉得“专制”与“人治”这两顶帽子,是不应该戴到宋王朝头上的。倒是宋人自己的总结——“本朝治天下,尚法令、议论”,非常精准地概括了宋代的治理特点。对于今日正在构建的国家治理体系来说,“尚法令”与“尚议论”的治理传统也不无启迪意义。
□吴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