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买房,这也行?
-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假离婚,买房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6-05-10 15:32
因限购限贷升级而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上海楼市新政2016年3月25日出炉,实施1个月来,有媒体报道上海“买房型假离婚”现象有所抬头。无独有偶,天津和河北廊坊等环京地区,“买房型假离婚”也开始频发。
一些房产中介称“假离婚”不但能避开限购,还能享受低首付、低房贷利率等好处,且并不违法。事实究竟如何?
若一方“假戏真做”,另一方如何面对风险?从监管层面看,又怎样杜绝这种钻政策空子现象?
法律上只有真离婚
王秋荣(北京哲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法律上不存在所谓“假离婚”。很明显,“假离婚”有较高的法律风险:一方将共同财产转移给另一方,房产被认定为赠予,如另一方“假戏真做”,赠予方就“人财两空”。
举例来说,失去婚姻内共同房产的一方A,买第二套房产属于离婚后购置的个人财产(尽管可能是拿原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去支付房款),如果第二套房的价值高于已经过户给B的第一套房产,则拥有第二套房的A所获利益可能大于B;如果第二套房价值较小或者离婚后A无法再使用原共同财产的资金购买房产,那么“净身出户”对于A就“弄假成真”了。
“假离婚”买房的法律风险远不止于此。在离婚和复婚之间折腾的时候,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性质都已发生变化。有些中介提出离婚不限次,须明确,如果多次离婚复婚,再次离婚时分割财产只能按照最后一次“婚姻状况”和最后一次“婚姻持续时间”来计算,这其中的利害得失,可能直到最后当事人才会恍然大悟。
现实中,有人“离婚不离家”,但从法律上看,此期间发生的收入、赡养、继承、抚养、监护甚至夫妻忠诚义务都已改变,其中的法律、伦理和道德风险远不是一纸协议可以解决的。
另外,离婚时民政机关和法院也会考察协议的合法与合理,其中也涉及是否公平的内容。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财产分割协议,如动产和不动产都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却要负担原共同房屋的房贷等,此种协议很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细化房产政策,减少与婚姻挂钩
李宁(国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假离婚”破坏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违背我国婚姻法规定,也有悖诚信要求。此种对践踏法律尊严的行为,对家庭可能产生种种恶劣影响,甚至危及子女成长,对社会也是一种不安定因素。
要预防和规制“假离婚”买房现象,我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把关协议离婚的审查程序。对离婚理由不充分、所提供证明材料有疑义或离婚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建议展开主动、必要、细致的调查和核实,查明有无恶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如调查中认为有必要,还可延长审查期限。
房产政策在未来应当进一步细化,应减少与婚姻挂钩。各地现行的房产政策大多与婚姻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建议国家和地方制定更细、更人性化的房产政策,考虑每个家庭的实际住房情况和要求,对短时间内离婚分户者进行购房政策限制。对恶意规避法律,为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假离婚者,应纳入不诚信系统。
国外立法早就有关于“结婚与离婚间隔期”和“离婚等待期”的规定。建议规定“婚姻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但在夫妻感情确已无可挽回的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判决离婚。”这样,在充分保障结婚、离婚自由的同时,也维护了婚姻的稳定和尊严。
应通过立法加大对“买房型离婚”的惩罚力度。建议在《婚姻法》或《婚姻登记条例》中增设惩罚“假离婚者”的条款。如,可增设“离婚时,夫妻双方合意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有财产,企图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离婚无效”并依不同情形追究“假离婚者”的民事责任等规定。
楼市调控更需“供给侧改革”思维
吴璟(清华大学恒隆房地产研究中心房地产投资研究室主任)
国内外不少学者在分析近年来中国住房市场调控政策效果时,都曾发现“过度反应”现象:“限购”等抑制性政策出台伊始通常会导致市场的急剧反应(如价格显著下跌),但这种反应很快大幅缓解。这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狡猾”的市场参与者们总是能找到“中和”调控措施的应对之法。除了“假离婚”,常见的还有同样针对“限购”的“补交社保”、针对二手房买卖税费的“阴阳合同”等。
目前官方还缺乏对上述行为的定量评估,但大量“身边案例”使我们相信,这些做法很可能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了调控效果。
针对这种情况,最自然的想法是通过严格的监管措施补上政策漏洞。伪造社保缴存证明、瞒报二手房成交价等,可以明确归于作假,管理部门也一直在通过严格社保补缴程序、引入二手房计税价格评估等举措加以治理。但离婚、结婚(复婚)属于公民权范畴,准确界定其动机在监管实践中不具可操作性,对结婚离婚限制更缺乏法律依据。因此,针对“假离婚买房”出台监管措施,很可能非但不能补政策漏洞,反而可能导致新的问题。
事实上,“买楼型离婚”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这些购房需求都是真实存在的。调控的目的不应是遏制真实的购房需求,而应是遏制投机性的购房需求。
“买楼型离婚”实质上呈现出了楼市调控仍停留于“需求侧调控”而非“供给侧调控”的弊端。所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维,楼市调控最需要借鉴和引进。
抑制房价只是楼市调控最表面化的目的,满足刚需、造福民生才是根本目的,因此,合理的调控政策应在尽可能减少干预的基础上,以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为目的,将社会的真正需要而不是表面化的经济指标纳入考量,这样才不会制定出错位的政策。
从国际经验看,可能的发展方向是更重视从保有环节着手的管理和调控,近年来大量讨论的物业税就是其中的可能选择之一,此外,差异性贷款政策也能发挥重要作用。
“若想零风险,只有己莫为”
杨晓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
一些夫妻为买房而“离婚不离家”,首先须明确此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离婚后一方所购房屋,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为其个人财产。如果是按揭购房,复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现有法律没有针对性明确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司法实践中,房屋登记在婚前购买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往往归其所有,由其给配偶一定的补偿。可见,房产归属产权登记人的可能性更大。
针对假离婚,目前法律上也没有针对性明确处罚规定,但多地都针对规避政策的“假离婚”行为采取了一定监管措施。
2016年3月,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公布《关于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促进住房金融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对江苏辖区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必要的风险提示,要求金融机构做实“面签面谈”,充分核验借款人包括婚姻状况在内的真实信息,禁止居民家庭借“假离婚”“假按揭”等行为办理按揭业务。对于“假离婚”等弄虚作假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当将其计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
以“假离婚”博弈政策、法规者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开发商、中介、银行信贷员等,如明知上述情形,仍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则更应严惩。
对离婚当事人,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共同财产并明确财产归属及相应补偿方式,这样至少可避免“假戏成真”后的财产损失,同时在购买房屋前签署有效的书面协议,对所有权作明确约定。
即便如此,如以违法和丧失诚信为代价去换取利益,“若想零风险,只有己莫为”。
