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4日,西南某县扶贫办副主任杨某某因犯受贿罪,被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8.6万元。这起案件,在当地扶贫系统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2014年9月,县纪委根据上级纪委要求,在调查该县扶贫办有关问题中,发现杨某某涉嫌收受他人贿赂问题。9月初,县纪委派员到县扶贫办找杨某某了解情况,但由于杨某某请假到省会治病未能见到本人。杨某某从省会治病回来后,曾打电话给县纪委领导报告已回县里,但并没有到纪委交待问题。
之后,杨某某被办案人员通知到县纪委接受调查。杨某某到县纪委后,如实交待其收受他人现金19.1万元的问题。
2014年9月30日,杨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2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经调查,2008年至2014年上半年,杨某某利用担任县扶贫办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整乡推进、扶贫龙头企业项目申报管理、经果林建设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陈某某、熊某某、徐某某、林某某等人所送的钱款共计186000元。
2014年12月31日,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
最后,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上半年,该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在A镇实施的“整乡推进、连片开发”核桃产业化扶贫项目中获得800亩核桃种植项目补助。县扶贫办是该项目的监管单位,因杨某某负责整乡推进工作,为了拉拢与杨某某的关系,并希望在项目实施中得到其关照和支持,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在杨某某的办公室,当场送给杨某某现金10000元。
2012年4月至7月,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市级扶贫龙头企业项目申报中为该县B乡某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熊某某所送共计13000元。
公诉机关出示的杨某某供述材料显示:2012年4月熊某某为感谢杨某某对其合作社在申报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助,在杨某某办公室送给杨某某现金10000元。同年7月15日,杨某某以其在外地看病差钱为由,让熊某某往其儿子杨某的信用社账户打款3000元。过后,杨某某一直没有还款,而熊某某为感谢杨某某帮助其合作社申报获得了市级扶贫龙头企业,以及希望今后在合作社业务上得到杨某某的帮助和支持,也未向杨某某提出还款要求。
此外,2008年至2014年4月期间,杨某某还利用职务之便,在“整村推进”花椒苗木采购项目、A镇“整乡推进、连片开发”项目、核桃苗、金银花苗采购和铁皮石斛产业化扶贫项目上,为该县某花木苗圃场负责人徐某某谋取利益,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徐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8000元。
2009年至2012年间,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果林建设项目、A镇“整乡推进、连片开发”核桃苗木采购项目等方面为该县某苗场负责人林某某谋取利益,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林某某所送的现金125000元。
2009年春节前,林某某为感谢杨某某在2008年对他向经果林项目供应果苗给予的关照,在杨某某家里,送给杨某某现金50000元。春节期间,林某某希望来年继续得到杨某某的关照,便以拜年名义到杨某某家送现金10000元。
2009年5月,林某某为感谢杨某某在工作上对他的关心和支持,在杨某某家送现金40000元。
2010年春节期间,林某某为感谢杨某某在2009年对他向该县C乡、D镇经果林项目供应果苗给予的关照,再一次以拜年名义到杨某某家送现金10000元。
2011年春节期间,林某某为感谢杨某某在2010年对他向该县E乡经果林项目供应果苗给予的关照,连续第三年以拜年名义到杨某某家送现金5000元。
2012年春节期间,林某某为感谢杨某某对他在F乡、G镇实施经果林,以及A镇“整乡推进”核桃苗木采购项目上给予的关照,连续第四年以拜年名义到杨某某家送现金10000元。
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县扶贫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钱款共计186000元(其中索贿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多次伸手接贿赂款的杨某某,最终换来的是一副冰冷的手铐,这给一些得过且过,有犯罪动机的扶贫干部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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