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警方处理群体性事件之对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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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3-02 11:53
2015年8月13日,奥克兰警察击毙一名24岁的手持偷来的半自动步枪抢劫嫌犯。14日下午,有人在案发地点放上“停止警察谋杀”的标识牌,之后,一些抗议者沿途点火,并且阻挡高速公路入口,敲破奥克兰城市中心星巴克咖啡店的玻璃窗,造成混乱,奥克兰警察出动警戒并驱逐人员
面对群体性诉求抗议事件的发生当如何应对?——各国国情不同,采取的措施也不同。本文基于对美国加州奥克兰(Oakland)等警局单位在民众管控方面的调查了解,呈现其在这方面的应对原则和措施——
群体性行动的类型
群体性行动往往是由少数的个体和小团体,暂时性地集结在同一个区域,来表达某种诉求。其可分为临时性集结与组织性集结:前者通常是由非正式的人际网络彼此联系,在提供时间地点等资讯后召集而来;而后者虽然也可能会口耳相传,但主要还是依靠有组织的团体召集,在完成集中性的规划后,呼召人们前来,甚至有的团体更有能力提供交通、饮食,以吸引人们前来参与活动。
这些群众可能因为同样的目的和诉求集合在一起,但多数的参与者不会有太过情绪化的行为出现,而小团体内部的成员往往会采取一致的行动。
群体性集合有时也是随机的,比如观看音乐会、比赛,由于环境因素(空间狭小、人数众多等),面对一些状况人们情绪过激,接下来这些强烈的情绪可能很快地传播,并影响到其他在场的人,随着事态发酵,人群开始使用暴力或破坏物品,做出他们平日不会做出来的激烈行为。
执法者保护民众合法权利
在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中,明文规定“国会的立法不能针对特定宗教信仰,或禁止人民行使言论、出版、和平集会或向政府提出诉愿的权力”。因此在面对群体性抗议事件时,执法单位的基本态度应是“保护所有人民和平集会、示威或抗议的权力”,并在同时兼顾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在某些时候权衡“维持秩序”和“保障自由”,对现场指挥官而言是很大的挑战,但基本原则是,警方会以最小的权限和武力,对群体性运动进行管理或控制。
进行群体性运动的管理或控制,各级执法人员应该熟悉相关规定,如了解宪法中相关权力的条文,了解有关使用武力的法规与政策,并拟定有效的措施,寻求社区和各个单位的资源与协助,抓住时机,耐心与群众沟通,使合法的抗议行动得以持续,利用事件指挥体系(ICS)和标准化紧急管理系统(SEMS)进行指挥管制,对行动中出现的犯罪行为合理地使用武力,与媒体保持良好的关系,并善用社群媒体和电子通信设备。
考量不同属性的活动与做法
由于诉求抗议事件内容包罗万象,规模大小不同,因此美国警方在面对法律保障范围内的集合游行时,本着尊重宪法赋予的权利(第一修正案中规定,保障人民的言论与表达自由,容许其以演说、示威、散布传单、高举标语,甚至行动剧的方式,来发表其意见或不满),采取协助维持和平的中立态度,经由事前和活动发起者的协调,遵循行动期间的注意事项等,来达到行动合法,但若集合游行活动已经偏离合法抗议,甚至妨碍他人权益时,则警方将会以优势警力,以围堵、驱散或逮捕等方式,来进行群众行动控制。
以加州奥克兰为例,警方处理群众运动时,政府有权因公共安全、卫生或交通的缘故,对诉求活动的时间、地点与方式提出合理的限制,但除此之外,不得因其意见、种族、性别等差异,妨碍其合法权利。政府应对这类活动,设立了一个专门指挥体系,任何相关措施,从温和地导引群众,到围堵、驱散、逮捕或使用武力,都应由该指挥官或其上级来拟定。另外,任何措施都必须形诸书面文字,并记录时间、决策者的身份和明确的方针与命令。
当然最好的状况是,在诉求抗议活动举行前,警方能够和发起者进行接触与沟通——这对于整个活动既既能达到效果又能平和收场,是至关重要的。在知道诉求抗议活动可能或即将举办的情况下,警方均应主动地试图建立并维持双方的沟通和合作通道,并据此拟定计划和应对方式。在获悉运动的发起人身份之后,应请其指派专人与警方代表联络。即使对方并未回应,在事件当天,警方还是应该尽可能地和发起人或主办单位建立沟通渠道。即使在警方已经开始采取进一步措施之际,这样的渠道仍应保持畅通。若对方持续拒绝建立这样的对话平台,警方亦不能在执法或后续调查行动中,采取惩罚或报复性的作为。
但有些自发或临时性的示威和聚众活动,会让警方无法在事前得到通知或安排对策,比如突发大规模可能造成影响的示威或群众活动时,值班的最高层人员便应立刻通知上级,然后在可能的情况下先抵达现场,暂代指挥官一职,直到有更高层上级出面主持为止。上级抵达后应立刻用警用无线电向同仁宣布,目前由他(她)负责主导这次行动,随即尽快设立指挥所。当然,前述的规定仍适用于这类状况,即现场指挥官还是应该接触当时的主事者,并了解相关情况,其中包括掌握活动的类型,是否符合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范围;活动本身是否有可能蔓延扩大,甚至影响现场安全;可用的资源与可能需要的警力;事件的活动方式和进出路线等。
有些群众集合愿意配合警方,但也有活动可能是拒绝服从警方甚至怀有敌意的,因此对非暴力之公民不服从活动的处理,就应和从事非法活动者进行区别。另外,处置行动中,封锁线需要明确地标示出来,尤其是现场出现不同观点的抗议群众时,应尽可能将对立的派系隔开。
最困难的是,即使在面对群众的非法和反社会行为之际,各级警察仍须维持其专业态度,并在言词与行为上保持中立,避免任何出于冲动或个人的行为如叫嚣或辱骂——这类不专业的行为将会引发更严重的对立。而同样重要的是,现场警察需藉由明确的指挥与严格的督导,以做出统一、适度且有效的反应,唯有良好的领导与全体人员的合作,才能安全有效地控制群众运动。
对群体性行动进行管理与控制
假使要准备在群众运动逾越法律许可之际,进行同时多点逮捕,则指挥官就必须事先集合足够的人力与资源,但这样的措施必须建立在“以大规模警力吓阻”行为之后。最理想的状况当然是,在示威抗议者抵达前,警察就预订位置,并和民众保持一定距离,不要带给他们威胁感。
无论是警力展示,还是后续的群众控制与驱散,应尽可能派出训练有素的执法单位。执行任务时,所有警察都应依法佩戴警徽、姓名牌或编号牌。若预料到危险性,可加穿防护服装,则头盔上仍应有类似标记(为了辨认并维护示威群众和执法警察的安全,这类标记的高度不得小于两寸)。
警方若发现违法情形要采取行动,必须接获上级命令。由于参加活动的群众并非都在从事违法行为,如当有人使用暴力或开始破坏时,其他群众可能正要躲避这样的场面,甚至想离开,但因人数众多,场面混乱一时难以脱离现场,因此警方虽然有权制止违法行为,但也要想方设法,使无辜者被波及的状况降到最低。
针对群体性事件的计划
计划与准备是群众管理的基础,而若能在事前得知群体性事件即将发生,执法单位便有机会去做深入的任务计划。计划的内容则可能包括以下几方面:
决定指挥与管制 这个部分包括事件总指挥、任务指挥官和战术指挥官,并明确规定在何种状况下,将决策权向上或向下移交,以及确认部门在设立指挥中心/紧急指挥中心时的人力需求。
确认任务相关单位 拟定弹性任务目标,理清是否有跨辖区执法单位参与,征询其处理类似事件的经验,并确认其能否提供各种特殊支援。
接触发起人并维护任务安全 为了使诉求抗议事件能顺利落幕,因此有必要和主办人或团体会面。而会面后的资讯和传递,以及警方的情报/侦察工作,甚至便衣人员的安排,也要同步进行。
研究可在现场采取的行动 除了要考虑法条对事件和地点的限制外,更包括使用武力的策略和程序——其中包括允许使用的装备、工具,以及逮捕和刑案调查等方面。
计划如何面对媒体 除了指派一般常见的发言人面对公众以外,警方还需要建立资讯发布的程序,以及规划媒体人员出入的路线和逗留的区域。
安排适当的行政/支援人员,并为警察提供后勤 警察在抵达现场后,其必需的食物和饮水,个人清洁卫生用具,甚至是一旦必须进行大规模逮捕时,需额外应用的装备,可临时调用的运送车辆及燃料、财务与证物的保全等等,都必须要列入其中。
后续处理 这部分包括了车辆的拖吊/移除、现场的稳定与管制(避免随后有违法事件发生),增员人力的返回,以及事后对计划有效性的检讨。
不允许应用于群体性事件的单位/武器
除了致命性武器绝对不能用在这类场合外,如警犬、马匹或车辆等,也都有极明确的规范。以奥克兰警方为例,除了警犬不能用在任何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外,马匹和骑警只能在发生暴乱时出动,而不可用于驱散非暴力的群众。至于警用摩托车或车辆也被限制只能用于观察、吓阻、交管、运输等方面,而不能应用于驱散人群。其他一些号称为非致命的武器弹药,如橡胶弹或是其他无法区隔目标的发射性武器,也都在禁止之列。即使能针对特定目标发射的特殊撞击性弹药,也只能在对方即将对自身、他人或警察的生命和身体造成严重威胁之际,在考量不致对旁人造成危害后,由获得授权并通过正式训练的警察,在警告对方后使用,而且使用撞击性弹药时,不许瞄准目标的头颈、脊椎等重要部位射击。被击中者则应送往医院,接受必须的治疗和观察。
对一般巡逻警平常可能采用的电击枪,或是手持的化学喷雾,也同样有类似的规范,即在获得上级授权后,由接受过训练并了解其风险的警察,针对那些正在从事严重违法行为,或顽抗拒捕者使用(不允许无差别地对整群人喷洒化学喷雾);并在对方放弃抵抗后停止使用。被电击枪或喷剂击中的人除应立刻带离现场外,还须注意其呼吸状态,依情况使其接受现场与后送治疗,而不能置于原地不管。(待续)
杨志国 改编 编辑/郑双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