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赡养父母会吃亏 与老人共同生活者可多分配遗产

  赡养父母,既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又是法律规定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然而,在生活中,总有子女未能承担义务却争相继承父母的遗产。其实,在法律上,对于与老人共同生活者在财产的分配上是有相应的“鼓励条款”的。具体情况究竟是怎样?一起去了解一下。

  案例1

  赡养老人多分遗产

  阿梅、阿芬与阿刚系三兄妹,其父母在广西省柳州市北雀路某小区拥有一套住房。2003年5月,父亲吴某通过录音方式形成一份遗嘱,舅舅黄某等人在场见证;同时,根据录音遗嘱的内容,由见证人代书形成一份代书遗嘱,吴某在该遗嘱上签名确认。

  吴某和妻子分别于2003年6月、2013年3月去世,阿梅三兄妹就如何继承上述房屋产生分歧,阿梅和阿芬将阿刚诉至柳北法院,要求平均分配上述房屋。

  阿刚不服,称阿梅、阿芬由于长期不赡养父母,2003年后几乎与母亲失去联系。母亲住院后长期瘫痪在床,都是他一人赡养。此外,他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录音及代书遗嘱,显示上述房屋全部份额及位于该房屋内的财产均由阿刚继承,阿芬、阿梅因不孝顺父母、未尽赡养义务而不得继承。

  法院经过审理,考虑到阿芬是残疾人,依法判决上述房屋由阿梅继承10%份额,阿芬继承20%份额,阿刚继承70%份额。

  说法:

  阿刚提供的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内容一致,实际为同一份遗嘱,黄某等人均为继承人的亲属,作为阿梅等人的长辈亲属,因此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上述遗嘱相互印证,证明了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吴某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上述房屋属于吴某所有的二分之一的份额应按照遗嘱由阿刚继承,属于吴某妻子所有的二分之一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法定继承人阿梅、阿芬、阿刚三人共同继承。

  《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本案中,阿刚对母亲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而阿梅、阿芬对母亲未尽抚养义务,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2

  孝顺儿媳也享继承权

  阿丽、阿明一家三口与60多岁的婆婆一同生活。然而天有不测风云,阿明于2009年10月不幸去世,阿丽带着儿子仍与婆婆共同生活并悉心照顾老人日常起居,老人生病住院,阿丽也是日夜陪护,邻居们和医院的医生护士都羡慕老人有个好儿媳。最终,2013年8月,老人病重去世,留有出租门面一套以及存款8万余元。因为老人生前没有立遗嘱,结果在处理上述财产的继承问题上,阿丽与阿明的两个妹妹阿红和阿芬产生纠纷。阿红和阿芬将阿梅诉至法院,认为阿丽没有资格参与继承母亲的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丽在老人生前担当了赡养的义务,也应享有继承权,驳回了阿红和阿芬的诉求。

  说法:

  孝道是中华民族传统的道德观念,孝敬父母、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法律上的规范。法律为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尽可能为老人们提供一个“老有所依”的环境。原则上说,只有亲生子女才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其他人则不具有继承资格,但是为了弘扬社会道德风尚,法律对于其他承担赡养义务的人在遗产继承方面规定他们也享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夫妻一方丧偶后,对另一方父母始终不离不弃,承担主要赡养义务,可以视为亲生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人遗产。本案中,阿丽在丈夫去世后,对于婆婆照顾无微不至,直到老人去世,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享有继承权。(来源: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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