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进和积极引导非正规化就业模式

  • 来源:教育与学习
  • 关键字:就业,国民经济,人口
  • 发布时间:2015-12-08 11:48

  关键词:推进 引导 非正规化 就业

  失业率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就业率则是居民收入和生活改善的“温度计”。就业是民生之本。为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就业机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前提,也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使命。我国的就业总量巨大、矛盾之复杂,是任何国家都没有遇到过的。而目前失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压力也是前所未有的。

  一、失业对社会产生的不利影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过剩人口的存在带来了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

  第一、相对过剩人口的存在造成了社会人力资源存量的巨大浪费。人力资源只有在利用时才是资源,虽然必要的人力资源储备是社会发展的不需,如果剩余人力资源过多,却是一种极大的浪费—这些人力资源的培养和成长国家和社会付出了极大的代价。而且过多剩余人力资源的存在仍然要消费。因此,一个社会要发展,必须使人力资源的储备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既能在社会高速发展时,社会能提供足够的劳动力,又不至于给社会造成太大压力。

  第二、相对过剩人口的存在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小康社会主义,必须保证充分的就业。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是不利于社会安定和谐的。

  第三、相对过剩人口的存在加剧了城乡贫困。一个稳定的社会,在财富结构上应该是枣核型的,富裕人口和贫困人口属于枣核两端,是少数;中产阶级属于中间部分,是大多数时,这个社会才能保持健康的、稳定的发展势头。过多的剩余人口的存在使贫穷人口增多,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

  二、非正规就业的概念和意义

  1、非正规就业是指没有正规的全日制工作、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没有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就业,主要包括:一是在劳动标准、生产组织管理方面,有别于正式职工具有各类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如季节工、临时工等;二是随着新兴产业的发展引起就业方式的变革而产生的现代非正规就业形式,如阶段性就业、远程就业、兼职就业等;三是独立于单位就业之外的就业形式,如自雇型就业即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等,自主型就业即自由职业者等,临时型就业即街头小贩和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等。

  2、农民工的非正规就业是“岗位成本”最为节省的城市就业。在任何国家,增加就业都是需要有一定投入的。我们可以称之为“就业成本”或“岗位成本”。

  3、民工的培训,基本上也是靠农民工在就业岗位上边干边取得的,而没有像下岗职工那样,得到了专门的转岗培训。所以,在目前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推进非正规就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是非常高的。

  4、非正规就业和非正规部门曾被一些人视为低效率的,以为它仅由弱势群体构成的、仅仅是具有缓解贫困功能的就业。然而,中国以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非正规就业并非如此。中国城市农民工的非正规就业是高效率的、它是由具有强大经济活力的精英群体构成的。中国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繁重的体力劳动主要靠他们完成的。

  5、非正规就业农民工对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贡献。非正规就业农民工为城市居民生活提供了多方面的服务,目前已经成为城市服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每年春节,大批农民工返乡以后,城市的服务体系几乎陷入瘫痪。很多饭馆关门,老人的家庭服务失去依靠,甚至连“送牛奶”也成了问题。

  三、大力推进和积极引导非正规就业模式的政策和措施

  非正规就业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需要政府、社会各方面给予重视,积极引导,趋利避害,促其健康发展。因此,应改变目前对于非正规就业的管理对策,改变一些地方打击非正规就业的作法,应对其采取扶持、帮助的对策。从根本上说,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都应当得到保障,而不应该仅仅是城市居民和正规就业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1、切实转变观念,积极引导扶持

  非正规就业的政治、经济权益不容忽视。非正规就业无论对扩大就业,解决大量剩余劳动力,缓解失业压力,还是对创造社会财富,降低劳动成本以及为城市服务所做出的贡献都是客观存在的。要建立健全以社区为依托的促进非正规就业的新机制,形成有效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切实落实国家优惠政策,放宽非正规劳动组织的经营许可范围,对社区服务等行业建立必要的准入制度,给他们以更多的市场选择和市场竞争机会。

  2、保障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

  要建立高效的社会保障措施,将非正规就业人员纳入基本社会保险范围,加大对非正规就业市场的规范力度,为非正规就业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重视农民工和城市下岗职工的非正规就业,从社会劳动公平发展的愿望出发,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相应的保障。一是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对非正规就业发展取消户籍制度的限制。二是逐步制定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政策。三是采取扶持、帮助政策,为非正规就业获得培训等类似资源的机会。

  3、制定合理的保护性税收政策

  非正规就业者的收入应当纳入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管理范围,而不应当成为税管的“盲区”。但从实际出发,为体现对低收入群体的保护和促进非正规就业的发展,建议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对非正规就业采取一定的优惠措施。例如参照发达国家经验,对利用假期“打工”获取生活收入的学生(这些学生通常来自贫困家庭),在当月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时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即允许按年度平均计算月收入水平并申报退税。其他非正规就业者也应采取类似政策。

  4、与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相配合,给予必要的财政性援助

  当前,与以一般社会救济相比,很多国家都采取了通过政府援助来鼓励失业者积极创造与寻求就业岗位的政策,即“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我国也有必要实施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以一定的财政援助方式发展非正规就业就是这一政策的重要体现方式之一。政府的援助方式可采取多种形式,例如提供免费的非正规就业信息咨询、提供非正规就业的技能培训、专门针对非正规就业设置免费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等。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国民素质总体来看是很低的,面对全球一体化带来的对知识和技能要求越来越高的压力,就业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紧靠教育和就业主渠道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数量巨大的再就业和准失业人口的需要。因此,发展引导非正规教育和就业,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从而增加就业机会,减少失业对社会的压力就显得非常迫切。

  董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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