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人犯罪服刑之困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艾滋病,犯罪,吸毒
  • 发布时间:2015-03-03 08:09

  对患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罪犯的改造,不仅仅只是监狱的责任,而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罪犯的家庭、单位、社区及整个社会都应该负起责任

  因抢夺了一部手机和电脑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王亮(化名),已经在常州监狱三十二监区服刑快满两年。他不知道该感到幸运还是不幸。

  幸运的是,在三十二监区,他觉得“坐牢”没想象中痛苦,每天种种菜,跟狱友聊聊天,期待着早点出狱回去侍奉老母亲。不幸的是,他进了监狱才知道,自己得了艾滋病。到了监区,他才听说,在很多地方,艾滋病人犯罪“不用坐牢”。其实这是因为有些地区没有单独关押艾滋病嫌疑人及服刑人员的艾滋病监区,艾滋病犯罪嫌疑人被“放逐”于社会中。比如,2014年“世界艾滋病日”前夕,被关押在南京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特殊监区有10多年吸毒史的王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他被公安机关“处理”多达10次,然而因为“感染艾滋病”无法关押,使他习惯了取保候审。在进入看守所特殊监区后,他通过砸碗筷、踹洗脸池等方式向管教“示威”,以期早点出去。

  记者了解到,从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到关押,再到法庭审判,然后进入监狱服刑,存在羁押难、收监难等问题。

  艾滋病成了犯罪挡箭牌

  2004年9月17日,一名特殊的囚犯刘洋被押解到湖北省沙洋县广华监狱。几天后,新华网报道称“中国第一个艾滋病犯人开始服刑”。其实新华社的这一说法并不准确,早在2001年8月2日,北京市第一批3名艾滋病犯人就被送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专门关押传染病犯的金钟监狱,但是这一消息直到2008年才见诸报端。

  刘洋之所以因“第一人”引发媒体报道是因为艾滋病人犯罪治理在实践中已成为一大难题。他利用人们害怕艾滋病的心理,多次敲诈、抢劫,甚至拿针管威胁他人。虽然警方曾多次将其抓获,却因找不到适合的艾滋病嫌疑犯人收押场所而将其释放。2004年7月,沙洋广华监狱被确定为湖北省监狱系统关押男性艾滋病服刑人员的唯一服刑点,公安也设立了关押艾滋病嫌疑人的特殊监区。

  事实上,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杭州、武汉、西安、广州、广西宾阳、玉林、鹿寨等地出现过大量艾滋病人盗窃、抢劫等犯罪现象。但各地侦查机关均因无专门的艾滋病人羁押场所关押,不得不对感染艾滋病毒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于是坊间就有了“艾滋病”是“免死金牌”的说法,形成了艾滋病犯罪人员“抓了放、放了又抓”的恶性循环。

  正因为如此,有的艾滋病人更加故意和疯狂地犯罪。2010年5月,河南新密市屡发艾滋病患者纪巧珍等人“拦车收费”事件曝光,艾滋病人犯罪问题又一次备受关注。不到一年的时间,新密市公安局先后10余次接到艾滋病人上路敲诈的报案,因公安机关没有条件对其羁押,只好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最终,因纪巧珍作案次数多、社会影响恶劣被羁押。

  据称,“拦车收费”现象早在2006年就在新密市出现端倪,纪巧珍事件将此现象推进公众视野。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羁押难成了艾滋病人犯罪管理的第一道难题。

  艾滋病犯人收监遭遇法律和技术难题

  “我们当地的看守所及监狱,都没有艾滋病监区,也没有收押这部分人的条件。”1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检察院检察官戴爱珍向《方圆》记者说起了正在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的困惑。案件当事人小强因团伙抢夺、盗窃被捕,因其患有艾滋病,看守所又没有特殊监区关押这类人,只能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他(小强)是外地人,取保候审后他跑了,我们费了好大劲抓捕,发现小强时,他已经进入病发期,快不行了。”戴爱珍介绍说,目前小强还在取保候审期间,按照法律程序,一旦取保候审的时效过了,应该将其抓捕回来,但到时将其关在哪儿还是个问题。

  记者了解到,对艾滋病嫌疑人不予收押进行取保候审是有法律依据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看守所条例》第10条规定,看守所对人犯患有精神疾病或急性传染病的;患有其他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除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外,不予收押。

  记者采访过程中,多位专家认为,看守所对患病被告人是有条件的羁押,而对患病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只是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不是应当采取。但实际上,艾滋病嫌疑人多数都被取保候审。而且,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可能发生危险、生活不能自理以及社会危险性的界定不明,从而导致检察院有时决定逮捕的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看守所认为其没有达到收押的标准而不予关押。

  现实中,看守所常常拒收艾滋病嫌疑人,而对于一些已经判刑的艾滋病罪犯,监狱也有理由拒收。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罪犯,在作出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处罚决定后,可监外执行……这条规定,也成了“艾滋病人犯罪不坐牢”的诟病来源。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艾滋病人犯罪羁押和刑罚问题出现“扯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通常,艾滋病人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时,监狱会以罪犯患艾滋病为由不予收监执行,看守所则以本所无羁押条件为由要求法院办理监外执行,而法院则认为罪犯刑重、社会危害程度大,不宜监外执行,三家意见不统一,难以操作。比如,河北省枣强县看守所在向衡水监狱移交服刑犯时遭拒收,理由是其中一名犯人的艾滋病毒检查结果不是疾病控制中心出具的。尽管被退回的服刑犯最终被送至衡水监狱,但此事经看守所所长以公开信的方式在网上披露后,引起热议。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监狱民警告诉记者,理论上讲,监狱不能将身患艾滋病等特殊疾病的嫌疑人或罪犯与其他人羁押在一起,因为如果处理不当极易造成疾病传播,出现重大卫生安全事故。但现实中由于部分艾滋病人因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确不能取保候审,而当地又缺乏专门羁押场所,司法机关只能将他们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混合关押。

  昂贵的艾滋病监区

  《方圆》记者调查了解到,嫌疑人及服刑犯被拒收,与我国目前艾滋病监区设置和各地嫌疑人及服刑犯人数的不匹配有直接关系。在国内,专门设有关押艾滋病嫌疑人及服刑人员的监区屈指可数。

  2004年,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监管处为了羁押长期进行盗窃等犯罪活动的艾滋病感染者刘洋,在该市市郊一偏僻位置投入7万元,设立了全国第一个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羁押点。几乎与此同时,杭州市也建立了专门针对患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的关押点。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公安机关设立监区单独关押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的地区并不多见。

  近年来,随着艾滋病服刑人员的增多,各地监狱才开始陆续设立艾滋病监区。

  北京也于2008年7月,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专门关押传染病犯的金钟监狱,建立了专门关押艾滋病犯的分监区第八分监区。据了解,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金钟监狱以金钟河而得名。该监狱关押的是患有严重传染病的犯人,如艾滋病、梅毒、肺结核、肝炎患者。该监狱也是清河分局唯一既有治疗功能又有改造功能的监狱,其前身是上世纪80年代的清河农场十五分场。1998年,该监狱进行了改扩建,成为清河分局第一所非平房的楼式监狱,也是清河分局当时硬件设施最先进的监狱。

  《方圆》记者了解到,监狱系统的艾滋病监区还有广东省佛山高明监狱十六监区、福建省清流监狱直属六中队、广西荔浦特殊监区、浙江省十里丰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等等,但也有的省没有专门的艾滋病监区。目前,仅有的这些数量的艾滋病监区,显然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江西省南昌市长堎地区检察院检察官徐利科认为,艾滋病服刑人员的治疗费用也是目前监管中的大问题。他举例说,以江西省豫章监狱为例,全监一年所有犯人的保障经费为20万元,一个艾滋病犯人一年最基本的医疗费是7万元。“所以他们常常要占用其他犯人的医疗费用,监狱负担不起这笔费用,即使发病期也只是服用免费的抗艾滋病药品。”

  驻常州监狱检察室检察官王平告诉记者,国家为艾滋病人提供免费的基础抗病毒治疗药品,但不包括一些并发症类药物,比如感冒、炎症等,导致监区医疗资源短缺。另外,艾滋病人免疫力差,需要补充营养,但监区环境往往无法补充大量的动物蛋白、维生素等。

  “艾滋病犯人在医疗方面得不到保障,情绪比较大,更容易和直接的管理人员发生冲突,造成安全隐患以及影响改造的秩序。”徐利科说。

  零距离监管要克服职业暴露风险

  《方圆》记者了解到,安徽省于2004年组建完成的唯一收治艾滋病犯的监狱医疗单位淝河监狱第二监区,是我国较早接收艾滋病服刑人员的监狱。

  按照规定,当时监狱都为艾滋病监区民警配备有专业防护服等设施。一开始,没有任何经验的民警,遇到一些暴力型服刑人员,管教警官们在与艾滋病犯接触时全副武装:戴上手套、口罩、帽子,穿上厚厚的防护服,就怕他们有意无意地造成感染。两三年之后,该监区实现零距离管理。

  目前,该监区共有80多名艾滋病服刑人员。全国其他筹备艾滋病监区的地区,常常到安徽学习。常州监狱三十二监区的狱警唐金彪告诉记者,他与多位同行民警,当初就是从这里开始接触艾滋病监区管理的第一手知识。

  《方圆》记者从多家艾滋病监区了解到,艾滋病服刑人员十分清楚自己的病情,大都有破罐子破摔的思想,改造难度大,危险性较高,与之同处一监区的监管人员,管理罪犯的生活和卫生,都会接触到艾滋病罪犯,“职业暴露”的风险极大。加之监区干警遭受歧视严重,监管人员或多或少地在心理上存在恐惧,并不乐意管理有艾滋病犯罪的监仓。

  记者了解到,如何保证干警自身安全不被感染,这也是目前艾滋病服刑人员监管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常州监狱三十二监区的教导员唐金彪告诉记者,自2007年设立艾滋病监区以来,江苏省常州监狱三十二监区作为江苏省唯一集中关押艾滋病罪犯的监区,通过近年来的探索,建立了刑罚执行与医疗救护并重的成功监管模式。

  以艾滋病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问题为例。据了解,因为艾滋病服刑人员免疫力低下,身体状况较差,严重的甚至丧失劳动能力。一些尚未在病发期的服刑人员,如果将其放在有许多锋利劳动工具的劳动场合,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记者了解到,大多数的艾滋病服刑人员都不参加劳动改造,可以看电视、听收音机、有护理员等一些特殊的关怀。但常州监狱三十二监区的服刑人员并非“吃闲饭”。

  “艾滋病人员不劳动,无所事事,有的人就会设法搞出一点乱子。”唐金彪说,正是出于这种考虑,监区会找一些类似叠纸盒、数袋子、种菜等轻型劳动项目,鼓励服刑人员参与劳动,劳动收入一部分归服刑人员自己,一部分打入伙食,提高服刑人员生活水平,从某种程度上,缓解了艾滋病监区财政保障的不足。

  艾滋病人罪犯关押是个世界性问题

  艾滋病嫌疑人及服刑人员监管是世界司法界面临的共同难题。

  在这个问题上,很多国外的做法也对这部分群体实行单独关押。比如,美国阿拉巴马州的莱姆斯通改造所,里面关押的200多名服刑人员都是艾滋病感染者。

  但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后期,隔离关押政策引发巨大争议,美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囚犯曾起诉监狱反对隔离关押。而没有感染的囚犯则要求实施强制检测和隔离措施保护他们的安全。在1993年之后,绝大多数的州和联邦的监狱系统开始采用个案处理方式。记者了解到,美国取消艾滋病防治的隔离政策,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是隔离政策激化了已使矫正管理人员头痛的监狱过度拥挤问题。

  我国能否借鉴美国的监管思路呢?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屈学武认为,由于我国对艾滋病的宣传力度不够,老百姓“谈艾色变”,很难让普通人消除对艾滋病人的恐惧,如果将艾滋病犯人与普通犯人关押在一起,势必普通犯人承受巨大心理压力,严重的可能因此导致抑郁,对普通犯人权利亦是一种侵犯。

  “如果将艾滋病人单独关押,艾滋病犯人又会容易感觉被歧视。所以,关押与否,是个两难问题。”屈学武认为,如何平衡艾滋病犯人与普通犯人的权利,是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不过,现实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专家认为,应该对艾滋病嫌疑人及服刑人员单独收容监管。

  “针对艾滋病嫌疑人,建议以省为单位,以公安机关为主导,建立由公安和医疗机构共同负责的传染性疾病监管场所,对这一群体实行集中收容、集中监管。”广东省台山市检察院检察官谭华安认为,该监管场所不仅要有执行强制措施的功能,还应该兼有医疗机构的功能。

  谭华安表示,之所以建议以省为单位,而不是以更小的行政区划为单位,主要是因为建立一个这样的监管场所投入大,维护和治疗的费用高,而且对医疗机构的要求也相对较高。“而且,患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犯人毕竟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以省为单位建立这样的监管场所最符合经济原则。”

  “对监狱法应该做相应修改和完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认为,监狱是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场所,我国现行的监狱法只是对一般罪犯的劳动改造作了普遍规定,因传染性疾病本身的特点,监狱应该对之作出特别规定,如医疗经费的保障、人员设备的配置、劳动改造方式及保外就医的条件等。

  《方圆》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艾滋病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何去何从,如何保障这部分群体不再犯罪,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度性的机制规范。

  对此,韩玉胜认为,已经判决的罪犯,对其他人没有人身危害性的,可以采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方式执行刑罚,让罪犯的家庭承担对其进行治疗和监督的责任;确实需要收监改造的,执行地点可以由各省决定,既可在监狱专设监区,也可以直接放在各省设立的传染性疾病羁押点执行。

  “对患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罪犯的改造,不仅仅只是监狱的责任,而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罪犯的家庭、单位、社区及整个社会都应该负起责任,对之给予关注和支持,只有这样,法律的执行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韩玉胜认为。

  文|方圆记者 冯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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