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何时迎来P2P监管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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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2-08 15:07
2015年即将进入尾声,曾有不少业内外人士预测今年是中国P2P行业监管的元年。的确,自前两年爆发倒闭潮之后,强化政策监管的风声已越来越紧。2014年初,中国监管部门提出了P2P行业的“四条红线”(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等);今年7月份,10部委又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一切似乎都在分析人士的预料之中,业内一度认为,在今年10月份,P2P行业的监管细则有望出台。但直到年末,依旧未见细则出台的迹象。看来,2015年成为P2P监管元年的预期即将落空。
但即将到来的2016年值得P2P行业的人士期待,这一年很可能成为中国P2P监管的元年。这是由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政策环境及行业发展趋势所决定的。
1.在政策层面,互联网金融已经提升至国家战略体系,这是P2P监管亟待完善的重要驱动力。
在今年11月份公布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中,“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被首次写入规划,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上升为国家战略体系,互联网金融即将迎来一个高速发展但又规范有序的时代。虽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指导意见”,但这仅具有政策约束力,缺乏法律约束力。还需要具体监管细则作为配套,十三五期间在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下,随着现行法律法规的动态调整,一系列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细则将陆续出台,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将初步建立。据悉,银监会目前正在牵头调研、制定关于P2P平台的具体监管制度,业界预计将于今年底或明年1月出台。
2.从P2P行业的发展趋势看,P2P已经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内在要求。
金融压抑催生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火爆行情。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使得中国的金融市场更加市场化、自由化、民主化。这是一股自下而上的民主力量,是对中国当前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对破除传统金融的垄断、推动金融改革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正因此,随着互联网在中国迅速普及和金融创新的深入,自2013年始,中国P2P的市场规模迅速膨胀。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份,全国正常运营的P2P平台已达2520家,平台数量较多的依次是广东、山东、浙江这几个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从成交量来看,2015年10月P2P网贷行业整体成交量达到了1196.49亿元,2015年1-10月累计成交量达到7154.32亿元。截至10月份,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已增至3515.49亿元,按照2015年以来网贷贷款余额增长速度,预计到2015年年底网贷行业贷款余额定能突破4000亿元。
然而,市场规模急速膨胀的同时,P2P平台的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一些P2P平台以互联网金融之名,而行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洗钱之实。比如2013年关闭的优易贷,4个月内发出363笔借款标,而据公安局信息,优易网上发布的借款标都是假的,90%的资金进了自己的腰包。此外,不少P2P平台缺乏管理经验,对业务流程的风险认识不足,缺乏对资金链的管控能力。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份,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3598家(含问题平台),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078家。在10月份发生的问题平台中,跑路事件仍为问题平台的主要类型,占比达42.55%,问题平台的其它类型依次为停业(29.79%)、提现困难(23.40%)、经侦介入(4.26%)。
显然,当前的“四条红线”和“指导意见”并未能有效阻止P2P问题平台的发生,市场亟需更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更为规范的监管细则出台。计算机世界研究院针对P2P研究人员进行的调研也显示,在对于如何促进P2P平台健康发展的各项因素中,除了平台需要强化风险管理之外,完善监管体系和法律保护,被认为是影响P2P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3.从国外P2P监管的经验看,中国P2P行业已走到强化监管的关键节点。
P2P风潮2007年自英美登陆中国大陆,如今已是风生水起。当我们在P2P发展过程中遇到各种困惑之时,回头看看英美是如何对P2P实行监管的,或许会给我们如何突破P2P监管的困局带来启发。
在美国,自从第一家P2P平台Prosper于2005年成立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在2008年10月向其下达停运通知书。美国仅用3年时间就正式介入P2P监管。虽然美国监管部门的快速介入,严格把关平台运营,确实起到了清洗市场、提高平台透明度、增强社会对P2P信心的作用,但也留下不少的争议:SEC的快速介入不仅限制了P2P平台的创新,而且影响了P2P市场格局。SEC的严格监管阻止了劣质新参与者的进入,大量的小机构因为达不到监管要求而倒闭,最终形成美国P2P市场由Lending Club及Prosper主导的双寡头市场格局。
相比而言,英国对P2P监管的介入则比较慎重。Zopa于2005年在英国成立之后,直到2014年4月1日,英国才正式施行由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的《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此规则被认为是全球首部针对P2P监管的法律法规。在此之前,英国P2P的监管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行业自律,这是大不列颠文化中的自律特性发挥的积极因素。2011年8月,英国成立了P2P金融协会(P2PFA),主要成员即是由Zopa、RateSetter、FundingCircle组成的自我监管组织。FCA和P2PFA构成英国网贷交易的主要监管体系。
从海内外P2P行业所处的环境看,中国P2P监管不可能走美国式的“一刀切”的道路,因为中国P2P的模式与美国存在较大差异;但也不可能像英国那样放任P2P长期“野蛮生长”,因为与英国文化相比,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自律精神尚需培育。中国P2P的监管路径,必然是在借鉴美、英监管道路的同时,立足国情、扎根本土,探索出一套适合中国经济发展需求的监管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