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发明家变身产业链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监狱,发明,产业链
  • 发布时间:2015-03-03 09:35

  监狱发明家,顾名思义就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的同时,发明出一些对我们生活有价值的东西,这些犯罪分子就是监狱发明家。

  因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而获得减刑的现象并不少见,仅是有姓名可查的官员、名人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的现象已屡见报端。

  2014年12月9日,原足协副主席、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因在狱中服刑期间发明4项专利等原因获得监狱方面表扬,并裁定减去其一年有期徒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查询系统,南勇的4项专利分别为:足球射门练习装置、一种便携式球门、移动终端支撑架、台式电脑显示器组合体。4项发明分别于2012年12月和2013年12月分两次申请专利认证。

  除南勇之外,有姓名可查的官员、名人通过在监狱进行发明创造并成功申请专利的报道并不少见。其中,原浙江省奉化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梁剑兴自2008年因受贿罪被判入狱后,截至2014年11月,6年左右的时间之内,共有11项发明获得国家专利认证。其专利包括一种眼部按摩器、防PM2.5的一次性鼻套、药片计数器等。2011年,梁剑兴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一年零三个月。

  原四川省某市交通局副局长楼卫刚,自2006年入狱后,在服刑期间,与狱友合作发明了壁挂式点烟架、水下浇筑砼导管埋置深度显示仪共2项,并成功申请专利;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地热处处长陈建平,在服刑期间凭借其在能源领域的发明获得专利认证。

  然而经过媒体调查发现,服刑人员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这一领域呈现乱象,为服刑人员提供发明专利助其减刑的机构渐趋规模化、专业化,其中一种恶意利用的方式,就是购买他人发明专利为减刑所用,这显然是在变相花钱买刑,极大地冲击了法律公正性。而法律法规在对服刑人员的发明专利进行评估和认定这一领域,尚没有统一的规定。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刑。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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