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的制度红利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开宗明义,提出“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如果说,三中全会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全面深化改革释放社会活力,那么四中全会的主旨无疑是通过依法治国,为更理想的社会秩序而努力。

  为此,公报在结尾处号召全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上来”。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最高信仰”

  马光远(经济学者、北京市政协委员)

  我国自1992年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改革的根本目标以来,与市场经济对应的法律体系也逐渐建立和完善。

  然而,由于法治理念滞后和长期以来漠视法治的传统,与30多年来经济建设的成就相比,法治建设仍然面临很多欠缺,经济发展和法律秩序之间并没有形成和谐共生局面,法律还没有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法治还没有成为社会的最高规则和最高信仰,既不能保证产权的安全,也无法保证交易秩序的健康。

  当下中国市场经济的很多问题,如分配不公、政府对微观经济干预过多等,根子恰恰出在法治上——经济快速发展时,由于法治缺失导致利益分配失衡,再加上政府拥有的资源日益庞大,使得某些利益集团通过一定的途径在某种程度上控制政策。

  真正的法治不仅可以确保市场经济向“好”的方向发展,而且可以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阀”。通过法治去约束利益集团,约束政府,建设真正的法治政府,更应成为当下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

  正如经济学家诺斯所言:政府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政府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建设法治国家,建设真正的市场经济,首要的是通过法治约束政府行为,真正做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法治应成为政府和市场的平衡器

  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中国的经济增长得益于制度松绑,给予私人主体、社会公民以创业、创新的自由空间。但在社会转型中,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面仍比较广,不单囿于投资拉动,还包括地方政府债务平台、土地经营等。

  负面效益由此产生:腐败丛生、贫富差距拉大,还有二元结构问题,公平正义的底线遭到挑战。这些是困扰中国改革的体制性瓶颈。所以如何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监管型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应成为改革目标之一。

  以一句话概括法治政府,就是政府应当在法治框架下,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提供公平竞争环境,使政府行为与市场运行规则制度化,让法治成为政府与市场的平衡器。具体来说,政府行为的法治化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合理实施经济宏观调控,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第二,主要职责是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第三,主动释放权力,依法行使必要监管。

  如果要说前30年的法律发展和当下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建设需求有什么不同,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今天法治应成为政府与市场的平衡器。在政府与市场二者不可偏废的情况下,更需法治之脑去控制政府与市场之手,弥补它们各自的失灵现象。

  须强调的是,所有有关权力的界定,都要纳入法治轨道。要坚持三原则:法律至上,而不是其他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民主,要让利益相关者介入。

  “最小一揽子”法治建设

  周汉华(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

  法治建设涉及范围广,应该是“一揽子”的,但又要有重点,我称之为“最小一揽子”:一是在立法层面的制度完善;二是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完善行政执法机制,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法治的市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提供司法保障。

  法治的市场经济,核心要义在于以法治来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两者需要结合而不是分离。然而,法律规则体系与法律运行过程的专业化、复杂化、中立化等特点,又很容易使法治陷入就法论法。尤其在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这样的做法往往更能获得道德正当性的支持。防止法律形式主义,实现法律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无疑是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的又一目标。

  包括我国在内的后发国家,本身缺乏法治传统,一个历史时期内也缺少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基本制度,并且,我国目前面临的就是法律缺乏权威,法律制度核心价值模糊与法律存在走向形式主义风险的三大并发问题。

  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同时完成早发国家分两步走、历经数百年才完成的“法治的市场经济”的建设任务,其难度与挑战之大,可想而知。

  法治的市场经济,不只是提出一个口号,也不只是制订一份时间表和路线图,而是一个至少需要全社会上下付出几十年持续努力的历史过程。

  法治比政治权威更“可持续”

  张占斌(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主任、教授)

  我国改革开放面临的制度环境不同于任何其他国家,我国采用的是经济体制改革先行、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法治建设跟随发展的变革方式。

  法治建设相对滞后,制约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

  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政府干预过多,制约了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发挥,令“看得见的手”进退两难,“看不见的手”难以施展;市场主体不同权、权利不平等的问题长期存在,民营经济发展受到限制,对公民财产权保护不力,一些市场主体缺乏稳定的安全预期。

  法治建设滞后也是产生垄断、不公平竞争的原因之一,造成社会信用缺失、一些地方营商环境恶化等问题。执法不严,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不安全食品事件频频上演。

  缺乏法治约束,权力与资本相结合,权钱交易则滋生腐败,令公众对公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信任打了折扣。

  法治的规范性与权威性,可以有效规范与约束政府行为,防止出现违法行使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法治保护权利与自由的基本价值,与市场经济自由交换的内在要求高度契合,两者相互促进。法治不但可以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也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引领、推动等不同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体系化、制度化的法治具有自我推动、自我修复、自我实施等特点,不同于单纯依靠外力推动的政治权威,因此可以持续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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