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老人财产纠纷 非事实婚姻拿不到继承权

  • 来源:广东电视周报
  • 关键字:同居老人,财产,继承权
  • 发布时间:2015-07-13 08:55

  在我国民间,有大量具备“夫妻之实”却无“夫妻之名”的男女,这种对法律的轻忽态度,等到分割财产时会遇到相当大的麻烦。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并无继承另一方财产的权利,这是大家需要特别注意的。

  案例1

  将遗产给爱人

  李先生1999年和前妻离婚

  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李先生所有。2000年,李先生与王女士认识后产生感情,后来两人同居了,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证。

  2008年3月,李先生突患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经鉴定为二级残疾。王女士便辞去工作,在家照料李先生。

  2010年11月16日,李先生立下书面遗嘱,承认王女士是他的妻子,并说同居12年来两人感情恩爱有加,在他生活不能自理时,王女士不离不弃,胜似合法夫妻。李先生在遗嘱中对房产等遗产的处理写明,偿还所有债务后由王女士继承,并指定他的大哥、大姐为遗嘱执行人。

  立下遗嘱后的当月底,李先生因病情加重再次住院治疗,此后李先生身体状况更加恶化,语言表达不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突然变卦

  2011年大年初一的下午,李先生的哥哥和姐姐突然将李先生送至烟台一家福利院。同年2月10日,李先生再次立下遗嘱,废除之前所立遗嘱,全权委托他的大哥、大姐变卖住房,用于偿还债务和养老费用。

  由于王女士拒绝搬出房屋,李先生将王女士告上芝罘区法院。承办法官先后两次到福利院,调查核实是否是李先生本人的真实意思。

  芝罘区法院认为,李先生虽两次立遗嘱,但后一次遗嘱撤销了前一次遗嘱,是真实意思表示。

  另外,李先生给王女士所立遗嘱,仅限于“卖房款还清所有欠款后,剩下由妻子王女士继承”,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011年9月,法院在多次调解无效后,依法判决王女士从李先生的房屋搬出。

  女方要求补偿

  判决生效后,王女士仍住在李先生的房内拒绝搬出。2011年11月,李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刚开始执行,王女士就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李先生支付3年的劳动报酬12万余元。

  “照顾了他3年,既然他不念情,总该给劳动报酬吧。”王女士的邻居在法庭上说,李先生在被送入福利院之前,一直由王女士悉心照顾,每次去他家,总能看到王女士给李先生翻身,并经常看到王女士在楼道厕所里洗刷李先生弄脏的被褥。

  芝罘区法院认为,双方形成的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常年同居关系,王女士照顾生病的李先生是自愿的,并没有确定雇佣的法律关系。芝罘区法院在多次调解无效后,于2012年5月依法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调解

  两个判决都生效后,王女士坚持不给12万元钱决不搬出。李先生的姐姐多次到法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承办此案的是芝罘区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孙承臣。孙承臣说,他考虑到双方情况比较特殊,李先生急需用钱治病;而王女士在李先生病重后给予服侍照顾,现在又没有经济来源,若采取强制执行,可能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不能彰显法律的公正。

  经请示院领导后,孙承臣决定加大说服教育力度,争取和谐执行。执行人员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李先生拿出4.5万元补偿给王女士,王女士则腾出了房屋。

  案例2

  同居关系易产生遗产纠纷

  福州的陈老汉、王老太均丧偶,两人相识后于2004年同居生活,相濡以沫,相互照顾起居生活。他们考虑到年事已高,且双方都有子女,认为反正已经共同生活在一起了,登记不登记就那么回事。谁知,日前陈老汉因心肌梗塞不幸病故,留下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及部分存款。而在处理老汉遗产时,双方子女产生了纠纷。

  老汉的子女认为,老太与其父亲没有办结婚证,属非法婚姻关系,不能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没有权利继承遗产,并要求老太搬出其父亲留下的房子。而老太的子女并不认同该说法,觉得两老同居多年,已经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属事实婚姻,对于陈老汉的遗产其母亲享有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老太与老汉是2004年一起生活,没有领取结婚证,应认定为同居关系,老太不在老汉遗产继承人的范围,不享有老汉的房产与个人存款的继承权。但根据两老人同居生活数年,照顾老汉生活及饮食起居,相互扶助,与老汉的子女们相比更多地给予老汉生活、精神上的慰藉和关爱,为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老汉的子女应给予老太生活补偿费。

  据了解,在这一遗产继承纠纷案中,核心问题是能否认定两老人形成婚姻关系,进而影响到老太是否可以继承老汉的遗产。据调查,这类“夫妻”关系在福州也大量存在。存在的人群主要是外来务工群体和丧偶群体。而这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往往是因为老人年事已高,出于脸面觉得不好意思或者子女反对。但这种关系,往往因一方不幸去世,其留下的房产等遗产,另一方是否能继承成了争议,很容易产生遗产争夺纠纷。

  律师

  办理结婚登记才明智

  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卓文彬律师表示,根据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本案中,两老人是2004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但其不办理结婚手续,属无效婚姻。老汉留下的个人房产,其死后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应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由于两人婚姻不合法,老太对老汉的遗产没有继承权。故老汉的遗产,只能由其子女共同继承。

  卓律师还说,民间广泛使用的结婚仪式以及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往往得不到法律认可,建议男女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只有这样才能最简单、最有效地确保双方的婚姻关系得到法律的承认。(综合)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