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阿里合伙人制,建议未来真正伟大企业合伙人制
- 来源:互联网周刊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阿里,合伙人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04-09 12:04
去年阿里赴美上市,创下美国市场有史以来按时市值计算最大的IPO交易,这实算是我国民营企业的一大骄傲。然而却有一些不同的声音认为,阿里背后最大的股东并不是马云也不是任何一位国内的自然人或实体,而是日本的软银集团,实在难称得上是一家中国公司。也有人借此攻击阿里巴巴已成为了日本或美国的傀儡,阿里上市是中国企业最大的悲哀。
根据招股书显示,目前软银为阿里的最大股东,占比33.4%,雅虎位居第二,占比22.6%,而马云及蔡崇信的持股比例仅为8.9%及3.6%,剩下的如陆兆禧、张勇等高管的持股比例不到1%。从这一比例来看,阿里创始人及其管理层的持股比例合计约为13.5%,远远比不上雅虎,更无法同软银相提并论。在这种情况下,仅凭股权已无法实现创始人及管理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阿里合伙人”的出现或可避免马云们对大权旁落的忧虑及担心,使他们获得了超过其股份比例的控制权。
通过对董事任命权与提名权的占有实现其对董事会的控制
在“阿里合伙人”的规定中不仅赋予合伙人提名董事的权利,同时使提名董事的人数占据董事人数的一半以上,并且对临时董事的任命几乎也由合伙人说了算。这样一来,合伙人无疑成为了董事会背后超过软银与雅虎的最大力量。同时,这份规定中通过表决权拘束协议使合伙人、软银、雅虎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相互投票的方式确保了合伙人不仅能够控制董事会,同时使投票结果也可以在自己的掌控之中。
通过对“阿里合伙人”制度的详细阅读,我们可以发现,其主旨在于通过制度安排,以掌握公司控制权为手段保证核心创始人和管理层的权益并传承他们所代表的企业文化。而对成为合伙人的资格要求最重要的无外乎两条,一是工作时长,二是是否持有股份,这两点对于阿里的高层而言并非难事。
合伙人的构成中,以2000年、2004年为节点可以分为三派,一是2000年之前同马云一同创立阿里巴巴的“十八罗汉”中的代表,二是2000年至2004年之间在阿里巴巴早期加入,并帮助阿里巴巴成长壮大的中坚力量,三是2004年之后阿里巴巴从各行业引进的专业型人才。前二者理论上保持着阿里巴巴的企业文化传统及价值观,后者则为阿里巴巴的今天同样做出了关键性贡献。
这种配置,使我们能够看到“合伙人”制度保证了创始人与管理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这一直接目的以外阿里合伙人制度有什么更加深层次的意义呢?
合伙人制,能够为阿里带来什么?对未来带来什么启示?
“合伙人”制度的出现,不应该是为了取得公司控制权这么简单。
按照马云当时的表达,此种制度能够保证公司的快速发展与独立自主的企业文化,其理念在于将管理层分为三个等级,初来者负责具体执行,中层进行战略管理,创始人及高层则落脚于人才储备及公司发展方向。
传承公司文化传统、长期可持续推动企业发展是所有企业领导人的愿望,而在合伙人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前提下,这种设想能够较好地成为现实,这是一种创举。
马云在2013年致公司全体员工的公开信中曾说,“合伙人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运营实现使命传承,以使阿里从一个有组织的商业公司变成一个有生态思想的社会企业;控制这家公司的人,必须是坚守和传承阿里使命文化的合伙人”。由此能够看出他在继承公司精神这一事情上对“合伙人”制度抱有的期望。
而从“合伙人”的实际构成中,绝大多数为70后,这达到了一种以马云、蔡崇信等为代表的60后,对以姜鹏、程立为代表的70后们在精神上的传承。尽管如今互联网行业的高管有着“更年轻”化的趋势,但在阿里看来,踏实的传承比追求年轻的噱头更重要。“在公司工作满5年以上”这一规定,使阿里在合伙人人选的选择上,避免了互联网行业更新换代速度快而公司管理人员成长积累慢的矛盾。尽管“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这项标准看上去有些“虚”,但实则是构成该“合伙人”制度的要点之一。
同时,“合伙人”制度,为阿里带来的还有更加有效地上升通道。其每年选举的规定,使合伙人不至于出现断代;须有75%以上的人同意方能成为新合伙人,有效地避免原有合伙人同新晋合伙人可能存在的冲突;合伙人人数不设上限,为管理层的员工提供一种上升通道,激发工作热情;这些都能为阿里带来许多潜藏的利益。
在目前的30位合伙人中,有超过五分之一为程序员出身,从身列“十八罗汉”的吴咏铭到2005年加入阿里的后来者程立,都有着极为深厚的技术背景。谁说这不是程序员的未来发展的又一条道路呢?
无论阿里是否能实现“活到102岁”的目标,但制度创新的意义比单独的企业发展更远大。
合伙人制,能为发展中的企业带来什么?
从整体上而言,“合伙人”制度,对那些以最高的激情仍在冲锋路上的中小企业而言更值得借鉴。
从董事的推选及任用上,如果能够使资金投入方与实际控制方适当相分离,无疑使企业的发展更加自由。如今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一些刚刚起步拿到了投资的互联网公司,遇见的困难虽然不仅于此,但有些可能也往往就在于此。在拿到资金的投入之后,产品的发展方向容易受到投资者的影响甚至出现被投资者左右的局面。
去年曾一度处于舆论焦点的Zealer,在创立之初由于其客观公正的手机测评,收获了一批忠实观众,其最大的卖点也在于“独立”与“第三方”,而在成立公司,摆脱“单打独斗”的局面之后,由于雷军的投资以及后期其他手机厂商的进入,其客观公正性正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甚至有人作出“创始人王自如受雷军摆布,恶意抹黑其他品牌手机”的评价,一些原本忠实的支持者也纷纷转向其他第三方测评机构。如今,尽管Zealer工作室不断发展完善,并朝国内最大第三方测评机构努力,但初心与发展张力或已同时烟消云散,炊烟已遥远。
在另一方面,“合伙人”制度能够使公司创始人能够在接受投资时少一些顾虑,更为大胆的允许资金进入。由于决定权同持股比例分开,创始人及管理层对接受投资后损失掉的持股份额担忧较少,即使因为投资者及投资金额的不断增多,持股份额低于50%甚至10%一下,依据“合伙人”制度的规定,只要拥有公司的股份,那么身为合伙人便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这种做法,远比那些由于创始人害怕通过股权转让获得投资失去公司控制权,而试图通过牢牢把握控股权以控制公司,不引进外部投资者,最终耽误公司发展的道路要高明得多。
中国的企业创始人、管理层或者实际控制者需要看到的是,马云之所以能够使软银、雅虎两大股东接受此种“合伙人”制度的原因不在于他们“人傻钱多”。
投资的只管投资,赚钱让更专业的人来做,这才是其中的真理。
世界上存在最多的是矛盾,最不存在的虚幻也是矛盾。
但是,应当注意……
诚然,“合伙人”制度作为一个刚刚起步的新尝试,在许多方面有着明显的不足,譬如在董事会中中小股东可能因为此种制度被完全排除在外,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的一批创业元老等人相继退位后,也许会使大股东重新取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人”制度进行规范与限制,管理透明度差。目前法律界对此类“合伙人”制度还存在较深刻的质疑。
但是,正如如今已被普遍接受的“双股权结构”一样,未来会有更多的合伙人出现,在如今创业浪潮的推动之下,“合伙人”制度定当得到越来越多的接受与认同,随着文化之发展,甚至有望成为一种主流的公司管理制度存在。
以人为本为天则,我只能说阿里“合伙人”制度对一切伟大的后来者都是伟大的贡献!
要想要在一个行业内或更深远的意义上使公司保持基业长青,仅凭年轻人的冲劲是不够的,更需要中年人的智慧与谋略以及老一辈的辛辣眼光,如此便能获得一种微妙的群体优势,避免最后成为被大浪淘下的细沙。这一点,历史在不断重复,只要你留意看。
这也正是大公司避免倒下的关键——“永远让正确的人坐在正确的位置上”。
文/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