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学术批评边界何在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硕士新生郝相赫在微信朋友圈批其学术前辈为“庸才”和“汉奸”的嘲讽言论,导师孙家洲教授对此“极为震怒”,斥其为“狂徒”,网发公开信要“断绝师生关系”。对此,郝相赫发文反击,称自己的名誉受损。

  事发后,人大历史学院院办称目前正在积极处理此事,而郝相赫通过新注册的微博再次发声,他在道歉信中说“一定深刻检讨,痛改前非,认真学习”。

  当社交媒体遭遇师生关系,学术批评、教育批评的边界又在哪?

  朋友圈“吐槽”不以客观理性为最高准则

  胡萧力(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美利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社交传媒和自媒体的飞速发展给传统媒体带来巨大冲击,也带来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问题,而言论自由的边界和范围,是最为重要的一方面。

  传统上,我们论及言论自由的边界,一般是站在媒体与公权力不断博弈的语境中,探讨法律和公权力对媒体言论的管制是否恰当合理。媒体影响范围及管制程度显然应该与个人私下的言论有所区别。

  排除一对一的聊天场景,微信上的言论空间主要有三种:朋友圈、群组和公众号,而这三者的向外辐射性和影响范围是依次递增的。

  “朋友圈”最为私密。在朋友圈发表见解和评论并不以客观和理性为最高准则。虽然“背后说人坏话”在道德上是可以指摘的,但只要没构成对他人的伤害,就不该受惩罚。这就是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的观点:人有鄙视人的自由,也有不受鄙视的权利。

  公众号是一种作为“自媒体”的存在,与传统媒体并无二致,我们不能因其带有更强的个人色彩而忽略公共空间的属性,如果说朋友圈中的过激言论可界定为“吐槽”,公众号中对他人人格、名誉的负面评价就有可能涉及道德和民事关系中的侮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就言论影响的空间边界来看,微信群介于朋友圈和公众号之间,更类似圆桌会议,讨论本身就是对其中“错误”言论的最好限制。

  因此,朋友圈是私人场所,公众号是公众领域。在前者“吐槽”和在后者发公开信性质不同,影响范围也不可等量齐观。

  权威社会和乡愿传统无益于人才振兴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中国社会是熟人社会,在熟人圈子里,大家几乎都是乡愿之士,很难做到“我口说我心”,往往是口说一套,内心想的却可能是另一套,久而久之形成特有的人格分裂现象。

  网络上狼奔豕突的言论,固然泥沙俱下,甚至侵害到一些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需要加以适当规范。但是,吾人不能不认识到,这种失控言论中涉及学术著作部分,存在一种可贵的精神———对于权威的怀疑精神。

  权威就是合法的权力。权威人格组成的社会,依靠对不服从行为进行惩罚和威胁来建立秩序。我国明代著名学者李卓吾先生以七十高龄下狱,用剃刀自刎,罪名就是离经叛道,对于儒家权威发起挑战,为当时社会所不容,使这位真正意义上的具有批判性的知识分子遭到被整肃的命运。

  不能容忍挑战权威的压制做法,造成的恶果只能是人才不振。就整个社会而言,为了避免无政府状态和人们相互间的损害,控制往往是必要的,但过分的控制对于具有自主需要和荣誉意识的个人来说却造成心灵的窒息,从而造成社会范围内不断的精神死亡。

  过度的控制只会扼制一个人实现自我的动力,也就“谋杀”了促成独立学术探索的心理机制。“教养有道,人材自出”,这里所说的“教养”可以理解为:为人才产生提供良好的环境,在制度方面确立促使人才产生的激励机制。

  大学有必要建立调整师生关系、维护师生正当权益的重要机制———伦理委员会。一种成熟的师生伦理规范能为类似老师将弟子“逐出师门”的做法提供救济的可能性,而这一做法显然值得引申讨论。

  教师的学术道德判断自主权当受尊重和保护

  张端鸿(同济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讲师、复旦大学管理学博士)

  在传统社会,血缘和宗法关系是协调社会关系的主要形态。师徒关系本质是血缘、宗法关系之外的一种特殊人伦关系。师徒双方尽管不受国家制度约束,但也受到伦理与习俗的约束。

  可在现代社会,教育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师生关系也受到法律和制度的约束。这其实是一种契约关系,导师和研究生是一种对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双方既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也存在平等合作关系。

  所以,在大学里研究生导师变更属于正常的学术事务,并不值得大惊小怪。

  但社会应当保护教师在学术道德认知和判断方面的权威,高校应在合法、合理的程序范围内,允许教师对学术道德判断拥有自主权,切不可迫于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而随意影响教师的行为。什么样的言论属于学术评论和学术探讨,什么样的言论属于恶意嘲讽和人身攻击,社会应当相信导师的判断。

  另外,导师和研究生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朋友圈进行互动,不应简单界定为私人互动,具有指导性质的行为同样属于导师的公务行为。

  研究生是成年人,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如果我们考虑到那些“躺枪”学者由于语言暴力而遭受的无辜伤害,就不会对涉事同学怀有无原则的包容。

  更为重要的是,如何用法治思维考量“导师-研究生”关系调整的程序和机制问题,确保双方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显然大学需通过导师制度的修订,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程序和机制,明确相关争执和冲突的裁决机制。

  过度吹捧或乱打乱杀,都不是学术探讨的“正确打开方式”

  严俊(对外经贸大学博士后)

  “学者的研究没有抄袭,就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学术观点和史实解读可以争论,但不能上纲上线到政治或道德高度去;研究中的错讹理当指正,惟应实事求是,与人为善。”历史学教授杨奎松的这段关于学术批评和讨论的论述我深以为意。

  依此来看,包含“垃圾”、“汉奸”字样的以学术讨论为名的批评便失了原则,没有规范的表达,脱离学术理性和学术话语,甚至以情绪化的语言进行人身攻击,一句“私下吐槽”的辩白难以为己正名。

  学术批评无禁区,惟此才能推动学术繁荣。我更愿意相信,导师震怒的初衷肯定不是为了阻塞言之有理、言之有据的学术批评,产生“寒蝉效应”令未来的批评者因害怕被“逐出师门”而不敢批评也绝非他所愿。

  但我们的学术圈显然缺乏良性的、建设性的学术批评机制。现在常见的过度吹捧或乱打乱杀都不是学术探讨的“正确打开方式”。

  导师为人为文的底线不可突破,但更需注意的是,学生的学术规范,作为学术人的素养问题,也是导师的责任。在这些方面出了问题,导师要首先自己吞下苦果。抱怨、哭喊、震怒、发公开信都是下策,导师必须告诉学生什么样的学术规范是正常的,哪些是错误的。

  再回到这个个案,我期待的事件走向是无论“重回师门”还是“另择良师”,老师可以教会学生规范的、坦诚的学术表达、讨论和批评渠道及方式,将“初生牛犊”的锐气和勇气转化为未来学术研究的无限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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