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引进国际航空仲裁制度的思考

  • 来源:中国对外贸易
  • 关键字:国际航空,仲裁制度
  • 发布时间:2015-06-26 15:46

  2014年8月28日,新华社等国内外多家媒体集中发布了有关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以及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三家机构在上海签署《国际航空仲裁战略合作协议》,共同设立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汇聚航空专家资源,制定与国际接轨的仲裁规则的新闻报道。由此使人联想到以下一些问题:比如,国际上航空业主体间如果产生纠纷,一般会采取何种解决方式?为何仲裁制度会倍受青睐?国际航空仲裁机制究竟是怎样的?中国目前的航空争议解决机制相比较而言还存在着哪些不足?原因何在?此次合作协议的签署取得了哪些突破性进展?具有何种重要意义?中国将如何借此东风大力发展航空仲裁事业?

  国际航空仲裁制度的发展状况

  航空运输又称飞机运输,作为一种新的交通运输类别,距今只有近百年历史。它是在具有航空线路和飞机场的条件下,利用飞机作为运输工具进行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航空运输的需求也随之增加,航空运输现已成为除海洋运输以外最具规模化的运输方式之一。

  如同其他任何商业活动一样,航空业内的交易亦通过订立一系列的协议和合同予以实现。这些协议和合同由航空企业与其燃料供应商、地勤服务提供商、飞机维护服务提供商、餐饮服务提供商等其他业内参与者共同订立。与其他商事活动一样,当事人常常会就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分歧和争议。涉及这些分歧和争议的案件则往往具有专业性强、争议金额高、涉及当事人多、具有涉外因素等特点。如飞机维修服务这一项就涉及到飞机零配件、日常维护保养等许多专业技术,其所涉争议的服务合同的专业性就十分强。又比如2007年北京市高级法院判决的一起涉及航空运输的案件创下6500余万美元的赔偿金额,成为中国法院迄今判赔数额最高的一起民事侵权案件,该案牵扯中国、马来西亚等国的12家企业,仅一审就历时5年,取证长达3年,八国16位专家证人参诉。

  除此以外,航空争议案件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争议双方相对比较固定,一般争议的一方为航空公司,另一方则为其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且双方所签订的一般都是长期合同,具有固定的合作关系。因此,当分歧发生时,争议双方并不真的希望在法庭上对簿公堂,争个你死我活,而是希望能够继续维持商业合作。因此,当事人所需要的是既能快速、有效、经济地解决争议,又无损于各方商事关系的争议解决方式。

  正是基于航空争议案件所具备的上述特点,国际上普遍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涉及航空运输纠纷的相关案件。之所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航空运输争议的首选方式,是因为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相对诉讼而言,具备高效专业、当事人参与度高、可选取仲裁员等许多突出的优点。具体而言,航空争议案件由于其专业性强,需要裁判人员具有相关的行业背景及较高的专业素养,如果选择诉讼,很可能会出现受案法官不能胜任裁判的尴尬情况,而如果选择仲裁,则当事人不仅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开庭地、仲裁语言以及法律适用、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充分参与仲裁过程,更为重要的是,当事人还可以自主选择自己信任的航空领域的专家或专业人士作为案件的仲裁员,享受高效而专业的仲裁服务。如此一来,“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仲裁制度的核心优势便得以最大程度地体现出来。

  在国际民航业,航空公司与机场、航空油料、航空餐饮等产品或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仲裁运作已相当成熟。目前拥有240多家会员航空公司、代表全球84%航运总量的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简称IATA)制定并颁布的《国际航协仲裁规则》(IATAArbitration Rules),就是国际航空业在解决业内争议时所普遍采用的仲裁规则。当争议出现时,争议一方通常会依据双方合同项下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向国际航协总干事申请进行临时仲裁,并选择以《国际航协仲裁规则》作为仲裁规则。国际航协总干事在收到书面仲裁申请书后则会立即安排临时仲裁的进行。

  中国航空运输业争端解决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航空运输业争议解决机制始终未能真正与国际接轨。其中一个关键原因是临时仲裁的合法性在中国始终没有获得立法和司法的承认与保护。所谓“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是相对“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而言的仲裁制度。临时仲裁中,当事人自己依协议组建仲裁庭,或即使常设仲裁机构介入,仲裁机构也不进行程序上的管理,而是由当事人依协议约定临时程序或参考某一特定的仲裁规则或授权仲裁庭自选程序,又称特别仲裁或随意仲裁。

  虽然临时仲裁制度在国际上普遍适用,但我国《仲裁法》将“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列为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间接否认了临时仲裁在中国的合法地位。我国《仲裁法》虽没有明确提及临时仲裁,但根据第16条的规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包括:(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法》第18条又补充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从中可以推断出我国现行《仲裁法》实际上否认了临时仲裁在中国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的一起案件中即否定了在中国约定临时仲裁的协议的效力,并在2006年关于仲裁的司法解释中对临时仲裁问题采取了忽略的态度。

  这种在立法和司法上对临时仲裁的抑制,往往导致法院的法律判断与航空业的国际惯例不符,造成航空争议的裁判缺乏专业性,得不到国际同行的认可。

  再者,与国内仲裁立法相矛盾的是,中国政府于1987年加入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一旦当事人约定在某缔约国进行临时仲裁,而在该国临时仲裁也是合法的,我国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就理应认同此临时仲裁协议有效。也就是说,中国承认由国外临时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但并不承认临时仲裁制度本身在中国的合法性。这种对临时仲裁采取的差别对待,使得国内民航企业在遇到合同纠纷时,要么选择到境外仲裁,要么转而采用司法诉讼,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会给企业造成高昂的时间和资金成本。我们可以想象,当国内的供应商与外航企业发生分歧与纠纷时,外航企业出于对中国法院独立性的担忧,往往会选择尽量避开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转而利用其优势地位说服中国企业到境外进行临时仲裁。这样一来,中国企业不仅需要负担高额的仲裁成本,远赴境外参与仲裁,而且由于缺乏国际仲裁的经验,往往在仲裁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根据中国航空运输协会(China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CATA)的数据,中国已经成为全球航空产业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之一。自2005年以来,中国民航运输总周转量一直位居世界第二。2013年,中国运输总周转量突破1000亿吨公里,约占全世界的15%。可以预见,随着中国日益成为全球航空运输大国,中国企业在相关航空领域的纠纷数量势必也将日益增多。如果不突破以往在航空运输争议解决机制方面困扰企业的瓶颈问题,不缩小我们在航空仲裁领域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差距,那么我们将无法有效提升中国航空界在国际市场的话语权,更无力推动我国由航空大国向航空强国的实质转型。

  中国航空运输业争议解决机制的新

  突破

  借助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接轨国际的法治环境,中国航空运输协会(C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于2014年8月在上海共同签署了《国际航空仲裁战略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三方将合作设立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及上海国际航空仲裁专家委员会扩充和共享航空专家资源,制定专业化、国际化的仲裁规则,共同推广国际航空仲裁并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此项合作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国际航空仲裁制度正式被引入中国内地,同时也标志着中国航空运输业争议解决机制取得新的突破。

  正如国际航协总法律顾问杰弗里·肖恩所言:“目前,大量与航空业有关的合同都包含有这样一个条款:即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将适用国际航协仲裁规则。但在中国,我们遇到了一个新情况。国际航协仲裁规则规定了临时仲裁……中国法院并不承认临时仲裁制度,适用国际航协仲裁规则所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在中国将面临执行问题。为了使适用国际航协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中国具有可行性,我们需要借助中国仲裁机构的力量。中国仲裁机构的参与将扩大国际航协仲裁程序的影响力和实力。”

  鉴于目前中国只承认机构仲裁,即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约定的某一常设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国际航协迫切希望能够与国内的专业仲裁机构开展合作,共同推动其仲裁规则在中国落地生根,从而改变国际航协的仲裁规则在国外得以顺利开展却在国内难以适用的问题。此次国际航协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携手联合,正是临时仲裁制度在中国现有法律框架体制内取得突破性进展的的最新尝试。此举既反映了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之间互补长短、共谋发展的合作趋势,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谓是一项旨在衔接国际国内不同仲裁规则的制度创新。

  新设的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紧紧依托上海航空业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不仅航空运输产业发展快速,航空制造业及航空服务业也都较为发达。正在积极推进的大飞机项目建设,将使上海率先建成中国民用飞机、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中心。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国内知名飞机租赁公司、发动机租赁公司的总部落户上海外,上海还吸引到数十个国际性的大型飞机租赁、航空器材租赁项目公司落户。

  除了上海航空业发展的独特优势之外,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得以设立的另一重大背景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这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试验田上不断尝试的制度创新。就在2014年4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颁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该规则是目前中国内地开放程度、灵活程度最高的国际化仲裁规则之一。

  它适用于广泛的商事领域,不但包括航空业纠纷,也包括其他商事纠纷。这部《自贸区仲裁规则》不仅实现了国际通行规则与我国《仲裁法》的有效兼容,而且充分兼顾了国际仲裁实践与自贸区争议特点,不少规则设置具有明显的国际性和创新性。如增加了“临时措施”和“紧急仲裁庭”制度;增设了“小额争议程序”;确立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纳入了“友好仲裁”制度等等。作为此次引入国际航空仲裁制度的中国仲裁机构代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正是因其《自贸区仲裁规则》所展示的先进理念和创新成果,吸引了国际航协关注的目光,为双方进一步开展战略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国际航协不仅借助中国专业仲裁机构的力量将国际航空仲裁制度引入了中国,凭借自贸试验区的开放环境,搭建衔接国际国内仲裁规则的平台,以克服其仲裁裁决在中国大陆无法得到有效承认和执行的难题,更为重要的一点是,随着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设立,我国也将逐步建立起一支熟知航空业实务操作及惯例、富有经验、可靠、中立的仲裁员专业队伍,进而打造一个可以帮助中外航运企业快速、经济地解决航空争议的仲裁服务中心。

  发展国际航空仲裁事业的意义

  国际航空仲裁制度的引入在中国和国际航空仲裁历史上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如前所述,国际航协的仲裁规则虽然早已成为国际上大多数航空业主体普遍采用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其裁决由于其临时仲裁的性质始终未能在中国获得有效承认与执行。而此次成立的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正是国际航协借助国内专业仲裁机构的力量,将其航空仲裁机制引入中国。此举可以看作是临时仲裁结合机构仲裁的一种尝试,也可谓是一项衔接国际国内不同仲裁规则的制度创新。尤为值得一提的是,这不仅是国际航空仲裁历史上值得标志的一个事件,同时也一举填补了我国航空仲裁领域的空白,对我国今后参与国际航空争议解决规则的制定,提升中国航空界在国际市场的话语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更是中国航空仲裁事业发展的契机。发展航空仲裁业意义之重大不言而喻,具体主要体现在一下几方面。

  第一,将助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仲裁业作为高端法律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城市法治环境的重要指标,而一个成熟的仲裁市场应当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其中自然也包括国际航空争议解决机制。依托上海自贸区的开放环境,将国际航空法律和行业惯例引入中国,并向全球航空业主体提供仲裁法律服务,无疑将有效提升上海航运中心建设的“软实力”,使上海真正能够建设成为继香港、新加坡后亚太地区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国际航运中心。

  第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中国涉外仲裁水平。今年来,国内越来越多的仲裁机构开始着手对其仲裁规则进行修订以便顺应国际潮流,其中最受瞩目的应是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制定和颁布的《自贸区仲裁规则》。参考《自贸区仲裁规则》中的创新举措,可以预见,强化证据制度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放宽从仲裁员名册之外选择仲裁员的限制应该会在未来上国航仲裁院制定的仲裁规则中有所体现。一方面,对证据规则的自由约定可以使得来自欧美,尤其是普通法系国家的律师、仲裁员们在他们更为熟悉的环境中参与仲裁。另一方面,考虑到航空仲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允许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择航空专家担任仲裁员则有利于对专业事实问题做出准确判断,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

  第三,有利于上海经济的转型发展。随着国际航空仲裁制度引入上海,一批具备国际航空法专业知识与实务经验的仲裁员、律师将登上舞台,为国际航空仲裁的纠纷解决提供服务。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在全世界范围内首创了仲裁国际合作的模式:即成立由中外专家共同组成的“上海国际航空仲裁专家委员会”。由中国航协、国际航协、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及众多世界知名航空企业代表和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汇集了国际航空领域的专业人士。通过三方战略合作,积极吸纳和发挥中国和国际航空领域专家资源优势,必将推动上海乃至中国航空仲裁事业,也有助于促进国际航空仲裁事业的发展,进而提升上海市现代服务业的国际份额,有益于上海经济的转型发展。

  推进中国航空仲裁事业发展的建议

  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成立虽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这仅代表我国引进国际航空仲裁制度所迈出的第一步。要发展好我国的航空仲裁事业,使中国的航空仲裁服务能够尽快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我们还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加以不断提高与完善:

  第一,进一步完善航空仲裁机构的制度建设。客观、公正的裁决是仲裁机构得以生存发展并不断壮大的根本。在发展我国航空仲裁事业的过程中,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机制和措施,以确保仲裁机构始终都能维持自身客观中立、无私无偏的立场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没有制度机制保证争议解决的客观公正性,仲裁便失去了意义,仲裁事业的发展则将成为空谈。而中国的航空仲裁业刚刚起步,制度尚在建设中,因此,完善制度建设,对中国航空仲裁业对发展至关重要。

  第二,扩充积累航空领域专业人才资源。仲裁机构要真正获得当事人的认可,不仅要秉持客观中立、公正诚信的办事原则,还必须保证高效专业的仲裁服务质量,这一点在解决国际航空领域的争端纠纷中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专业人才是发展该项事业的重要要素之一,新成立的航空仲裁院在开展制度建设的同时,也应注意不断扩充积累人才资源,积极打造吸引国内外航空专家的人才高地,通过选聘任用航空领域专业人士作为仲裁员,逐步建立和扩大航空法领域的专家库,为有意利用仲裁机制解决航空争议的当事人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第三,修订完善国际化仲裁规则。要使国际航协仲裁规则真正在中国内地生根开花,最需要解决的是如何有效地将目前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与国际航协的仲裁规则有机地结合起来,修订出一部针对航空领域争议纠纷,符合国际惯例的仲裁规则。在这一点上,我们需要充分发挥国际航协与国内仲裁机构自身的优势,利用各自的资源取长补短、互利合作,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现有的仲裁规则,以更好地提升仲裁的有效性和专业性,降低争议解决的成本。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与改进,才能使得最终制定出的规则既能取得当事人的认同,同时也能顺利获得国内司法的认可,最终形成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中国自己的国际航空仲裁规则。

  作者简介:

  杜丽君,1981出生,女,浙江诸暨人,华东政法大学2013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商事仲裁,工作单位: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邮箱:doreandu@hotmail.com,联系电话:1381-789-8466,通信地址:上海市昌平路1018弄1号1603室(邮编200042)。

  文/杜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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