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掉的商标还能否“找回”?

  • 来源:消费电子
  • 关键字:商标,破产,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15-12-15 16:57

  公司破产清算商标未续展,却被前员工申请注册

  太行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太行公司)因破产清算,未能对其拥有的“太行牌”商标及时续展,导致该商标被注销。此后,太行公司原职工李某申请在第7类印刷机等商品上注册“太行及图”商标。之后,太行公司被收购重组,更名为晋城市天泽太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天泽太行公司)。天泽太行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据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由于该请求未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天泽太行公司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天泽太行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相关裁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公司商标未续展被注销

  据了解,太行公司系国内生产商标装潢设备的专业骨干企业,是我国首台平压平、斜压平、园压平、机组式、卫星式、柔版不干胶印刷机及模切机的诞生地。后来,太行公司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导致其拥有的“太行牌”商标到期后未能及时续展,因此被注销。

  2004年,太行公司原职工李某申请注册“太行及图”商标,并于2007年获准注册。此后,该商标先后经历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均维持该商标的注册。之后,天泽太行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太行及图”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但未获支持。天泽太行公司为此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天泽太行公司诉称,其在我国印刷机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在1999年之前获得了多项荣誉。尽管因破产清算,未及时对“太行牌”商标续展导致该商标被注销,但是,公司在清算期间并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直在对“太行牌”商标持续进行宣传使用。公司原职工李某1996年之前曾在太行公司工作10年之久,明知太行公司已持续使用“太行牌”商标,其注册“太行及图”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太行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则认为,天泽太行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太行牌”商标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前一直持续使用。在“太行牌”商标已停止使用5年之久,且专用期限届满又未续展的情形下,难以认定李某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

  法院认定申请人具恶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需要从3个方面进行考虑:在先使用的商标在我国境内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在先使用的商标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

  法院认为,关于在先未注册商标在我国境内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的问题。未注册商标在我国境内进行实际使用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的持续使用。商标的使用着眼于将商标标识在市场中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的使用。因此,在先注册商标的使用可以视为在其失效后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形。本案中,太行公司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在印刷机等商品上持续使用该商标,在商标未续展失效后,依然将其作为商标在印刷机等商品上持续使用,其提交了大量的购销合同且大部分合同有相关付款凭证相佐证,能够证明其对“太行牌”商标印刷机商品进行了持续的销售行为。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公司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太行公司向其提交的部分购销合同部分形成于清算期间,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商标使用是一个事实行为,在判断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时,应以该商标在市场上的实际使用状况为依据进行判断。根据原告太行公司提交的《太印破产清算组(04)破清字第1号会议纪要》等证据可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太行印刷机械公司破产清算组在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允许7个分厂进行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其提交的购销合同及客户付款凭证等可以证明2003至2005年原告太行公司持续销售印刷机械产品的事实,进而能够证明原告太行公司一直在持续使用“太行牌”商标。

  关于未注册商标是否具有一定影响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是否有一定影响的判断,应以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为判断的标准,通常需要有在先商标在一定范围内的销售量、广告宣传或者获奖等证据进行佐证。本案中,天泽太行公司提交了“太行牌”商标1999年以前的部分荣誉证书,证明在先未注册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得了一定的荣誉,在同行业内具有一定声誉;还提交了部分宣传资料及协会证明,以及广告费发票及参加行业展会展位费发票或付款凭证,证明了原告对“太行牌”商标进行过持续的宣传及推广的事实。因此,太行公司提交的证据在本案中能够证明其“太行牌”商标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前一直持续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具有一定知名度。

  关于是否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申请人李某曾在太行公司工作长达10年,在其工作期间“太行牌”商标已作为太行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多年。尽管“太行牌”商标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已被注销,但是李某对太行公司一直在持续使用“太行牌”商标是明知的,故其申请注册“太行及图”商标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律师点评】

  商标是公司的重要资产,太行公司在清算时没有考虑商标这一资产,是重大疏漏,也为后面的纠纷埋下隐患。该案虽最终认定李某构成抢注,但太行公司能否拿回商标尚有很大不确定性。可见,对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忽视,将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杨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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